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家裡被偷這種事都編得出來
怎麼被偷不去警察那報案
把3聯單拿出來阿~~~
另外故事爛尾不好喔
請不要富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1X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XX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25
X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XX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緣徐XX與林XX為相識多年之國中同學,平日有以瀏覽雙
方之臉書動態或以臉書傳送私人訊息之方式聯絡往來,詎徐
XX明知並無土地開發投資案可供投資獲利,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 年3 月間,以臉書社群軟體傳送私
人訊息予林XX,以如附表所示之對話訊息內容,向林XX
佯稱:鼎泰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鼎泰新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逕予更正,以下簡稱鼎泰鑫公司)
有取得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要在該
筆土地上興建飯店,可一起入股投資此開發案,每年可分紅
,獲利豐厚云云,要林XX跟隨其一起投資,致林XX陷於
錯誤,同意投資新台幣(下同)70萬元,隨即於同年4 月1
日、3 日,分別依徐XX之指示,匯款40萬元、30萬元至徐
XX女友林XX所申設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林XX所涉詐欺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4 年度偵續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因林X
X向徐XX詢問投資進度時,徐XX均藉口推託,未予正面
回應,俟林XX於103 年10月間,自行向鼎泰鑫公司董事長
林XX查證後,始知鼎泰鑫公司業於102 年5 月間將上開土
地之地上權轉讓予他人,而無徐XX所稱之土地開發投資案
存在乙事,始知悉被騙。
二、案經林XX訴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個人積分:178分
文章編號:67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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