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女員工打扮而被罰.......性騷擾不該依個人感覺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我只覺得
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的穿著沒錯
就像學校要求學生裙子要及膝一樣
我以前的老闆就不准我們穿牛仔褲上班
我也覺得那沒什麼
但是
要求裙子要短露大腿......有問題
那他們應徵員工時就該先說明
能接受的人再去上班吧!
別浪費大家的時間
如果不是特別誇張的服裝...
不喜歡離職就算了...
用性騷擾法真的有點奇怪...

我想此例一開~
接下來就一堆告來告去的東西就產生了~

到底是好還是不好~
之後就知道了~

richard7416 wrote:
對於樓主所提出性騷擾觀念表示認同+1
但該公司規定女性穿著"短裙" 有待討論
------------------------
在台灣這個寶島
要平等 就真的要兩性平等
現在蠻多台灣女生都會利用法律保護女性的觀點
藉此來無限上綱女權
搞到台灣女生快變成跟對岸一樣有"女性沙文主義"<<WIKI有解釋
過於強勢不講理 公主女王因此誕生

兩性是互相尊重彼此
而不是利用法律來當作弱者的靠山

該服義務是就說自己是小女生 你是男生 你應該做的
有利益時 就強調兩性平權

這算哪們子平等勒

台灣的女生真的很幸福了
有一堆女性立委議員來為女性爭取福利
可是請女生相對的也該尊重男性
看看韓國和日本的女生 台灣女生是幸福的

之前那個加油站副站長事件
讓我覺得這樣對男性同胞非常不公平不對等
造成他名譽受損
加上某些女記者又以有罪推定來未審先判該副站長
女權 不該假汝之名來無限上綱而間接造成男權低落


~我同意紅色部分~

路跑法丸 wrote:
所以我反倒希望政府不要規定啥年齡性別限制~
不然去應試也是白試了,還不如一開始寫清楚!

...(恕刪)


你想的太天真了!很多法條根本就不想被訂出來!至於被訂出來都是出於無奈 因為官員怎麼可能拿石頭砸自己腳! 但就單這一點 訂不訂根本不重要! 因為你根本不知道對方在想什麼


就算勞基法訂出 就算不錄用也需要給予不錄用理由也沒有! 因為僱主不會告訴你真正原因的

何況是 根本不需要告訴你 為什麼不錄用你的原因

Wingman: Revisited wrote:
一家公司因為要求女性...(恕刪)



我記得這新聞是說一個女生應徵的是裝潢公司的助理,
說會經常要道施工地點,
而其他同事私底下說上面主管喜歡女生穿短裙穿高跟鞋,
結果他因為不從,
所以在試用期過後不續聘。
這不算是公司規定服裝吧,
只是主管的個人喜好,
所以被開罰沒有什麼不對阿~
alex71117 wrote:
所以在試用期過後不續聘...(恕刪)


試用期 本來就是一個最大的爭議! 可有可無 並沒硬性規定!甚至有一些公司是針對個人來決定是否有所謂試用期 試用多久! 講白一點 在所謂試用期 僱主可以不需任何理由就趕走! 因為你在試用期


如果試用期 請新進員工走路 就要開罰 那應該會罰不完!

alex71117 wrote:
我記得這新聞是說一個...(恕刪)



不續聘的理由是什麼

上面寫"不穿短裙嗎?"

這個我覺得有點扯,以後都去有穿裙子的公司應徵
嘿嘿嘿~

女生個人問題居多!法官也有問題

jackly11 wrote:
不續聘的理由是什麼上...(恕刪)


放心 永遠都不會知道原因! 因為勞基法又沒規定一定要說出 真正fire的原因! 每次貼公告上寫的跟實際fire原因 有時候都差很多

jackual0612 wrote:
放心 永遠都不會知道...(恕刪)



所以說那個女生憑什麼去告!?

為何又告的成!

jackly11 wrote:
所以說那個女生憑什麼...(恕刪)


你還真的相信 她真的只是為了 告訴? 她心裡其實很清楚 在試用期 什麼都不是 什麼都要任人擺佈!
只不過是想用自身當案例告訴這一些官員 在試用期就是這樣! 一方面可以揭穿被fire的原因

另一方面 看能不能因為這樣 而被其他公司看中! 講白一點 官員們都要假裝沒看到!
沒有企業贊助 想繼續幹 那要很拼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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