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1icitas wrote:我寫得有點簡略, 應...(恕刪) 我盡量全部看完我覺得整件事很奇特~認識交往10年了~是為何突然在訂婚一個月後就毀婚這部分我實在想不透~~除非,發現女方有什麼特殊疾病或著,男方認識新朋友之類的~~不過單就毀婚賠錢這事,我覺得女方這樣是合理的
當時會想要回文,主要是看到判決書中的這兩段:『被告說法』詎101 年1 月23日至30日春節期間,原告即以「大年初二怎麼沒有帶我回娘家?!」、「你們訂婚當天為什麼帶哪麼多人去東港?」、「你媽煮的飯很難吃!」等語,對原告冷嘲熱諷,原告為免有傷過節氣氛及母親三叉神經痛症狀可能復發之疑慮,不惟再三安撫更好言相勸,原告竟稱「發作就發作啊! 我看她是真瘋還是假瘋」等語相譏。原告回南部後,於2 月1 日來電指定要被告父親接聽,被告父親電話中好言相勸原告「脾氣要改」,原告竟於電話中嗆聲「你去東港問問,我陳○○的個性就是這樣,不可能改。」、「我們東港囝仔沒有在叫父母親的習慣」等語,被告母親見聞此情,三叉神經痛病症溢發加重。此亦請參酌被告父親2 月1 日之日記,亦曾載入當時談話內容,及對照原告於錄音摘要所載,被告父親以「她(即原告)和我太太二人大小聲」、「你一直在問說... 訂婚前訂婚後有甚麼事情」、「她初一來、初八回去,弄成這樣,我太太倒的倒」、「三叉神經痛起來根本就不是(像)人在生活」等語,向原告父親表明101 年春節期間原告對被告及被告之父母所為一言一行(此亦可對照被告父親2 月1 日之日記,亦曾載有當時與被告之相同談話內容)。看得出男方提出的證物中,有一樣是男方父親的日記。但再對照女方的說法,如下:『原告主張』被告所提其父親之日記,原告否認其真正,且為其父親片面之記載,立場有偏,與事實不符,並不合常情,不能作為本件判斷之基礎。另對照被證8 即1 月23日至1 月31日之記載,內容為摘要式簡單記載,不見對話式紀錄,且字體寬大,每起段落均隔行並預留空間,惟2 月1 日及2 月2 日之記載方式則全頁填滿不留空間,字體緊連,內容充滿對話式紀錄及主觀意見,明顯具有針對性,若將1 月23日至1 月31日之記載,與2 月1 日及2 月2 日之記載兩相對照,無論係格式或記載形式、內容,風格均完全迥異。被證7 第2 、3 頁之記載甚且是另外以他紙黏貼於上,則其所提出之「日記」是否確係當時之記載,抑或臨訟追記乃至補作,已有可疑。日記這個證物是男方提供的,我相信女方也無法就證物的部份做任何不實的敘述。但很明顯這本日記(證物)的確有不合理的地方,而且還有幾頁是黏貼上去的(?),由這點我才認真開始懷疑男方說法的真實性。但即使這本日記有可疑的地方,在法院的判決中基本上還是沒有排除它作為『證物』的功能,只說了僅能推知下列兩項事實,即:(1)兩造在101 年春節期間有發生吵架;(2)被告父母親因此心情不愉快,被告母親另患感冒且三叉神經痛發作所以法院還是採取了比較中性的解釋,他不質疑日記的真實性,但也不認為日記內容能證明女方過失。
撇開兩位當事人與記者問題,不曉得有沒有人注意到一件事。個人認為,法官相當仔細去瞭解事情始末,並且以法為基顧及情理,判決書中數度提點被告,認同原告有情緒性嗆聲被告長輩一事,惟 嗆聲話語為何?若無法舉證,則無法認定是否造成對長輩不敬與被告母親身體影響。亦考慮原告被退婚,承受親戚朋友關注壓力,斟酌需賠償非財產損失。應是相當客觀,認真仔細的好法官。而原告律師,應該也是個利害的角色,不僅打贏官司,也幫原告多爭取到非財產損失五十萬。
布魯斯威力 wrote:唉~呦~A 大,妳又情緒化了,妳都知道妳有這個性。題外話啦,情緒化對妳在生活上,與人交流比較不利,妳斟酌斟酌。 唉~呦~好啦~不過, 如果我錯了我道歉其實對我來說我覺得一點都不困難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嘛!如果態度跟邏輯只能選一樣, 我當然是選邏輯的啊~
alhnm wrote:個人補充: 因為綸擬辟市大來信希望我更改文章, 作出更合情合理的判斷, 所以這篇文章有跟著有所更動, 而非偷偷刪改不承認.如若有人有什麼證據證明女主角有做過而我錯了, 那麼我為我覺得要那些之前批評的人表示些什麼, 而道歉.相反, 希望其他人也可以更有擔當! 我認為,無證據證明,女方有說過男方指稱的話,這是十分確定的。法官不會依據,男方用嘴巴講就判定,是要有證據的。所以,男方不應該再公開講,女方有講所指稱之言論,真的有? 男方要提出證據證明,否則可能會被反告毀損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