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66man wrote:現代社會是怎樣了!?...(恕刪) 記得古早古早我阿公用鐵馬送我阿嬤回家我阿祖知道了就罵我阿公都沒有提親就這給人家樣載來載去是要害人家以後嫁不出去嗎?後來就結婚了也才會有現在的我~
破處這檔事除非你全程錄影過程公開於市.不然就算你說破嘴還是有人不信.但問題你會這麼做嗎?不會的話~乎k兒.....原封未破又能如何?具收藏價值?還是罕見心態疾病?現在連尼姑都可能早就破處了!皇后的貞操本來就是讓人來懷疑的...
a147zt wrote:似乎傻住了!! 總覺得好像有點早!! 女生輕輕鬆鬆不到20就給了!!你們的看法是甚麼? 這次常態嗎?男生們你們挑女友如果他已經破了 妳會接受嗎??...(恕刪) 男生就可以輕輕鬆鬆不到20就給嗎? 個人不知道這次是不是常態, 但是人做的每一件事情自己都得為自己負責就是了。至於可不可接受,看個人啦!將心比心,男生破了,女生也可以不選擇呀!
不接受也得接受啊~又不是說不接受就能改變什麼~!只要交往時,女方的心態是乾淨的就好,我全心全意屬於你就可以蓋過是不是處女了!如果一直抱持著我已經不是處女了的想法老實跟你說!!男友會很不爽~至少我就是以前的事妳不要給我提起我不想知道也不可能問妳!
早就不稀奇了!還有國中就結婚了!引用頻果日報的調查:在此提醒:若當事人未滿14歲,雖未違反其意願下而發生性行為,但考量當事人因年齡太小心智身體均尚未成熟,但縱然辯稱為兩情相悅下所發生性關係,法律仍以強制性交罪論處,稱為「準強制性交罪」。滿14歲未滿16歲之男女亦同,亦觸犯刑法227條之規定,本條立法意旨主在保障未成年人因年齡太小,性自主權尚無法自由行使,故法令給予強制保護,以保障未滿16歲之未成年因一時衝動而誤嚐禁果,給予加害人法規之約束,以督促其勿利用當事人之心智欠缺而行性交之實。刑法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未滿16歲請不要去碰,除非你很有錢,人家也願意跟你一輩子新聞資料來源
boy155112 wrote:早就不稀奇了!還有國中就結婚了!引用頻果日報的調查: 令人驚訝的統計資料國中生怎麼全部項目都比高中生多..上述的法律的意思,如有錯~d大看到來修正吧:雙方都十六歲以上,如果你情我願,又沒有違反其他法律(如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240條第三項加重和誘罪等),就沒事..只是法律規範的指示刑責的部分,即使到了合法的年齡做這件事情之前仍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