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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2740282
如果妳不想再見到"被告",請不要忘了"當庭"向檢察官提出這個要求!
開庭後,如果覺得有哪方面說的不清楚或是要更正..等,
可以用"書面"的方式補充說明,送到地檢署的收發室,轉給承辦檢察官,
一樣有同等的效力,請善加利用.
至於在"偵查庭"階段,要不要請律師?
如果相關的社福機構能請到義務律師,協助處理那是最好,
如果要自費,那就建議要多考量!因為律師費並不便宜,一般人算不輕的負擔!
而且是以階段計費,不是"全程"都包的!
重點是,律師費無論官司輸贏,都不得列為"求償"的依據!
我相信,刑事官司打到一個階段(一審)後,應該會再提出民事的求償官司,
這時再考量要不要自費請律師的協助,應該會有比較大的助益!
個人積分:40分
文章編號:6274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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