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急件】八個月的孕婦找上門~~(4月19日更新)

我建議你找律師出來解決問題,我的第六感加上人生歷練,感覺那個女的有問題,搞不好種不是你朋友的
但你朋友也太天真,以為給錢就沒事,如果孩子是你朋友的,女方會要求要結婚,而不會是要錢,除非有其他目的
你的朋友應該是.....有一塊喔(台語)

跟大肚婆說,這是三百萬本票,來去做羊膜穿刺驗DNA
結果是小孩是我的骨肉,這本票就是你的!

現在的人應該是需要有一點點遺傳基因學方面的認知!
還掉包勒.....換成母體的檢體.....XY那對就不是...
DNA報告會列印出所有染色體的排序...

知識....我老婆有去做過....我看過報告....很注意那對XY染色體(因為其他的我看不懂)
驗什麼dna要就陪他玩大一點..跟他明講..生下來在去驗..
若是..男方就負責養..若不是..就叫他去...................找播種人
前提是男方要有把握...
這是天下X母心的新劇情嗎?
難道你那個朋友叫做有德?而且還姓蔡?

我是來亂的~
MICHELLE@01 wrote:
我朋友去年的時候跟他...(恕刪)


現行的法律上

如果生父不願意認小孩
女生把小孩生下來就是只有生母了~




我說樓主
根本連三十萬都不用花
找個律師給三萬就擺平


被當凱子薛囉~_~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MICHELLE@01 wrote:
我朋友去年的時候跟他...(恕刪)


小孩不養不就沒事了嗎...叫她回去吃自己

有規定骨肉一定要養嗎?

這擺明你朋友家還蠻有的...不然不會一直鬧

MICHELLE@01 wrote:
我朋友去年的時候跟他...(恕刪)

都八個月了,可以很安全的驗DNA了,若驗到是別人親生的…………把上次的30萬要回來~先 ! !
外加詐騙罪 一條~~~~~~~~

不過先把家裏那兩位偉大的女性情緒穩住,
~~來亂~~也是那女的 目的+手段 之一,也是為了好脫身

可是,假如真不小心……你那朋友是孩子的爹!!!
那只好先裝傻,待孩子下來後~~~~~~假設生母並不打算和男方在一起,就以經濟能力為由,上法院要回撫養權。(以逸待勞之計)

但 我個人覺得,那個女的會給孩子帶來不幸,一般的母親不會拿孩子當武器。

我的話,即使是男baby,也堅決不要;這種紛亂情況會給孩子從小就帶來很大“陰影”,一定要冷靜的判斷怎樣才是對孩子最好的,那女的不肯妥協就讓她自己帶,跟男方絕不要有瓜葛。

從前一次300,000 和這次找男方母親勒索,看得出來 她把男方 一家吃得死死的,這禍患決不能再接觸。不然會有更大的災禍!!

這是我的親身經驗;雖然不是感情、孩子的問題,但牽扯到“錢財”的時候,自家族的人都會絕對的“心狠手辣”…………
記得,$$ 錢 $$ 是會讓人變壞的!!!!!!



P.S.以逸待勞是兵法三十六計的第四計。
原文為:「困敵之勢,不以戰;損剛益柔。」
此計意謂困敵可用積極防禦,逐漸消耗敵人的有生力量,使之由強變弱,而我方因勢利導又可使自己變被動為主動,不一定要用直接進攻的方法,同樣可以制勝。在作戰中,「以逸待勞」就表現在自己養精蓄銳,待敵疲勞混亂時,乘機出擊取勝。


未婚所生子女,子女與生母關係無須認領(民法第1065條2項),生父即須依法認領之(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以下列理由,請求法院裁判「確認子女與生父關係(認領之訴)」:(1)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2)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3)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4)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以上理由,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067條);但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民法第1068條);認領之訴,由生父提起
者,生母得否認之(民法第1066條)。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關係確定後,該生父對於經認領之未成年子女,自應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的方法與內容,得於提起認領之訴時,併同請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確認後,生母與生父間,仍非親屬關係。無親屬關係存在者,自無扶養請求權,自認被始亂終棄的生母,仍不得請求生父給付所謂的「繕養費」;民法上所謂之繕養費,以有夫妻關係存在為前題,於夫或妻之一方,有可歸責事由,致他方得為離婚請求時,得併為請求「繕養費」,自始無夫妻關係存在,自無繕養費請求權。
野人花園2716 wrote:
小孩不養不就沒事了嗎...叫她回去吃自己

有規定骨肉一定要養嗎?
...(恕刪)


真的嗎?? 這種事還是別做好~
MICHELLE@01 wrote:
我朋友去年的時候跟他...(恕刪)


真實生活也是有這種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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