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0430 wrote:女方與樓主同居屬於共同使用人,是在樓主同意下有房屋使用權。且幫忙搬家的友人是在邀請之下進入,所以她請人來搬私人物品並未違法難道同居人請水電來維修,裝第四台,送家具電器...都要變成擅入民宅嗎?... 樓主不就是要她出面嗎以非法入侵甚至偷竊報案若要不成立,女方就得出面作證這目的不就達到了....
請女方家長出面負責,不要留情面,直接講白若不處理就提告,連女方家長一起告(因為是共犯)提告之後,後續的處理就都法律程序了,對方不出面也不行,相關權利的時效問題可以請教律師,那個請求權的時效期限是指你在期限內毫無作為,期限到了請求權自然消滅,如果你中間有採取法律行動,時效的計算是中斷或重新起算的。
ev520 wrote:友人案例說明: 真的,我只在意為什麼你要這樣寫?友人就是你,你就寫你,為什麼要友人?友人也就便罷,還ev520 wrote:暗自請她男性友人將她的所有東西全搬離我家 也不堅持到底,這樣要打贏官司,很難吧。照你講,友人的落跑新娘帶人到你家搬東西,你怎麼會只告她的男性朋友,要連她都一起告啊。這不是她的居所,她如果沒有你的同意就進入,那可以告的罪名就多了。但是如果是你的落跑新娘帶人回你們的家搬東西,若你確定有不是屬於她(包含你贈予她)的東西失竊,那就直接報竊盜。警察來採指紋,你大概還能讓那個男的痛一痛,而且竊盜是公訴罪。但如果不是這樣,你要告人家甚麼?她帶個人回來幫忙搬自己的東西,中華民國的法律可沒說不行。至於你自己也提到了民法的部份,那你就打民事官司吧。不過記得,民事的費用敗訴你(或友人)就要自付了。
依我經驗你要做好法律上自保的動作例如請教律師寄存證信函保護好自己另外放棄告他或報復的想法不論愛或不愛不要讓自己的人生就此卡住更何況是讓自己卡在痛苦的事上事情過了就算了看過太多不甘願的人冤冤相報就這樣一步步毀掉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