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在上的法官當然不知道民間疾苦....
Chater wrote:

法官被移送是司法體制有問題固然無錯 這種人不移送怎麼對的起其它堅守崗位的人

不過 閣下能把兩個問題連在一起看我也覺得還蠻利害的...
)


台灣的法治教育其實更令人擔憂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Chater wrote:
應該不是 是法律設計...(恕刪)

不知道01上面有無法官..............我想應該沒

不知道法官判刑
有無問心理學家
有問無醫生
有無問社工
不知道法官有無生小孩

法官很厲害是嗎?能知天下是嗎?


小孩子你打他他都說不要打了........還意願咧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三審法律審 不進行事實調查

最高法院合議庭的職掌,只負責審理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沒有違誤,不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認定,三審即「法律審」、「書面審」,原則上不開庭,每個案件由五名法官共同評議後作出判決。

一審由一名法官獨任或三名法官合議,二審則由三名法官合議審理案件,一、二審法院,除性侵、少年等案件外,均公開法庭審理,經由證據調查及證人交互詰問、被告答辯等流程,發現案件的事實後宣判;最高法院則不公開審理,原則上不開庭,判決公布前,外界無從得知案件由何人承審

一、二審法院為「事實審」,以貪污案來說,一、二審法院即認定被告有或沒有貪污的事實、貪污了多少錢,再判被告有罪或無罪,若案件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僅就一、二審的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進行認定,不會針對被告有無貪污的事實進行調查

台灣司法採「三級三審」制,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及背信等特定罪責二審確定,其餘案件均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

有時我會認為,何必拿石頭咂自己的腳?
其實不要說女童有哭喊不要,就算女童有說 YES 都應該重判,而且是速審速決,禁止上訴?!
這種案件老實說,只要證據確鑿,一審定讞不得上訴,一堆知法者玩弄流程與文字遊戲,不僅浪費社會機器空轉在這種無意義的事情上,也直接造成對利與社會仇恨,該打!!
不是死自己家裡的小孩都不會有人注意到這種事情!!


就同一訴訟案件,於下級法院完成審判後,再移由上級法院更行審理,藉以確保裁判之公正,減少裁判之錯誤,增進人民對於裁判之信賴,進而提昇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審判機關之信心與公信力。
審級制度之建立,其原因及功能析述如下:
(一)法官糾正錯誤或違法裁判
    法官固然務其德行堅貞,法學素養高深,但人為之審判難免疏漏,若僅一審終
   結,有失事理之平,故設審級糾正錯誤或違法裁判,得審判公正。
(二)人民權利之周延保障
    訴訟為人民之權利(憲法第十六條),訴訟之目的亦在保護人民權益,建立審
    級,便於人民訴訟權行使,保障人民權利當然就更切實周密。
(三)確保司法制度之威信
    國家審判權之行使為曲直平亭,正義之伸張,經過法院各審級之審判則事實愈
   明表示,得以確保司法制度之威信。
(四)期求法律見解之統一
    法官有獨立審判,對於法令適用見解難免分歧,藉由審級制度由全國唯一終審
   之最高法院,足使法令適用之見解趨於統一一致。

真諷刺!! 很敢講嘛!!!! 都不會臉紅的!!
Chater wrote:
新聞如果沒有寫錯的話就是記者錯!!如是跑司法線的還這麼混就不應該了
最高院本來就是法律審(書面審)非事實審 通常是不開庭的
即僅就一、二審的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進行認定 不會針對被告反罪事實進行調查
簡單的說 就是以下級法院的判斷基礎來做為依據


記者沒有寫錯啦!

是有人對「法律審」的意義沒搞清楚!!

淺白的說,

法律審就是法官的審理只能建立在「事實審已經確認的事實」上做法律適用的認定。

以這個案子為例,

一二審法院已經認定「被告有使用吸管、眼鏡架、手指去侵害被害人」、「被害人有哭喊不要」、

「被害人有看到被告的生殖器以及射精」這些「事實」,

三審法院就不能認定「被告沒侵害被害人」、「被害人沒喊不要」、「被害人沒看到生殖器」等等,

但三審法院可以針對這些事實該適用哪條法律重新作認定,

這個案子就是建立在「被害人哭喊不要」的事實上,

去認定「哭喊不要」這件事「是否構成法律條文的『違反意願』」,

這分明是很明顯的法律審,怎麼會是事實審呢??

而記者更沒寫「有開庭」,跟書面審又有何干?
m531215 wrote:
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恕刪)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保護有錢人壞人
受害者往往都要找證據給法官
加害人只要保證據藏起來就好
這是啥麼世界真糟糕
有人怪罪法官, 有人怪檢察官引用法條不當, 有人怪罪媒體刻意製造聳動標題,
就算法條引用正確, 媒體淡化處理, 仍然無法改變三歲幼童遭性侵的事實,

難不成是三歲女童故意色誘阿伯?
主動脫光光跪下來懇求阿伯用吸管及眼鏡架性侵?

即使無法斷定女童有無意願,
也不應該這樣殘害我們的「傳家寶」吧?

法條引用錯誤或女童有無意願,
在毛毛鳥鳥鼻涕上面字字斟酌, 揣測女童喊不要的意義,
我覺得都是懂法律的人在玩法律而已,

重點是刑度實在太低了, 沒有嚇阻的效果, 反而有鼓勵犯罪的嫌疑
教導罪犯如何利用法律漏洞來逃避刑責

就算是女童有意願性交, 判三年也太輕了
我覺得法官在未自己的未來鋪路啦~~

因為他可能有戀童癖, 如果將來發作, 可依此案輕判阿~~~~

真的是不知道這些亂判的法官心理到底在想什麼? 保護被告人權? 還是保護自己的口袋? 好像怎麼想都不會替被害人想耶!!!! 或者, 法官認為, 反正都姦了, 判重也不能改變小女還被性侵的事實, 不如判輕一點對被害人好一點, 從來沒想過, 也許這只是被告被發現的一次, 其他也許還有很多他被性侵的小女孩都不敢說也沒人知道咧~~~

還是台灣生育率超低, 上面有交待要輕判強姦罪犯, 讓強姦犯來增加生育率啊~~姦老姦少都輕判~~~

但是最近真的"怪判"特多, 晚上走路嚇到人被判罰金, 抓人家胸部卻不起訴..........
眼鏡不知能否算兇器 XD
對一個三歲小孩
報紙也會讓她驚恐的
眼鏡也許也行 = ="

反正就大家法律見解不同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法律審和事實審我覺得不是很重要了
因為法官太懂法條了
以可能不違反其意顧是否
來退回更審
但一個年僅三歲小孩本身就無法判定性交(強制性交)
不然到醫院對剛出生女嬰用棉花棒侵入下体
女童也無法表示任何意見的


以後性侵犯就學到啦!
把被害人嘴巴遮住,就沒辦法表達不願意的意願了~
這樣就變兩情相悅了嗎?!

好心沒好報,誠摯終召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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