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alex wrote:
我也是人妻,也有很多東西閒在家裡不用,但不表示任何人(不管是不是親人)有權拿走....
不管當初是誰的錢買的,很明顯樓主老婆覺得物權是樓主家的,
樓主家可不是樓主一個人說了算,應該是樓主+樓主老婆;
一兩千塊的東西如果都要全家同意才能送人,未免也太麻煩了吧?何況是給自家兄弟姐妹

照這種作法,請朋友吃頓飯都要報備等老婆同意了?錢也是全家的啊

還好我老婆沒這種觀念,不然日子就難過了...
補救就是買台新的自己留著用,跟老婆說老早就想汰舊換新,反正扔回收車還不如讓人接手.開玩笑,花錢送人新的,自己用破爛貨?哪有這種道理?
有些東西的紀錄價值確實並不反映在金額上,不過在我的紀念清冊裡應該不會包括電磁爐抽油煙機這類消耗品,要是甚麼限量發行版也就罷了,只是個加熱電器耶...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