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教錯血型?」 兒抱怨揭開母外遇

事實如何?

有人認識當事人嗎?


CC1311 wrote:
「老師教錯血型?」 ...(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Elton523 wrote:
請不要說的落落長
記者寫歸寫,是不是全部都是事實,請問您清楚嗎?...(恕刪)

竟然被說成落落長

片面之詞!?
你也不是因為看我回文的片面之詞而回文的嗎?
反問你,記者寫歸寫,是不是全部都是事實,請問您清楚嗎?
如果外遇是事實呢?

說實在的,這新聞是不是整人大爆笑,我真的不知道

有可能真,有可能假
既然不知是真是假,就來說說它提供的關鍵字吧

我認為有外遇的行為是不對的

----------------------------
就算有人認識當事人,一樣被說成偏袒,就進入羅生門了,sony大,對不起
在這場悲劇中,
最無辜可憐的是小孩!

不大不小,既無法自立,又不是矇懂無知,
外界異樣眼光的摧殘. . . . .
真是大人作孽
達成夢想和目標的方法只有一個,就是累積微不足道的小事.
這苦主的部落格我知道,裏頭記載了他跟孩子的點點滴滴
也有病友們的打氣,很溫馨的。

但也已經有一年沒更新了
現在他把所有的文章鎖起來
就剩下一張網誌用的圖片
剛好是紀曉嵐的打油詩:

這個婆娘不是人,王母娘娘下凡塵
生下兒子都做賊,偷來蟠桃獻母親

現下看來真是諷刺無比
男人一生歲月都奉獻在這個家中
一夜間家破人散,所有的幸福都是假象
瞬間一切都沒了,五十來歲的人要怎麼找工作?
還有負債未清呢!

但兒女更可憐,他們還未成年,就發現自己的生命原來是由謊言建構而成的。
誰要負責?

這個比版上什麼被騙兩年劈腿的還要誇張許多
如果苦主爸爸有看到的話
我誠心希望他未來否極泰來,下半輩子仍有福氣
孩子什麼的緣分就順其自然了。
兒孫自有兒孫福啊。

Lavenhill wrote:
這苦主的部落格我知道...(恕刪)


都照顧了這麼久
就乾脆當成親生的來養又何妨?
養畜牲寵物的都有感情,何況是人
退一萬步說好了....

即使整篇報導通篇謊言,但是兩個子女還相差8歲都是同一外遇對象所生是真的,這就沒什麼好討論了....

難道有什麼"局內人"才知道的難言之隱?

klaussshoestring wrote:
都照顧了這麼久就乾脆...(恕刪)


等你哪天也發生同樣事再來說嘴吧


klaussshoestring wrote:
都照顧了這麼久
就乾脆當成親生的來養又何妨?
養畜牲寵物的都有感情,何況是人



哪天給強姦犯開了菊花
就乾脆當成老公來愛又何妨?
跟按摩棒搞不好都有感情,何況是人

這比喻沒人能接受才是正常,
是你能接受,再自己肯定你寫的話

以下內容摘自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
法官判決書內之理由:
--------------------------------------------------------------------------------
四、離婚部分:
(一)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
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 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
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上開法條所稱「有
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
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
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
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
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
(二)查兩造於77年10月1日結婚,長女於80年0月0日出生
、長男在87年0月0日出生,此有戶籍謄本足參,則
以懷孕期間約10個月推估,被告早在79年8月間即有外遇
,即婚後不到2年即與外遇對象發生性關係,而2名子女年
齡差距7歲,且係與同一外遇對象所生,已據被告陳明在
卷(見本院卷第241頁),足見被告與外遇對象維持不正
常之關係至少9年,該外遇行為,在20餘年後隨著小孩身
分曝光而被發現,夫妻間互信互重之基礎不再,嚴重妨礙
婚姻生活之圓滿與和諧,婚姻確已生破綻,難以修復,而
婚姻發生破綻之原因,係因被告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在外
與人通姦生子所致。被告雖辯稱原告婚後不久即外遇,對
於婚姻發生破綻,非無過失,並舉證人000為證。惟查
,000係被告之同事,對於原告是否外遇一事,均係聽
聞原告之轉述,並非親自見聞,已據000證述在卷(見
本院卷第107、109頁),尚難證明原告外遇之事實;況兩
造婚姻無法繼續維持婚姻,係因子女身分曝光所致,與原
告是否外遇無關,故被告辯稱原告對於婚姻發生破綻,亦
有責任云云,洵無可取。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求命判決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關於損害賠償部分:
(一)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
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為
民法第1056條第1、2項所明定。
(二)兩造經判准離婚,係因被告外遇生子所致,原告並無過失
,已如前述。又被告婚後不到 2年即長期外遇,並在婚姻
關係存續期間與外遇對象通姦生下2名子女,原告20餘年
悉心呵護照顧子女,卻在年過半百之際,發現子女非其親
生,情何以堪?其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從而,原告
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本院審酌兩造均受有高等教育,原告目前無業,名下財產
總額000000元;被告為一公務員,99年薪資所得0000000
元,已據兩造陳明在卷,並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足參,及原告因被告通姦生子,所須承受之精
神痛苦等情,認原告損害賠償之請求以100萬元為相當。

penny31029 wrote:

難道有什麼"局內人"才知道的難言之隱?


你是說為什麼老公的精子一直無法著床嗎??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