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hua hsieh wrote:
說真的....看你...(恕刪)
這已經可以拿無法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訴請離婚了...
也不用付贍養費
台灣民法規定給付贍養費的條件很嚴苛的
基本上比較建議真的溝通不了敢快離一離
其一,不互相耽誤,不管男的、女的價值觀差太多,勉強用婚姻綁在一起隊彼此都是折磨
其二,錢的問題
趁結婚才半年,比此又是受薪階級,薪資差異水平不大
離婚協議時,對方就算動用婚後賸餘財產差額重新分配請求權時
也就是拿這半年來的薪資收入去作計算,損失了不起幾萬塊
等到房子真買了才發現相處不了,那時後損失可就大了...
有的時候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不是貪心
而是說開了事情才有解決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