視分手的情況是否可要回交往時所送的東西?

沒要過

也不想要

因為要回來看了也傷心

不如當做沒這回事

如果真的要算

我可以買20台 iphone了吧
young116 wrote:
感謝大家的意見提供, 這個主題應該是否定想法居多.....

談感情的確要兩情相悅, 但也要量力而為

只是碰到的人....其實也是量力而為, 送貴重物也是日積月累一點一點的存, 非貸款或借錢 才買

但看到她或他交往已達4~5年以上卻被莫名的打槍, 一句不適合而分開 或沒感覺..遠距離..我喜歡上別人等

感覺真抽象阿

所以才會興起這想法, 當然誰戀愛會去訂契約或約法三章,

小東西當然不介意,誰有時間去列清單或回想, 但花金錢累積在貴重物品的就感覺很不值, 只能說下一個別重蹈覆轍, 小而美,小而省,怡情就好, 如果可以結婚之後再送大的當作補償,哈哈

總結只能說: 就當繳學費學經驗

我可能比較站在經濟面上評估一般人, 畢竟貴重物品都是花時間存錢買的,

不是像滷肉飯一樣隨時就可以買來吃

所以才會想要說在抽象或不合理的情況下被打槍的人可不可以要回貴重物品,

也可以當作下一段戀情使用比較不會又花時間存錢, 小物品就免了, 哈哈

我大概太過理性, 看來要增加一些感性, 不然我還真的很難把 '' 當作我兩曾在一起的證據 '' 掛在心理咧~~

不過我也滿疑惑, 如果一次戀愛就成那恭喜她/他, 但他或她談了二三次以上,是每次重複類似那些花費

還是會越花越少只要達到 小而美,小而省,怡情就好的地步 (題外話啦)
,...(恕刪)





我不是你這種人
所以很難理解你到底在說什麼

被拋棄不等於可憐
被拋棄不等於就是弱者
感情的事情沒有誰對誰錯
凡事都有因果

請問樓主
以你的想法
是不是覺得被拋棄就可以殺了對方呢?
說實在我也不能理解 新聞版面的那些人
只是跟你做調查而已










我只想問樓主

你真的不怕搞壞自己的名聲?
以後養小孩不就都要列每一條明細,否則怕討不回來
看來有人喜歡在肉體上打轉

我說如果是我睡過人家, 那一定是在一種情況下睡過,

就是我們是夫妻我才會睡,而且天天睡

所以啦,沒定下前別亂睡 , 樓上P哥 這問題可是比要回 '' 實物 '' 還難算, 我無法回答

實物還可列舉, 肉體可就介於抽象與實務之間阿, 恕我無法回答

如果我邏輯行不通, 那離婚對方要贍養費應該也是行不通, 不過有法律保障, 所以行的通
young116 wrote:
如果我邏輯行不通, 那離婚對方要贍養費應該也是行不通, 不過有法律保障, 所以行的通...(恕刪)




如果照你上段話的邏輯
你可以在發一個主題 問大家情人分手後,因為沒有法律約束,就不能跟對方贍養費嗎?


如果分手被拋棄
送的東西要收回
那你花在她身上的時間呢

我認為花在對方的時間,遠遠比物質來的可貴
只要錢可以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問題
但是有錢卻買不到時間跟青春


感謝純兄的指教, 如果被拋棄就可殺了她/他, 當然不行囉, 這跟要回東西可不同, 超出理性的範疇且犯法

關於贍養費,無法開新議題,因為有法律保障,所以應該無意義, 感謝你的回覆了, 但我同意時間無價無法衡量

至於養小孩記帳的提議, 應該不會這麼做, 因為是自己的小孩,

不過社會有把財產給小孩但小孩不孝,還是可以用法律要回來的案例在, 至於撫養費沒那麼計較, 恨累


感謝各位的義憤填膺, 小弟只是拋個想法, 並無鼓吹之意, 造成大家氣憤難耐實感抱歉!!

我沒有要挑筆戰之意, 只是觀念上請教, 我本身是無那些現象

只不過朋友的例子 突發而已, 大家多元發表一下

很高興與大家交流, 大家對感情都是認真的, 交往分手都具有感性與理性,

我只是很討厭分手分的莫名其妙, 如果雙方理性分手, 我的突發奇想的確是垃圾..............

或許是想為週遭的被害者討公道~~~心理想想

各位就稍安勿躁, 我不想出名,呵呵~~~ 小弟也是很呵護與女友的感情, 也非莽夫一個

再次謝謝指教囉, 之後就不再對這話題發表意見囉, 再次感謝
純吃紅茶 wrote:
你可以在發一個主題 問大家情人分手後,因為沒有法律約束,就不能跟對方贍養費嗎?)



其實
民法關於婚姻的規範中,
所謂的"贍養費"之法理,
並非是為了"賠償"對方什麼....


而是因為華人婚姻存續中,
通常都會有婚生子女(含領養亦同)
也因為照顧家庭或子女的關係,可能使某方必須放棄某種程度的工作去維繫"家庭"

故離婚後,
如果不是外遇的特殊情況,
贍養費的意義,是在於讓雙方包含小孩都能維持一直以來的生活品質,而非向對方"索賠"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young116 wrote:
我只是很討厭分手分的莫名其妙)


若是真的有人劈腿惡意分手,
那樓主你的說法其實還可以參考

問題是

許多人分手的時候"根本不管自己錯在哪"
在氣頭上一味的把所有錯誤歸給對方,怨恨對方,說自己多可憐,對方多可惡!

這種情況下誰能說對錯呢?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標題: 視分手的情況是否可要回交往時所的東西?

內文:
young116 wrote:
更因為交往時 ''積極主動'' 在物質的花費上日積月累下也是不可小覷...(恕刪)

不知是當事者邏輯不好還是中文不好...

既然是送出去的,在對方收下後就失去原物的所有權了。

當初送難道不是量力而為 (量力就與是不是平民無關)? 如果不是那又怪誰?

要不我也可以送您一餐,哪天想到時再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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