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0430 wrote:
女方與樓主同居屬於共同使用人,是在樓主同意下有房屋使用權。且幫忙搬家的友人是在邀請之下進入,所以她請人來搬私人物品並未違法
難道同居人請水電來維修,裝第四台,送家具電器...都要變成擅入民宅嗎?...


樓主不就是要她出面嗎

以非法入侵甚至偷竊報案

若要不成立,女方就得出面作證

這目的不就達到了....
請女方家長出面負責,不要留情面,直接講白若不處理就提告,連女方家長一起告(因為是共犯)

提告之後,後續的處理就都法律程序了,對方不出面也不行,相關權利的時效問題可以請教律師,那個請求權的時效期限是指你在期限內毫無作為,期限到了請求權自然消滅,如果你中間有採取法律行動,時效的計算是中斷或重新起算的。
ev520 wrote:友人案例說明:

真的,我只在意為什麼你要這樣寫?
友人就是你,你就寫你,為什麼要友人?
友人也就便罷,還
ev520 wrote:暗自請她男性友人將她的所有東西全搬離我家

也不堅持到底,這樣要打贏官司,很難吧。
照你講,友人的落跑新娘帶人到你家搬東西,你怎麼會只告她的男性朋友,要連她都一起告啊。這不是她的居所,她如果沒有你的同意就進入,那可以告的罪名就多了。
但是如果是你的落跑新娘帶人回你們的家搬東西,若你確定有不是屬於她(包含你贈予她)的東西失竊,那就直接報竊盜。警察來採指紋,你大概還能讓那個男的痛一痛,而且竊盜是公訴罪。
但如果不是這樣,你要告人家甚麼?她帶個人回來幫忙搬自己的東西,中華民國的法律可沒說不行。
至於你自己也提到了民法的部份,那你就打民事官司吧。不過記得,民事的費用敗訴你(或友人)就要自付了。
愛,要有自私的成分;所謂無私的愛,其實是絕對自私的佔有。

ev520 wrote:
友人案例說明:原本雙...(恕刪)


塞翁失馬,焉知...

新娘跑了~是在結婚登記前就跑了。
而不是結婚後,有了小孩,跟小王跑了,綠光閃閃。

你說,你是不是該辦一桌請客呢?
依我經驗
你要做好法律上自保的動作
例如請教律師寄存證信函
保護好自己

另外放棄告他或報復的想法
不論愛或不愛
不要讓自己的人生就此卡住
更何況是讓自己卡在痛苦的事上

事情過了就算了
看過太多不甘願的人
冤冤相報
就這樣一步步毀掉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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