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maphore wrote:
法案產生問題 是你主...(恕刪)


很顯然你知道什麼是不嚴謹嘛

那為什麼明明就有人明確的說出這法條上的漏洞,你卻堅持他沒有不嚴謹呢

tigodon大為什麼反對我不清楚,請原諒我沒時間每個人的回覆都看

但很明顯的你不該說出下面這段話吧

哪個部份不嚴謹
只看過你們這群人說
「法案明顯不嚴謹在我說不出來的地方」

Irene1058 wrote:
政府每年耗費二十億新台幣, 只為了治療同志的愛滋,
一次剛蕉得愛滋的機率是一次異性性行為的二十倍,
在沒盡到身為國民應盡的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義務之前,
卻一直吵著要婚姻權 ,是否本末倒置?
還有不要硬凹, 癌症是沒得選,
同志卻是, 要怎麼說呢(不敢講得太白, 怕被說歧視),
請看一下 ,同志遊行時的標語, 就知道縱慾為何是同志的宿命,
(兩個爸爸剛剛好;誰說女女不做愛,手指因道分不開;被差很爽很偉大).
...(恕刪)


估計通過各種感染途徑(單次行為)
獲得HIV病毒風險機率(以美國為例)
輸血 90
分娩(傳給胎兒) 25
注射性毒品使用共用針頭 0.67
經皮針扎 0.30
肛交受方* 0.50
肛交插入者* 0.065
陰莖陰道交媾女方* 0.10
陰莖陰道交媾男方* 0.05
口交接受者 *§ 0.01
口交插入者*§ 0.005
* 假設未使用安全套
§ 資料指的口交
是男性作出的

這是維基上的資料
如果以你的邏輯來看,輸血跟分娩應該要立即立法禁止,因為感染風險太高了...

Charlie881052 wrote:
如果有天您與夫人發生了意外
請問您是否會將您的兒女交由同志領養
麻煩周遭的親人也順便問一圈


大部分的人"根本不願意把小孩交給不認識的人養",
這並非因為對方是否為同性戀,就算對方是正常的夫妻也一樣。
然而現行的領養機制,領養人跟原生父母基本上都是不認識的。
所以這點也不足以成為反對同性戀伴侶領養小孩的原因吧。

Charlie881052 wrote:
但是您知道這是綁在一起的嗎?
您知道這邊有很多反對者雖說支持同志成家,但就礙著一個領養權死活不肯大聲支持嗎?


我可以理解你也許會認為"正常夫妻的領養"優於"同性戀伴侶的領養",
雖然我並不覺得兩者有甚麼差異,但是也許你會覺得有差異吧。
沒關係,那這樣的話我再問一個問題,你覺得單身的人領養好不好?
你覺得單身的人會比一對同性戀伴侶更有資格領養小孩嗎?
為什麼?


Charlie881052 wrote:
那您是否又有想過周遭親人對您子女的看法?


等等,既然有周遭親人還在,又怎麼會需要把孩子送去給人領養呢?
又,如果周遭親人都不願意接養這個小孩,
那這些所謂的周遭親人對這個小孩的看法又憑甚麼決定小孩的未來?

火星上的alumi wrote:
能養他們,愛他們,善待他們的,就是好人家!!
都已經父母雙亡了!!快點有人照料下一餐比較要緊!!

同性戀跟異性戀不都一樣是人!!
都一樣有能力做好養育的工作!!
重點是"愛"啊!!

沒有愛,不管是同性異性戀,都不會是好人家!!
有愛,不管是同性異性戀,都是好人家!!

當父母的,不會好高騖遠想這麼多啦!!
你想的是你的烏托邦,
父母想的永遠是小孩有沒有餓著凍著!!

以前戰亂的時代,孤兒只要有個人願意帶著一個拖油瓶,
就有機會可以順利長大成人,
一樣的道理,如果我全家在蘇花公路翻車,父母歿,
哪怕是一隻猴子撿走他們兄妹,我也希望這猴子能養他們,愛他們,善待他們!!

話說回來,人都死了,也只能說兒孫自有兒孫福,
政府有政府的領養審核條件,
都有一定的經濟條件,
領養後也會做追蹤,
同志當然也要依相同條件領養!!
那我還要擔心甚麼??


政府什麼都會評估,就是沒有辦法評估到愛
那你覺得你要擔心什麼?

愛已經不是一個必要的選項了,收養的部分只有需求即適任與否

當今天意外發生了,只有需求與經濟考量為前提
請問您會為您的子女選擇一個同性戀家庭,還是異性戀家庭?
還是您認為沒差?

您認為同志朋友是愛小孩,還是需要小孩來愛?

