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來找碴 "不想喊公婆而被退婚"文, 正反大辯論, 大家憑良心合理推測


fe1icitas wrote:
我寫得有點簡略, 應...(恕刪)


我盡量全部看完
我覺得整件事很奇特~
認識交往10年了~是為何突然在訂婚一個月後就毀婚
這部分我實在想不透~~
除非,發現女方有什麼特殊疾病
或著,男方認識新朋友之類的~~

不過單就毀婚賠錢這事,我覺得女方這樣是合理的
當時會想要回文,主要是看到判決書中的這兩段:


『被告說法』
詎101 年1 月23日至30日春節期間,原告即
以「大年初二怎麼沒有帶我回娘家?!」、「你們訂婚當天
為什麼帶哪麼多人去東港?」、「你媽煮的飯很難吃!」等
語,對原告冷嘲熱諷,原告為免有傷過節氣氛及母親三叉神
經痛症狀可能復發之疑慮,不惟再三安撫更好言相勸,原告
竟稱「發作就發作啊! 我看她是真瘋還是假瘋」等語相譏。
原告回南部後,於2 月1 日來電指定要被告父親接聽,被告
父親電話中好言相勸原告「脾氣要改」,原告竟於電話中嗆
聲「你去東港問問,我陳○○的個性就是這樣,不可能改。
」、「我們東港囝仔沒有在叫父母親的習慣」等語,被告母
親見聞此情,三叉神經痛病症溢發加重。此亦請參酌被告父
親2 月1 日之日記,亦曾載入當時談話內容
,及對照原告於
錄音摘要所載,被告父親以「她(即原告)和我太太二人大
小聲」、「你一直在問說... 訂婚前訂婚後有甚麼事情」、
「她初一來、初八回去,弄成這樣,我太太倒的倒」、「三
叉神經痛起來根本就不是(像)人在生活」等語,向原告父
親表明101 年春節期間原告對被告及被告之父母所為一言一
行(此亦可對照被告父親2 月1 日之日記,亦曾載有當時與
被告之相同談話內容
)。

看得出男方提出的證物中,有一樣是男方父親的日記。
但再對照女方的說法,如下:

『原告主張』

被告所提其父親之日記,原告否認其真正,且為其父親片
面之記載,立場有偏,與事實不符,並不合常情,不能作
為本件判斷之基礎。另對照被證8 即1 月23日至1 月31日
之記載,內容為摘要式簡單記載,不見對話式紀錄,且字
體寬大,每起段落均隔行並預留空間,惟2 月1 日及2 月
2 日之記載方式則全頁填滿不留空間,字體緊連,內容充
滿對話式紀錄及主觀意見
,明顯具有針對性,若將1 月23
日至1 月31日之記載,與2 月1 日及2 月2 日之記載兩相
對照,無論係格式或記載形式、內容,風格均完全迥異。
被證7 第2 、3 頁之記載甚且是另外以他紙黏貼於上,則
其所提出之「日記」是否確係當時之記載,抑或臨訟追記
乃至補作,已有可疑。

日記這個證物是男方提供的,我相信女方也無法就證物的部份做任何不實的敘述。
但很明顯這本日記(證物)的確有不合理的地方,而且還有幾頁是黏貼上去的(?),
由這點我才認真開始懷疑男方說法的真實性。

但即使這本日記有可疑的地方,在法院的判決中基本上還是沒有排除它作為『證物』的功能,
只說了
僅能推知下列兩項事實,即:(1)兩造在101 年春節期
間有發生吵架;(2)被告父母親因此心情不愉快,被告母親
另患感冒且三叉神經痛發作

所以法院還是採取了比較中性的解釋,他不質疑日記的真實性,但也不認為日記內容能證明女方過失。

綸擬辟市 wrote:
當時會想要回文,主要...(恕刪)


這件事整體來看,我比較站在女生立場
男方及家人一些做為實在怪,特別是黏上的日記
太怪了!
感覺上是為了毀婚而特意去做,心態不單純

lily112704 wrote:
男方與亂報的記者,也該還給女方一個公道


支持一下~~

是該還女方一個公道~~!



這名記者,叫啥名字?什麼學校畢業的?素質實在太低了.

欺騙了廣大鄉民們的正義情感.

若每篇記者文章,還要出動網友一一核實,那真的實在是太累人了.

記者公會,也該出來管管事了.


撇開兩位當事人與記者問題,不曉得有沒有人注意到一件事。

個人認為,
法官相當仔細去瞭解事情始末,並且以法為基顧及情理,判決書中數度提點被告,
認同原告有情緒性嗆聲被告長輩一事,惟 嗆聲話語為何?
若無法舉證,則無法認定是否造成對長輩不敬與被告母親身體影響。
亦考慮原告被退婚,承受親戚朋友關注壓力,斟酌需賠償非財產損失。
應是相當客觀,認真仔細的好法官。


而原告律師,應該也是個利害的角色,
不僅打贏官司,也幫原告多爭取到非財產損失五十萬。



布魯斯威力 wrote:
唉~呦~
A 大,妳又情緒化了,
妳都知道妳有這個性。

題外話啦,情緒化對妳在生活上,
與人交流比較不利,妳斟酌斟酌。


唉~呦~

好啦~

不過, 如果我錯了我道歉其實對我來說我覺得一點都不困難

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嘛!

如果態度跟邏輯只能選一樣, 我當然是選邏輯的啊~
alhnm wrote:
個人補充: 因為綸擬辟市大來信希望我更改文章, 作出更合情合理的判斷, 所以這篇文章有跟著有所更動, 而非偷偷刪改不承認.

如若有人有什麼證據證明女主角有做過而我錯了, 那麼我為我覺得要那些之前批評的人表示些什麼, 而道歉.

相反, 希望其他人也可以更有擔當!



我認為,
無證據證明,女方有說過男方指稱的話,這是十分確定的。
法官不會依據,男方用嘴巴講就判定,是要有證據的。
所以,男方不應該再公開講,女方有講所指稱之言論,
真的有? 男方要提出證據證明,否則可能會被反告毀損名譽。
alhnm wrote:


唉~呦~

好啦~

不過, 如果


喂!

當一個真女人 很累捏。

雖然妳很真,哈哈。

alhnm wrote:
個人補充: 因為綸擬...(恕刪)

好長...看得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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