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蛇蠍美人(債務~~已解決,含追討債務流程供大家參考)

算了吧 +1

我跟你一樣
但是是你的三倍多

想想曾在一起的這幾段時間
感情這東西本來就是互欠的
或許是自己欠她的

以2萬5來學一堂課
我覺得便宜了
至少這三個月來她也沒有繼續坑殺你了
不是嗎?


轉個念頭
放開心胸

放下
會讓你看的更遠


我覺得...小小的兩萬五
真的不要計較了 一夜夫妻百日恩
就算景氣再不好 工作在辛苦
只要這兩萬五不是你的救命錢 我想還是算了吧
堂堂男子漢大丈夫的 這樣未免太小氣了
我朋友跟我借急 幾萬元也是絕口不提了 要還就還 不然就當投資輸了
要借出去前就該有要不回來的打算
兩萬五...連個LV的包包都送不了....樓主就當作交往時送她個小包包就好了~認清了一個人~也挺划算的~
要慶幸他不是跟您借了幾十萬幾百萬才是....這三個月內~她可能都不知道已經找了多少人借錢了~SO.......
寬心吧............................畢竟曾經愛過~也用過咩..........................
傳簡訊給她,告訴她如果有困難的話就再來借錢吧…

如果她肯出來就找人把她帶到山上簽本票…

不簽的話…呵呵呵…

以上玩笑話,別當真…
其實像這種情況, 有打算借就應該要有心理準備拿不回來.


要不然就不要借!
我也借出去5000
五年沒有還
能說什麼呢
就當是認清一個人吧
關於債務我本身也經歷過相同問題,當兵時的學長各方面都正常,當時先後退伍保持連絡,後來我們決定要去唸夜間部

前前後後借給他4萬整,後來一次是我真的過不下去才從他那邊拿回500元....

一樣打電話不接後來得知電話沒換,還搬回老家某次一樣推拖更扯的是,我傳簡訊請他還錢,他只回答說他不姓胡,是

姓王...看到心就涼一半狠下心再傳一次內容大約是:別裝了,我知道你姓王了,沒錯你是王八蛋.....

從此之後不再抱著拿回錢的希望就當我施捨給他...
樓主........算了吧........

也許她已經在別的地方發文詢問了....

標題:我被惡性追債 但是沒有立下借據 請問我可以逃過不用還錢嗎?
跟這種欠錢不還的人還有什麼友情可以說呢
不是擺明利用人?
就直接他說請你還錢
沒錢請跟媽媽要
錢不多我可以讓你分期
不然就是請你準備上法院

若是這樣還拿不回來就認了
算是用二萬五認清一個人
然後就放開心胸吧
不要為了小錢傷心
越計較怎麼拿錢回來只是傷自己的心而已
倘若你的錢女友有行為能力
則根據民法474條的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必須以契約定之
無契約則不成立.
您只能根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其返還價金
這你可以出是轉帳證明.
不過相對的你的前女友亦可以主張他有負擔了某些義務
所以這可能也行不通..這將是一場打不完的官司
所以當借錢給別人,沒有立任何字據
你就要有這比錢收不回來的打算..
寄存證信函..倘若他有任何懂一點法律的朋友.
他可以到法院去拿你的存證信函告你騷擾..

民法474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這一條站不住腳,您就別走法院了
花錢消災囉..
注意...最後一句話是契約...

有關不當得利
民法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 180 不可以請求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小弟準備考公務員.
所以知識有限
可能有特別法另外規定之
公務員的考試範圍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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