里可茞 wrote:
這部分我好像回應過了

憲法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第 554 號:(性行為自由)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想要讓近親婚姻合法,那就舉證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我再說,又要歪樓


嗯,晚點再歪

里可茞 wrote:
因為你的孩子還有父母,那些待領養的孩子已經沒有父母了
反駁同志領養的其中一個聲音:被領養的孩子沒有選擇的權利嗎??
我想說的是
1被領養的孩子如果有選擇的權利,他們一定選擇由血緣父母照顧
但是他們的選擇有被尊重過嗎??
2.我們有給予任何一個孩子選擇父母的權利嗎??
實際上,孩子根本就沒有權利選擇父母,需要領養的孩子們的親權則是由兒福機構代管
領養成立仍需要這些機構以及法院認可
而台灣少子化的問題一直都在檯面上,有生育能力的人極少會去收養孩童
台灣收養孩童的也多半是為了傳承
在這麼狹隘的領養觀念,待領養的兒童裡,有一些是較難出養的
先天疾病的孩子,原生父母有不良習慣或前科,皮膚較黑,輪廓較深的兒童
我看兒福的統計,最長的等待期是八年
我不會說同性領養特別有愛心會去領養這些孩子
不可否認的是,同性領養孩子的出發點跟一般不孕夫妻是有差別的
最簡單的例子是,同志領養孩童應該不會去在乎孩子長得像不像自己


請問同志領養孩子的出發點是啥?

Charlie881052 wrote:
那我們就給你

同志伴侶法(EXACTLY THE SAME)!


那有沒有乞丐人權法?

Charlie881052 wrote:
同志伴侶法(EXACTLY THE SAME)!

我歡迎造成兩邊的差異
這樣也不妨礙同志文化的發展

最好由同志團體委派代表修訂
以防異性戀在不了解同性戀的情況下,阻礙這種文化的發展


你不覺得這樣作只會造成更大的反對聲音嗎?
如果兩邊的權利義務不相等,那只會造成其中一方的反彈。
就像現在的公務人員18%一樣,
只要有利益上的不公平,一定會有一邊的人跳出來吵。
又,如果要做到完全一樣的權利義務,
你另外立一部法條的原因在哪?
未來修法時如何保證兩邊能同步修改?
再來,雙性人的伴侶要成家的話應該適用哪一邊的條文?
自由選擇?還是說要再另外立一個雙性伴侶法?
既然明明應該是同樣的事情,弄那麼多的法條來規定是為什麼?
那我能不能自己去選擇我要用哪一個?
如果同志伴侶法比較有利,那我說我是同性戀,你怎麼知道我是不是真的是同性戀?
如果現行的婚姻制度比較好,我說我是異性戀,你怎麼知道我是不是真的是異性戀?
還有,重婚的問題怎麼解決?
目前關於重婚的規定:
民法 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那有同志伴侶的可以再去結婚了?
因為同志伴侶不是配偶呀!
還是說這條也要修改?
那請問不修改972條而修改985條的理由是甚麼?
又能保證修改985條所衍伸的問題會比修改972條還少嗎?
你要另外立一堆法條去規範同志伴侶的權利義務,
然後再去修改現行婚姻制度裡的一些條文,
這樣做真的會比直接修改972條好嗎?

terry50195 wrote:
假設夫妻感情不合,丈夫有小三,丈夫想離婚,但妻子不想離婚

丈夫告知妻子,如果讓小三跟我們組成家庭,那我們不但可以不離婚

而且我還會因為這樣更愛你,而且我們可以繼續我們以前恩愛的性生活

此時感性勝過理性的妻子就同意了


等等,所以你是在說家屬制度的問題?
那我沒問題了,
因為我從一開始就沒有支持目前的家屬制度。


terry50195 wrote:
我再請問,如果夫妻任一方因不當的方法(脅迫、利誘、詐騙等)

而進入了多元家庭,那原有夫妻的遺產應當如何處理

因多元家庭可因遺矚分得遺產的人等又該如何處理

防小三法完成立法後又應當如何處理


這部分我也在觀望。
所以暫時我還不支持多元成家的另外兩個議題。


Charlie881052 wrote:
政府什麼都會評估,就...(恕刪)


C大似乎是有甚麼預設答案想要我回答!!
但我真的不在乎領養我小孩的是異性戀或同性戀耶!!

我只在乎可以養他們,愛他們,善待他們,
你說愛無法評估,
這也跟性向無關,
照你的意思,
我在乎的是能養他們,善待他們,
這樣是不是比較恰當??

