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lson5 wrote:
房屋雖然掛在她名下...(恕刪)
我覺房子一定會寫在協議裡面的,
已經簽字了都來不及了,
但是樓主可以拿自己的真實狀況去詢問專業律師的意見,問一問不用錢的,
打官司請律師也才五、六萬,比起房子幾百萬,我覺得有機會這官司可以打,
要自己寫訴訟狀其實也不難。
樓主當時應該是氣到沒有想太多只想趕快離婚,
我也是老婆外遇,想當初我確定要離婚,開始協議就談了半年,
只要她態度太差,本來給她很好條件的協議書我就撕破,
直接跟她說覺得不滿意可以法院見,
當時她只想跟小王在一起,我說的條件她真的只能接受,
撕到後面她真的甚麼都沒有,
房子當初也是前妻名下,本來念舊情,想房子賣掉照夫妻財產一人一半規定來分的
後來越想越不對,房子大部分是我出的錢(十分之九),她外遇哪有我拿錢讓她去跟小王逍遙的道理 ?
最後我也把房子談回來變回我的名字了,
現在想一想真的還好我當時沒有太衝動假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