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提過房子全我出名字要有我~
我太太認為她的生涯規劃中原本就有買房子這件事情所以她必須要登記自己的名字~
然而結婚前就沒答應要生小孩~
所以我也妥協我必須出房子的頭期款~
並且每月生活費4.2W以我7對方3的比例分攤~
所以其實房貸的部分她也是有出到的~
這點幫她澄清~
顧小孩方面~
她只要做她想做的部分~
其它我全包~
至於占不占便宜的問題~
我想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如果大多數人覺得那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我應該就不會當作她占便宜~
至少她也是有付出相當的犧牲~
betty429 wrote:
我若是樓主的話,我會要求房子共同登記,房貸一人一半
家用部份就依薪資比例去負擔
小孩因為只有我想要所以我會全支付,但因為對方是小孩的媽,所以我會要求對方也要幫忙顧小孩
否則未來小孩的孝親費…等一些有的沒的,老婆沒資格收
如出去吃飯的話我會選擇一人付一次,但因為我吃的比較多,所以比較大攤的我付
或者是二人再拿出共用基金,我想吃較好的,所以我出2對方出1放在吃飯共用基金裡
分清楚有分清楚的好處
不過我覺得樓主的老婆太佔便宜了
房子是登記在她名下,她好意思都不幫忙出房貸?(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