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ie881052 wrote:
你給vivian93...(恕刪)
他的癥結點在於看法侷限於同志的個人利益,又把利益解釋成積極面,所以會有雙重標準的問題,這在一些學者的論述上也是常見的錯誤,我記得這串討論串在前面討論過通姦,以前學者也有類似的事情發生,其實國內支持除罪的學者佔多數,即使已明確認知這是社會法益,可是在思考有無法益侵害時卻又回歸個人面向,這是一種很弔詭的邏輯推演。
不過主要還是回答你的問題,如果你指的成家是婚姻,那麼便是單獨收養的效力,收養是一個契約,效力僅存於收養者和被收養者之間,即使後來該同志結婚了,被收養的孩子和配偶之間也只是姻親關係,無繼承之法律地位。
但是這個單獨收養,其實會衍生一些問題,如參考1075和1074條的沿革歷史,是否可主張為禁止同時收養的例外;還有基於未成年人利益的維護,部分排除法院干涉是否合適?後者我比較偏向認為是瑕疵,但在這裡,就說是"討論空間"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