領養小孩的目的??
這跟性向也無關吧!!
好人壞人跟性向也無關!!

沒理由同志就一定是不好的,壞的!!
如果已經預設立場了,那要怎麼討論下去,

我當然清楚很多教會是反同性戀的,
但中華民國台灣並不是宗教立國,
我們是多元的宗教,族群,人種的結合,
更要有互相尊重包容的心胸!!
該還人家的權利,就應該大方的還人家!!
人家也是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盡這個社會應盡的義務!!
沒理由跟你我不同等!!

如果真的希望能過傳統聖經式的生活,
是不是有一群人(好像叫阿米須吧??),
就是過著與世隔絕的聖經式生活,
即便是不接受其他非我族類,也是怡然自得!!

其實我個人想法就是 我雖然對部分同志反感 不太想贊成開放平權增長同志 但法案這部分對我其實影響也不太大 而且主要還是同志他們自己的事 過了也就算了 還ok 但另外兩個真是wtf 很多破綻 如果綁一起叫多元成加法案 要通過就一起過 那我會抵抗到底

minami99 wrote:
那我就覺得不用再多說甚麼了,畢竟就是前後立場不一,今天同性伴侶要求在這份草案修改繼承編的用語,真的是在意被繼承人的意思?我倒認為是在害怕當被繼承人無法為或不願為意思表示將財產權移轉的時候,比如來不及為遺囑行為或是不願意贈與,還能透過應繼分或是特留分來保障自己,於是表面上用來說服群眾的,是崇高的社會感情,但骨子裡要的不僅是基本人權,且還要更進一步的財產,我沒辦法認同這種欠缺正當性的手法。


那不就是雙重標準了嗎?
為什麼正常夫妻之間可以透過特留分保障自己的繼承權,
同志伴侶之間就不可以?
今天修法又不是說同志伴侶不需要盡正常夫妻的義務就能享有正常夫妻的權利。
權利義務同時享有跟遵守,我不覺得這樣有甚麼問題呀。
如果你覺得權利跟義務上的比例不符原則,
那應該是質疑現行的制度哪邊出了問題,
而不是雙重標準,夫妻用就沒問題,同性戀用就有問題。


minami99 wrote:
如果要別人放下他的嘴邊肉讓你也有機會吃一塊,


別人要不要結婚是你的權利嗎?
我跟我的伴侶要不要選擇結婚,
為什麼會跟你的嘴邊肉有關?
現在不是同性戀們要來搶你的嘴邊肉,
而是你嘴邊咬著肉,然後說全世界的肉都是你的。
有點霸道了吧。
別人同性戀想要結婚,會瓜分到你甚麼利益嗎?


minami99 wrote:
我看得出來你沒有,我先聲明我寫文章時的你,不一定是真的指你,只是比較口語上的舉例


恩,我了解,這些稱呼只是方便討論而用的,
畢竟我也在我的文章中用"我"來當成同性戀的自稱,(其實我是異性戀)
不過我還是那句老話,
訴求的"出發點"並不能當成反對訴求的"唯一原因",
就好像周武王推翻商紂的出發點真的只是為了百姓福祉嗎?
沒有可能是為了自己想當皇帝嗎?
但是就算他是為了自己想當皇帝,
只要他當皇帝當的好,讓天下百姓都愛戴,
那又有何不可?
今天如果你承認同性戀們所追求的利益是合理的,
那透過這樣的方式追求我不覺得有不妥。
(不要誤會,我並不是說可以不擇手段,只是現在這樣的手段是可以接受的)

minami99 wrote:
因為你們的利益方向在財產上可能是有拉扯的,在這個社會共識底下,在未成為具體明文規範前,與該利益相關的你可以認為你有此權利,與該權利相關的他人也可以認為你不應該有此權利,這不就是一個整體的社會利益概念嗎?


我完全同意你這段的說法,
所以我前面才說了,
反對的人應該拿出"合理的理由"來反對,
而合理的理由就包含"舉出這樣做會侵犯到自己的權益"。
所謂侵犯到自己的權益,必須要是你能舉證出來的,
不能只說一句"這樣會侵犯我的權益",但是甚麼權益?說不出來!
這是這棟樓一直以來的現況呀。


minami99 wrote:
為什麼別人在表達他想要的社會利益,跟你們的面向不同時,就要被定義為不公平的對待?


這要看他想要的社會利益合不合理呀!
個人歧視是合理的利益嗎?
莫須有是合理的利益嗎?
如果今天有反對者提出合理的理由,
我相信應該都會得到合理的討論空間,
之所以會出現那麼多你所說的"不公平的對待",
不就是因為有太多的"不合理的利益"出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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