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maphore wrote:
法案產生問題 是你主...(恕刪)
很顯然你知道什麼是不嚴謹嘛
那為什麼明明就有人明確的說出這法條上的漏洞,你卻堅持他沒有不嚴謹呢
tigodon大為什麼反對我不清楚,請原諒我沒時間每個人的回覆都看
但很明顯的你不該說出下面這段話吧
哪個部份不嚴謹
只看過你們這群人說
「法案明顯不嚴謹在我說不出來的地方」
Irene1058 wrote:
政府每年耗費二十億新台幣, 只為了治療同志的愛滋,
一次剛蕉得愛滋的機率是一次異性性行為的二十倍,
在沒盡到身為國民應盡的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義務之前,
卻一直吵著要婚姻權 ,是否本末倒置?
還有不要硬凹, 癌症是沒得選,
同志卻是, 要怎麼說呢(不敢講得太白, 怕被說歧視),
請看一下 ,同志遊行時的標語, 就知道縱慾為何是同志的宿命,
(兩個爸爸剛剛好;誰說女女不做愛,手指因道分不開;被差很爽很偉大).
...(恕刪)
Charlie881052 wrote:
如果有天您與夫人發生了意外
請問您是否會將您的兒女交由同志領養
麻煩周遭的親人也順便問一圈
Charlie881052 wrote:
但是您知道這是綁在一起的嗎?
您知道這邊有很多反對者雖說支持同志成家,但就礙著一個領養權死活不肯大聲支持嗎?
Charlie881052 wrote:
那您是否又有想過周遭親人對您子女的看法?
火星上的alumi wrote:
能養他們,愛他們,善待他們的,就是好人家!!
都已經父母雙亡了!!快點有人照料下一餐比較要緊!!
同性戀跟異性戀不都一樣是人!!
都一樣有能力做好養育的工作!!
重點是"愛"啊!!
沒有愛,不管是同性異性戀,都不會是好人家!!
有愛,不管是同性異性戀,都是好人家!!
當父母的,不會好高騖遠想這麼多啦!!
你想的是你的烏托邦,
父母想的永遠是小孩有沒有餓著凍著!!
以前戰亂的時代,孤兒只要有個人願意帶著一個拖油瓶,
就有機會可以順利長大成人,
一樣的道理,如果我全家在蘇花公路翻車,父母歿,
哪怕是一隻猴子撿走他們兄妹,我也希望這猴子能養他們,愛他們,善待他們!!
話說回來,人都死了,也只能說兒孫自有兒孫福,
政府有政府的領養審核條件,
都有一定的經濟條件,
領養後也會做追蹤,
同志當然也要依相同條件領養!!
那我還要擔心甚麼??
里可茞 wrote:
這部分我好像回應過了
憲法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第 554 號:(性行為自由)
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
想要讓近親婚姻合法,那就舉證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我再說,又要歪樓

里可茞 wrote:
因為你的孩子還有父母,那些待領養的孩子已經沒有父母了
反駁同志領養的其中一個聲音:被領養的孩子沒有選擇的權利嗎??
我想說的是
1被領養的孩子如果有選擇的權利,他們一定選擇由血緣父母照顧
但是他們的選擇有被尊重過嗎??
2.我們有給予任何一個孩子選擇父母的權利嗎??
實際上,孩子根本就沒有權利選擇父母,需要領養的孩子們的親權則是由兒福機構代管
領養成立仍需要這些機構以及法院認可
而台灣少子化的問題一直都在檯面上,有生育能力的人極少會去收養孩童
台灣收養孩童的也多半是為了傳承
在這麼狹隘的領養觀念,待領養的兒童裡,有一些是較難出養的
先天疾病的孩子,原生父母有不良習慣或前科,皮膚較黑,輪廓較深的兒童
我看兒福的統計,最長的等待期是八年
我不會說同性領養特別有愛心會去領養這些孩子
不可否認的是,同性領養孩子的出發點跟一般不孕夫妻是有差別的
最簡單的例子是,同志領養孩童應該不會去在乎孩子長得像不像自己
Charlie881052 wrote:
那我們就給你
同志伴侶法(EXACTLY THE SAME)!
Charlie881052 wrote:
同志伴侶法(EXACTLY THE SAME)!
我歡迎造成兩邊的差異
這樣也不妨礙同志文化的發展
最好由同志團體委派代表修訂
以防異性戀在不了解同性戀的情況下,阻礙這種文化的發展
terry50195 wrote:
假設夫妻感情不合,丈夫有小三,丈夫想離婚,但妻子不想離婚
丈夫告知妻子,如果讓小三跟我們組成家庭,那我們不但可以不離婚
而且我還會因為這樣更愛你,而且我們可以繼續我們以前恩愛的性生活
此時感性勝過理性的妻子就同意了
terry50195 wrote:
我再請問,如果夫妻任一方因不當的方法(脅迫、利誘、詐騙等)
而進入了多元家庭,那原有夫妻的遺產應當如何處理
因多元家庭可因遺矚分得遺產的人等又該如何處理
防小三法完成立法後又應當如何處理
Charlie881052 wrote:
政府什麼都會評估,就...(恕刪)
minami99 wrote:
那我就覺得不用再多說甚麼了,畢竟就是前後立場不一,今天同性伴侶要求在這份草案修改繼承編的用語,真的是在意被繼承人的意思?我倒認為是在害怕當被繼承人無法為或不願為意思表示將財產權移轉的時候,比如來不及為遺囑行為或是不願意贈與,還能透過應繼分或是特留分來保障自己,於是表面上用來說服群眾的,是崇高的社會感情,但骨子裡要的不僅是基本人權,且還要更進一步的財產,我沒辦法認同這種欠缺正當性的手法。
minami99 wrote:
如果要別人放下他的嘴邊肉讓你也有機會吃一塊,
minami99 wrote:
我看得出來你沒有,我先聲明我寫文章時的你,不一定是真的指你,只是比較口語上的舉例
minami99 wrote:
因為你們的利益方向在財產上可能是有拉扯的,在這個社會共識底下,在未成為具體明文規範前,與該利益相關的你可以認為你有此權利,與該權利相關的他人也可以認為你不應該有此權利,這不就是一個整體的社會利益概念嗎?
minami99 wrote:
為什麼別人在表達他想要的社會利益,跟你們的面向不同時,就要被定義為不公平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