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lie881052 wrote:
你給vivian93...(恕刪)


他的癥結點在於看法侷限於同志的個人利益,又把利益解釋成積極面,所以會有雙重標準的問題,這在一些學者的論述上也是常見的錯誤,我記得這串討論串在前面討論過通姦,以前學者也有類似的事情發生,其實國內支持除罪的學者佔多數,即使已明確認知這是社會法益,可是在思考有無法益侵害時卻又回歸個人面向,這是一種很弔詭的邏輯推演。

不過主要還是回答你的問題,如果你指的成家是婚姻,那麼便是單獨收養的效力,收養是一個契約,效力僅存於收養者和被收養者之間,即使後來該同志結婚了,被收養的孩子和配偶之間也只是姻親關係,無繼承之法律地位。

但是這個單獨收養,其實會衍生一些問題,如參考1075和1074條的沿革歷史,是否可主張為禁止同時收養的例外;還有基於未成年人利益的維護,部分排除法院干涉是否合適?後者我比較偏向認為是瑕疵,但在這裡,就說是"討論空間"吧。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minami99 wrote:
他的癥結點在於看法侷...(恕刪)




我抓1077條中間那一段出來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如果今天同志成家立法後,我是否能將中間的結婚兩個字解釋為成家,並達成我的理想要求?

理想要求狀況如下:
婚後生了孩子發現成為同志,離了婚
或是壓根跟異性戀結婚生子就是個幌子
但是孩子想跟同志的那方走,或是同志那方可以給孩子比較好的環境/教育
那同志成家又安心快樂,孩子也能有合法的雙方繼承權

或如何依照現行法令法條讓我上述理想要求發生?

還請各位不吝發表意見與給予指教
謝謝


參考資料: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出處,台北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源中心
Charlie881052 wrote:
我抓1077條中間那...(恕刪)


以婚姻平權為主的討論的話,自然便是婚姻行為,我認為伴侶契約嚴重損害契約平等原則,無討論實益,家屬制度更是狗尾續貂。

你的理想情況並不難解,是因為有親生的血緣關係(如果是收養的,會複雜許多,例如能否單獨收養便會有爭議),得引用1074條的例外得單獨收養和1077條第二項但書的規定,讓同志即本生父母,與親生子女的法律上權利義務,不至成為「停止」的狀態,而使子女得為配偶雙方之被繼承人。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minami99 wrote:
以婚姻平權為主的討論的話,自然便是婚姻行為,我認為伴侶契約嚴重損害契約平等原則,無討論實益,家屬制度更是狗尾續貂。

你的理想情況並不難解,是因為有親生的血緣關係(如果亦是收養的,會複雜許多,例如能否單獨收養便會有爭議),得引用1074條的例外得單獨收養和1077條第二項但書的規定,讓同志即本生父母,與親生子女的法律上權利義務,不至成為「停止」的狀態,而使子女得為配偶雙方之被繼承人。


謝謝minami99大

多元成家方案那幾個法案我想我們就不再續談吧,大家看法都差不多

我想我支持這樣的同志家庭領/收養
其他種類的依舊不支持
但我們只是鄉民,誰都不鳥,誰也都不被鳥
後續的發展就讓我們就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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