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上的alumi wrote:

呵呵!!
我還是覺得沒差耶!!

但既然同志可以合法成家,
就應該要有合法領養子女的權利,
當然也要依法被追蹤,
這跟一般異性戀家庭無異!!
不應該因為是同志而不能合法領養,
同志也付出跟你我一樣的義務不是嗎??

我們異性戀可是自身(經濟)狀況依法選擇領養與否,
但同志卻沒有這權力,
我們如果真不願意子女被同志(或是左撇子,原住民,腦性麻痺等等..)等任何我們不願接受的族群領養,
大可以預立遺囑,
明訂我的子女不要被哪個族群領養,
這樣就平等啦,大大也不用擔心這天大的災難掉到自己的子女身上了!!


現階段該立遺囑的是您喔,因為過了都不知道要到民國幾年

您覺得這樣是好的,現階段您不立也許會影響到您孩子的權利
而且同志也付出跟我們一樣的義務,跟我們一樣有領養的權利
你可以現在就給出來

另外

我不覺得這是天大的災難,因為被領養的不是我
我只是在跟你解釋我們沒有這個資格去開放些什麼罷了
vivian93 wrote:
那不就是雙重標準了嗎...(恕刪)


可以阿,可是現在的階段就是沒有處於法律保護的利益階段,所以我才說你們可以立法爭取不是嗎?可是在沒有通過社會共識的檢驗,而成為具體法規之前,我應該都有表達我不要的空間吧?維持現有的權利義務關係『狀態』也是一種利益阿,這在身分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不是嗎?

或是拒絕受領、享受權利也是一種利益阿,總不能說我不想要這個東西,你卻硬要立法塞給我,再叫我自主拋棄這個權利吧...權利和損害不一定要是很積極的態樣阿,不和同性結婚,一定要如你們解釋為積極的利益保護不周全,而不能解釋為消極地享受利益嗎?我亦可以擁有不想和同性締結婚姻的利益,而透過立法保障成為權利。

我覺得我已經講數次我認為合理的事由了(可是你卻直接認定不合理,因為你已經認定那個利益是你們的,而且法律也該支持你成為權利,再加上你對權利和損害的概念,多半是以積極面在思考,所以討論下去很難有交集),最簡明的就是財產上關係的變動,嘴邊肉的形容應該不難想像阿,把案例擴散到整個社會,將有多少同性伴侶從原本沒有機會,而變得有機會成為他人的利害關係人,為什麼要因為你們一句不公平,而讓整個原本社會於現有制度下的財產關係變動,附加的可能社會成本不說,難道你們覺得你們的柴米油鹽比別人的重要?應該是說你們可以覺得你們的柴米油鹽比較重要,但是別人也可以覺得他的比較重要阿,這又不是剝奪維持基本生命所需的財產,而是進一步的財產權保障...別人是有理由反對讓你們取得該利益而影響他們的柴米油鹽啊,另外又與自己涉及的利益相關,即使反對也不能解釋為權利濫用。

而這些社會整體財產關係變動,受牽連的人裡面有沒有可能是你們修正法案的支持者,有可能吧?你們有沒有對他們闡明的義務,我覺得至少道德上有吧,可是你們真的有做到嗎?還是只是單方訴之以情,卻沒有告知可能產生的損害(你可能會難以理解是損害,試著從消極面去體會,我本來可以享有的,現在變得有機會無法享有....),我看起來是比較像這個樣子。

再從不支持者的角度來看,這些人難道不能為了保全現存權利關係的現狀,或是自己可能減少或喪失的財產損害,為自己發聲?就必然地一定要支持法案通過,才叫尊重伴侶權益者嗎?有一些石頭已經檔在路中間,雖然常絆倒我,可是它就已經根深蒂固我搬也搬不動,認了嘛(你應該知道我在譬喻什麼),為什麼還要強迫我去你常通行的道路上搬個石頭放在我這,讓你通行無阻,我卻增加了絆倒的機會,為什麼要強迫我這樣做,我不這樣做還說我不尊重你...-_____-

先這樣吧,我覺得我花太多時間在同樣的邏輯上。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minami99 wrote:
可以阿,可是現在的階...(恕刪)


