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慢慢來慢慢收集資料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條件即使對方最後回頭,也要讓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上。如果要離也不能便宜對方反正急著要離婚的是男方而且"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一、犯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本罪為即成犯,也就是說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懷孕生子可視為通姦之證據...
Angry Bee wrote:好姐妹的老公應該外遇...(恕刪) 可能因為沒被誘惑過吧!所以被誘惑了,心過去了⋯就以為那就是一切.生理來說這時動情激素(外扯)大於催情激素(內拉)..效力大概兩年..這期間就像妳看到的著魔狀態⋯⋯心理上的厭惡損失,鄙惡法則通通可以無視.大概這樣吧!當然也或許有什麼無法為外人道的苦..我能想到的重大打擊事件...生病,被戴綠帽,被拋棄轉向仇視現在的另一半⋯⋯慢慢套出來吧!
ujm wrote:可能因為沒被誘惑過吧...(恕刪) 有被誘惑過喔但已經是年輕的時候了腳踏兩條船從前也是有的應該說年輕時該玩也玩過了但婚後都沒有不良紀錄感覺就是成熟有責任感了但人到中年,有些人不是都會再嚮往年輕時的悸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