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上的alumi wrote:
呵呵!!
我還是覺得沒差耶!!
但既然同志可以合法成家,
就應該要有合法領養子女的權利,
當然也要依法被追蹤,
這跟一般異性戀家庭無異!!
不應該因為是同志而不能合法領養,
同志也付出跟你我一樣的義務不是嗎??
我們異性戀可是自身(經濟)狀況依法選擇領養與否,
但同志卻沒有這權力,
我們如果真不願意子女被同志(或是左撇子,原住民,腦性麻痺等等..)等任何我們不願接受的族群領養,
大可以預立遺囑,
明訂我的子女不要被哪個族群領養,
這樣就平等啦,大大也不用擔心這天大的災難掉到自己的子女身上了!!
現階段該立遺囑的是您喔,因為過了都不知道要到民國幾年
您覺得這樣是好的,現階段您不立也許會影響到您孩子的權利
而且同志也付出跟我們一樣的義務,跟我們一樣有領養的權利
你可以現在就給出來
另外
我不覺得這是天大的災難,因為被領養的不是我
我只是在跟你解釋我們沒有這個資格去開放些什麼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