我實在不了解同性戀權益如何會影響到異性戀。

terry50195 wrote:
很顯然你知道什麼是不嚴謹嘛

那為什麼明明就有人明確的說出這法條上的漏洞,你卻堅持他沒有不嚴謹呢


因為明明就沒有人說出任何漏洞。為何明明就說不出漏洞在哪裡,你卻堅持有漏洞呢。因為你沒有其他藉口反對同性戀平權吧。

semaphore wrote:
我實在不了解同性戀權...(恕刪)


好吧,再問你一次好了

你覺得怎樣算是法律上的漏洞,說來討論一下吧

vivian93 wrote:
我相信政府每年花在治療肺癌的經費絕對比愛滋病高十倍以上,
我也相信大家都同意吸菸行為會提高肺癌的罹患機率,
那為什麼不立法禁菸?


前面講的治療同志愛滋的經費每年逾新台幣二十億元,

對啦, 治療肺癌經費或許可能更高,

但請搞清楚點 ,得肺癌者人家可是<<自費治療>>的, 即使有健保 ,也是自付自費的部分,

愛滋可就全部由<<全民買單>>哩,

請問一下 ,有沒有 同志縱慾, 全民買單的fu啊,

但是基於同志人權高漲的關係 ,疾管局都不敢呼籲同志自重哩,

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吧,

在同志高舉著人權的時候, 有沒有想過應該先盡點義務,

先把公共衛生安全維護做好了(起碼不要把愛滋傳來傳去),

那時再來討論人權吧.
這樓八天了

到現在這幾棟樓只有一個同志出來說話嗎?(還是沒有任何表態的發言...)
感覺別人吃麵,我們一群異性戀喊燙

只有我一個人覺得怪?

我以為這種幫同志爭取平權的議題,同志朋友應該會要跳出來表達意見的
至少應該要像重機板的朋友在爭取路權一樣積極踴躍吧...

Irene1058 wrote:
但請搞清楚點 ,得肺癌者人家可是<<自費治療>>的, 即使有健保 ,也是自付自費的部分,

愛滋可就全部由<<全民買單>>哩,


這資訊有些不正確喔...建議詳查再po...
癌症屬重大傷病..已核定的一線藥物由健保給付..
所謂自費治療那是一種「自費藥物比健保有效」的迷思..選擇使用自費藥物是病人的權力

minami99 wrote:
維持現有的權利義務關係『狀態』也是一種利益阿,這在身分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不是嗎?


是的,所以我們修法的時候並沒有"增減"原本的婚姻關係相關的內容。
目的就是不要有這樣的疑慮,
修法前和修法後,異性戀之間的婚姻關係並沒有任何的改變。


minami99 wrote:
或是拒絕受領、享受權利也是一種利益阿,總不能說我不想要這個東西,你卻硬要立法塞給我,再叫我自主拋棄這個權利吧...權利和損害不一定要是很積極的態樣阿,不和同性結婚,一定要如你們解釋為積極的利益保護不周全,而不能解釋為消極地享受利益嗎?我亦可以擁有不想和同性締結婚姻的利益,而透過立法保障成為權利。


當然呀,問題是,
修法之後,你一樣可以選擇不和同性結婚呀,
要和甚麼人結婚本來就是個人的選擇權利不是嗎。
就好像假如今天法律告訴一個台北人說你可以住在台北市,
然後假如有一個高雄人,想要讓法律也可以讓他住在高雄市,
結果這個台北人跳出來說"我想要讓法律只准我們住在台北市",
你會怎麼想?是想成這個台北人在保護自己的權利?
還是覺得這個台本人很霸道的在剝奪高雄人的權利?
今天972修法的內容一樣也是如此,
異性戀不管在修法前還是修法後,
要選擇跟誰結婚的權利都沒有任何改變,
結婚後伴隨的權利義務也沒有任何改變,
改變的是修法後同性戀也可以選擇跟自己愛的人結婚了。
這種選擇並沒有排他性吧。
不是說同性戀可以選擇跟同性結婚,
就代表異性戀也要選擇跟同性結婚吧。


minami99 wrote:
可是你卻直接認定不合理,因為你已經認定那個利益是你們的


我們並沒有說這個權利"只能是我們的",
我們只是說"我們也應該要有跟你們一樣的權利"。
而現在應該是你們跳出來說"這個權利只能是你們的"吧?
修法前:
異性戀:可以選擇跟任何異性結婚,不能選擇跟同性結婚
同性戀:不能選擇跟同性結婚,可以選擇跟任何異性結婚

