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跟伴侶制度兩種方案~~大家選哪一種


ashley515 wrote:
法律上有關係喔,對配...(恕刪)


姻親沒有扶養責任啦。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除非戶口放在一起。

noisegirl wrote:
產生的子女歸女方(如果我沒記錯?)...
...生父還不見得需要負責任 除非他認養...(恕刪)

是的,就跟現在的未婚生子一樣,女人若決定未婚生下小孩,
就要想清楚是否能自己承擔單親的養育責任,因為男人不一定會負責(登記結婚或認養),
所以其實就把它視為未婚的情況就對了,若不想遭遇這種情況就要做好避孕措施,
不然就是要跟妳的男人商量好,生小孩的話他一定要負責認養(這是感情與信任度的問題了)。


noisegirl wrote:
外遇也不會被告 要解除伴侶關係只要直接去登記 也不需要徵求對方同意...
...少了法律的保障 另一半跟別人跑了也只能認了...(恕刪)

沒錯,所以伴侶制度裡面有談到一點,重要的是兩個人的感情是不是還存在,
若兩人的感情始終如一,自然能牽手一輩子,不用擔心這種問題,
若真的已經不愛了,那與其綁著一起痛苦還不如放手吧。
應該是基於這種想法才會設計成單方可以解約的方式。


就像現在的婚姻,若一方已經外遇有小三小王,但是不願離婚,為了給小孩完整的家庭,
就這樣綁著另一半痛苦的生活在一起,但實際上對小孩也沒比較好,
因為小孩整天看到爸媽冷淡的關係,或看到爸媽跟阿姨叔叔在一起等等,
所以繼續這樣沒感情的婚姻已經沒什麼意義,倒不如提供讓雙方可以自由選擇的方式。


所以我覺得不管選什麼制度,重點還是在感情的經營。法律是死的,人才是活的。


noisegirl wrote:
單親家庭有可能會因為這樣變多...(恕刪)

這是有可能的,但是如上所說的,如果父母已經不愛了,也不需要為了小孩維持家庭的假象吧?
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所受到的關愛與教養不見得比父母整天吵架的家庭來的少吧。

WhyAngelCry wrote:
我不贊成伴侶


原因很簡單

因為可以「片面取消」



兩個共同約定的東西
我今天不爽就取消...
不用經過另個人同意

非常不負責任...


這跟情侶有差別嘛?
不開心就分手



不要假借「自由」行不負責任之名




婚姻 跟 伴侶 只是換個名詞 骨子裡依然是兩個家庭的結合

男男結婚 或女女結婚 我贊同

但不贊同用伴侶去塑造一個隨時說離就離的法律,那何必立法??


兩個人共同約定的東西, 要不要繼續是不是要兩個人都同意?
離婚要兩個人都同意就是一件很可笑的事,
片面解約可以看成是其中一個人並不同意再繼續。
誰有資格可以把另一個人綁住一輩子呢?
法律有權去限制一個沒有犯法的人的自由嗎?



kyle1267k wrote:
多元成家提出的伴侶制...(恕刪)


結婚就要對彼此忠誠~如果多元....豈不是今天我跟你不開心我就跳槽他人懷裡~~
當個小資的職業婦女,看看能不能嘻嘻哈哈過下半輩子。

對伴侶制度的感覺就是不想承受婚姻制度的責任,但想得到法律所保障婚姻制度可享受的權利。

李吐兔 wrote:
結婚就要對彼此忠誠~如果多元....豈不是今天我跟你不開心我就跳槽他人懷裡~~

這位鄉民說得對!婚姻就是要彼此忠誠!不是一不高興不開心就跳槽
所以這什麼多元成家其實就是要破壞婚姻制度!
wyn1 wrote:
對伴侶制度的感覺就是不想承受婚姻制度的責任,但想得到法律所保障婚姻制度可享受的權利


我也是這樣認為的

婚姻就是要彼此忠誠 可以不理會忠誠這一塊 自由來去 還不用他方同意

怎麼想都覺得這種制度的成立有點詭異...感覺就像開了後門一樣...

kyle1267k wrote:
多元成家提出的伴侶制度契約
不涉及通姦罪
只要單方面就可以解約(今天不愛你了想離開不用你簽字)
聽起來比婚姻自由很多耶
將來若通過法案大家會選哪一種


第 1058-12 條(單方終止之書面通知)
伴侶之一方單方終止伴侶關係,登記時應提出書面通知他方之證明;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登報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尊重伴侶,單方提出終止伴侶關係登記申請時,應先以書面通知他方。伴侶之一方向戶政機關登記時,應提出已以書面通知對方之證明,此一書面通知應視實際情形,以一般之通知書或郵局存證信函為之。如以公告代替通知者,應以他方住址不明或經通知仍無法送達者為限,該公告應予登報。


感覺要反悔, 隨時寄存證信函, 登報, 就可以不認帳
其實這是專門惡整糊塗人
純粹給一些鑽法條的人套利空間用的
根本就違反良俗啊! 這甚麼鬼啊????

ihaterayfan wrote:
兩個人共同約定的東西, 要不要繼續是不是要兩個人都同意?
離婚要兩個人都同意就是一件很可笑的事,
片面解約可以看成是其中一個人並不同意再繼續...(恕刪)


以往在法律紛爭方面
似乎是口頭約定都有法律效力, 不容單方不認
更何況是登記在案的契約

哪個立委敢同意, 大家要記清楚這些人

kyle1267k wrote:
多元成家提出的伴侶制度契約
不涉及通姦罪
只要單方面就可以解約(今天不愛你了想離開不用你簽字)
聽起來比婚姻自由很多耶
將來若通過法案大家會選哪一種


如果有個男人結婚了 又跟別人牽伴侶制度契約(男男)或(男女) 會怎樣?

重婚罪嗎? 沒有任何意思 只是好奇 簽了有什麼好處? 贍養費 報稅 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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