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ELLE@01 wrote:
我朋友去年的時候跟他...(恕刪)
都八個月了,可以很安全的驗DNA了,若驗到是別人親生的…………把上次的30萬要回來~先 ! !
外加詐騙罪 一條~~~~~~~~
不過先把家裏那兩位偉大的女性情緒穩住,
~~來亂~~也是那女的 目的+手段 之一,也是為了好脫身
可是,假如真不小心……你那朋友是孩子的爹!!!
那只好先裝傻,待孩子下來後~~~~~~假設生母並不打算和男方在一起,就以經濟能力為由,上法院要回撫養權。(以逸待勞之計)
但 我個人覺得,那個女的會給孩子帶來不幸,一般的母親不會拿孩子當武器。
我的話,即使是男baby,也堅決不要;這種紛亂情況會給孩子從小就帶來很大“陰影”,一定要冷靜的判斷怎樣才是對孩子最好的,那女的不肯妥協就讓她自己帶,跟男方絕不要有瓜葛。
從前一次300,000 和這次找男方母親勒索,看得出來 她把男方 一家吃得死死的,這禍患決不能再接觸。不然會有更大的災禍!!
這是我的親身經驗;雖然不是感情、孩子的問題,但牽扯到“錢財”的時候,自家族的人都會絕對的“心狠手辣”…………
記得,$$ 錢 $$ 是會讓人變壞的!!!!!!
P.S.以逸待勞是兵法三十六計的第四計。
原文為:「困敵之勢,不以戰;損剛益柔。」
此計意謂困敵可用積極防禦,逐漸消耗敵人的有生力量,使之由強變弱,而我方因勢利導又可使自己變被動為主動,不一定要用直接進攻的方法,同樣可以制勝。在作戰中,「以逸待勞」就表現在自己養精蓄銳,待敵疲勞混亂時,乘機出擊取勝。
者,生母得否認之(民法第1066條)。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關係確定後,該生父對於經認領之未成年子女,自應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的方法與內容,得於提起認領之訴時,併同請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確認後,生母與生父間,仍非親屬關係。無親屬關係存在者,自無扶養請求權,自認被始亂終棄的生母,仍不得請求生父給付所謂的「繕養費」;民法上所謂之繕養費,以有夫妻關係存在為前題,於夫或妻之一方,有可歸責事由,致他方得為離婚請求時,得併為請求「繕養費」,自始無夫妻關係存在,自無繕養費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