修法後:
異性戀:可以選擇跟任何異性結婚,外加可以選擇跟任何同性結婚
同性戀:可以選擇跟任何同性結婚,外加可以選擇跟任何異性結婚

我想基於正常的理由來說,異性戀應該不會沒事去選擇跟一個同性結婚。
所以異性戀的部分並沒有任何的權利被剝奪。
但是同性戀在修法前是沒有選擇跟自己愛的人結婚的權利的!
如果你認同同性戀跟異性戀應該擁有同樣的人權,
那不支持修法的理由到底是甚麼?


minami99 wrote:
拒絕受領、享受權利也是一種利益阿


你當然可以選擇拒絕受領、享受權利,
但是你不能強迫別人也要跟你一樣拒絕受領、享受權利。
尤其這個權利是屬於基本人權的範圍時。


minami99 wrote:
總不能說我不想要這個東西,你卻硬要立法塞給我,再叫我自主拋棄這個權利吧


你不需要,但是有很多人需要呀!
今天並不是因為你不需要這項權利所以修法,
而是因為有人需要這項權利所以修法。
你反對修法就是在阻止別人獲得這項權利,
所以你必須提出足夠的理由支持你的行為。
而不是說"因為我不需要這個東西,所以你們這些需要的人也不准擁有"!
這好像太霸道了吧。
那如果哪一天郭台民說:我出入都是坐高級轎車,我不需要騎腳踏車,所以反對政府在台北市設立Ubike據點。
你覺得如何?你可以接受這樣的反對理由嗎?


minami99 wrote:
最簡明的就是財產上關係的變動,嘴邊肉的形容應該不難想像阿,把案例擴散到整個社會,將有多少同性伴侶從原本沒有機會,而變得有機會成為他人的利害關係人,為什麼要因為你們一句不公平,而讓整個原本社會於現有制度下的財產關係變動,


有甚麼變動?
你覺得不修法的話同性戀的財產會歸你所有嗎?
再來,今天財產是他的,他為甚麼不能自己決定他辛苦賺的錢要留給誰?
為什麼你們可以而他們不可以?


minami99 wrote:
難道你們覺得你們的柴米油鹽比別人的重要?


我們並沒有說我們的柴米油鹽比別人的重要,
所以我們並沒有要求去"瓜分你們的利益",
現在是你們不讓我們擁有權利,
是你們在說我們的柴米油鹽不重要,



minami99 wrote:
這又不是剝奪維持基本生命所需的財產,而是進一步的財產權保障


因為現行制度的不合理而造成的不合理的財產權,
當然有修改的必要。
不然幹嘛那麼多人在吵公務員18%?
我們覺得這樣不合理,所以我們把我們認為哪邊不合理、為甚麼不合理講出來了。
但是目前為止我沒有看到有哪個反對修法的人告訴我現行制度哪邊合理、為甚麼合理。
而都是用一些"因為我不需要這個東西、所以其他人也不准去爭取"的理由來反對,
這理由還算是比較好的了,有些是根本出於個人的歧視,甚至根本搞不清楚狀況就在那反對的。


minami99 wrote:
你可能會難以理解是損害,試著從消極面去體會,我本來可以享有的,現在變得有機會無法享有....


原本就不應該你享有的,只是因為現行制度的不公平讓你享有了,
現在別人要收回去這本來就是天經地義。
如果你要問我現行制度哪裡不公平?請回去看我第一篇跟第二篇的回文,在第3頁跟第4頁。


minami99 wrote:
再從不支持者的角度來看,這些人難道不能為了保全現存權利關係的現狀,或是自己可能減少或喪失的財產損害,為自己發聲?


我們從來沒有不讓他們發聲,
而是他們發的聲充斥了太多的莫名其妙。
有歧視、有搞不清楚狀況、有莫須有、有個人的幻想、有杞人憂天。
要知道,現在面對的不是一件無關緊要的事!
別人現在在爭取的是我們已經享受了幾十年上百年,甚至已經成了習慣的權利!
結果反對者拿出甚麼理由?這些理由我身為異性戀者看了我都覺得火大!
給我的感覺就像是別人在海中載浮載乘,然後這些人安逸的坐在船上,
當別人為了活下去想要上船時,船上這些人卻拿出這種令人火大的理由拒絕那些人上船。
甚至比這個例子還要過分,畢竟太多人上船有可能船會爆滿載不下之類的,有損害原本船上的人的可能。
問題是今天又不是說結婚名額有限,大家要用搶的。別人結不結婚關其他人甚麼事?
如果你要為了保存現狀而拒絕別人爭取自己的權益,
那你就要拿出理由告訴大家"保存現狀的重要性大於別人追求其權利的重要性"不是嗎。

minami99 wrote:
有一些石頭已經檔在路中間,雖然常絆倒我,可是它就已經根深蒂固我搬也搬不動,認了嘛(你應該知道我在譬喻什麼),為什麼還要強迫我去你常通行的道路上搬個石頭放在我這,讓你通行無阻,我卻增加了絆倒的機會,為什麼要強迫我這樣做,我不這樣做還說我不尊重你...-_____-


現在的情況好像不是這樣吧。
今天是你走的路明明通行無阻,
但是卻不准別人走你這條路(重點這條路並不是歸你擁有的),
明明別人不管走不走這條路都不會影響到你走這條路的權利(這條路很寬,足以容納所有的人一起走都還會有很多空間)
但是你卻覺得這條路只有你能走,別人不能走。
要你說出只有你能走的原因,
結果你給的原因中最好的原因是"為了維持現狀"!

Irene1058 wrote:
但請搞清楚點 ,得肺癌者人家可是<<自費治療>>的, 即使有健保 ,也是自付自費的部分,

愛滋可就全部由<<全民買單>>哩,


那感冒要不要也抓出來鞭一下?
下面這篇給你參考一下,
根據統計,2008年光是用在癌症相關治療的健保支出,一年就有369億元、到2011年支出更增至約554億元。賴基銘說,健保局統計,2011年需積極長期治療的癌症人口多達43萬人,幾乎占重大傷病人口的一半。
要比支出,愛滋病的10億可是小巫見大巫,
搞不好連感冒的健保支出都比愛滋病高(這點我是猜的,並沒有去找過相關證據,聽聽就好)
而起是否自費並不是重點,
在台灣的健保制度下,
所謂的自費只是"我自己掏1塊錢出來,然後國家要幫我付剩下的99塊",
有高尚到哪裡去嗎?
(先說,我這段話並不是在說健保不需要,不要搞錯我的意思)


Irene1058 wrote:
但是基於同志人權高漲的關係 ,疾管局都不敢呼籲同志自重哩,


那感冒的人要不要自重?


Irene1058 wrote:
在同志高舉著人權的時候, 有沒有想過應該先盡點義務,

先把公共衛生安全維護做好了(起碼不要把愛滋傳來傳去),

那時再來討論人權吧.


節錄一下維基百科的一段話:
以感染途徑看,注射藥癮者佔30.05%,同性與雙性性行為佔46.74%,異性性行為佔21.53%。
其中經由毒品途徑感染愛滋佔總人數的比例成長快速。1984年通報首例以來,經由性行為感染的案例一直佔9成。但是在2005年新增案例中,毒品病患佔了50%以上。

把愛滋病的散播歸咎於同性戀似乎欠缺合理的證據!


vivian93 wrote:
搞不好連感冒的健保支出都比愛滋病高(這點我是猜的,並沒有去找過相關證據,聽聽就好)


剛剛無聊去找了一下,找到這個

根據健保局統計,每年花在感冒(上呼吸道感染)的醫療費用高達250億。

真的比愛滋病高,而且還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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