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ne wrote:
因為台灣的法律是由男人主導訂出來的,不奇怪.


就"探視權"這件事來說

並沒有男女之分,也沒有不平等的問題....

若是限定只有母親能探視,那才是有問題....

另外,訂定法律的立法院,法案通過都有紀錄,你可以去查查看是誰發起,如何通過,是誰阻擋...可不是一句"男人主導"就簡單帶過.......

另外....這些委員就算男生較多,但都是男人自己選出來的嗎?? 一半一半吧...

mopackm23195 wrote:
直接法院見...(恕刪)


怕麻煩就等著被騷擾一輩子吧
痛只要痛一次就好~
這才叫一勞永逸~




betty429 wrote: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沒有經過生父同意,小孩可以由繼父在法律上正式領養??

那小孩沒有經生父同意下,現在小孩的姓氏是??跟生父姓?跟母姓?跟繼父姓?



小孩子還是維持原姓唷
剛好的是女方和前夫是同姓,所以對外也比較可以說是從母姓



betty429 wrote:
哇咧!意思是新老公不願意,女方就沒權利帶小孩回娘家給爸媽看?

感覺這女方只是從這個坑跳到另一個坑而已



應該是說女方很聽新老公的話,而且如果老公不載他回娘家
女方自己也不方便回去,要帶個小孩自己也大腹便便
但蠻奇怪的是,有時候女方父母想要看孫子男方那邊也有點拖拖拉拉的
心態是什麼不太知道

也許只是和女方這邊不太熟吧,畢竟很少相處
又或者是真得有點掌控慾
看看過些日子會不會比較好吧

mopackm23195 wrote:
應該是說女方很聽新老公的話,而且如果老公不載他回娘家
女方自己也不方便回去,要帶個小孩自己也大腹便便
但蠻奇怪的是,有時候女方父母想要看孫子男方那邊也有點拖拖拉拉的
心態是什麼不太知道

也許只是和女方這邊不太熟吧,畢竟很少相處
又或者是真得有點掌控慾
看看過些日子會不會比較好吧囧...(恕刪)


掌控慾在有愛的時候通常稱為"關懷備至",當事者認可其他旁觀者還是給予祝福比較實在........

那位新老公會緊緊抓住孩子一點都不奇怪,因為放在娘家會讓老婆分心,甚至給前夫有機可趁....

這狀況可能永遠不變....

至於看孫子拖拉的部分,也能理解...

長輩就是想隨時去看,但對方也是要上班,又不放心單獨交給長輩(畢竟有私會生父的前例),要橋時間自然會被說成拖拉....不如先談好固定時間讓長輩去陪伴...不要是臨時的.........
我自己的例子~
我跟前夫有兩個孩子,小兒子還在我肚子裡時我就逃離我前夫的家(家暴,外遇,不養家都跟我拿錢)
我離開那一年多,小兒子滿月時有來一次而已,中間都沒打電話,一年多後的某一天接到一通前公公打來的電話
說要談~談離婚~
談,他們說明了不要小兒子,要大兒子(長孫),我說好,但我也說明了1.監護權歸(法定代理人)我2.小兒子改母姓3,錢(我只討一年小兒子的費用約60多萬),前面2項很阿殺力的說好,第3項就說要回去討論討論,我也說好(錢:我前夫家都是官,前夫不是而已但前公婆大小姑很寵前夫)
他們回去討論的結果是寄來一張"存証信函"(問候他家人)存証信函沒多久後收到開庭通知書~很好~我也去開庭了!
開庭,我就還是講我要的2項,錢我也不要了!到要結束時,法官有說你們都選擇了不探視但親情是切割不斷的,再來孩子大了!若大兒子覺得媽媽那比較好媽媽不能婉拒,小兒子覺得爸爸那比較好爸爸也不能婉拒,我們當面都說好~
我就帶著兒子住在娘家,直到兒子2歲時我遇到我現在先生,他一開始都知道我的事,我剛開始時我一直的婉拒,因為我認為我先生可以遇到比我更好的(我先生沒交過女朋友,學歷又高),在我先生一直追求下,我們就交往到結婚
(中間都有經過一些波折啦!)
在婚前我先生也講很明我不能回去看大兒子,我說好,但我有跟我先生說法官跟我和我前夫的話,我先生也說好,
小兒子,結婚後要去辦正式領養,我們結婚後就真正的去辦正式的領養(上法院->傳前夫開庭->內政部兒童福利的媒合->社公訪查->社公訪查記錄交至法院->法院判決->戶政更正)
判決完法官又說話了!正式領養,孩子不能不養你當然你也不能棄養他,你們雙方是真正屬於父子關係,至於生父
在戶籍上他還是生他的父親這是法律無法切割的,至於生父,我小兒子沒有養他的義務~
板主若真的切割就要真正的講明白,不然又要毀了一段幸福~
若她先生真正不想讓孩子跟爸爸有連絡還是要辦真正的領養程序哦!(附:七歲前領養跟七歲後的領養也不一樣哦!地方法院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問!)
女方有監護權, 父親有探視權,

法理上有探視權, 不代表可以把小朋友帶走,

個人認為, 要探視可以, 探視時間、長短、地點說好, 女方/繼父要都在場,

個人認為, 讓小孩跟生父獨處會是很麻煩的事.

mravip wrote:
雖然不是原文,但這是...(恕刪)


所以協議書上所寫的探望小孩的時間 只要不遵守 就能要求放棄探視權嗎?




tony71110 wrote:
所以協議書上所寫的探...(恕刪)

如果你的協議書上只有提到探視時間而對方沒達成約定,當然可以要求放棄探視權,但這又是另一場官司,但贏面不大....

但若你簽定的有效契約就有對方因此同意放棄探視權的條款,對方也確實簽訂了,那就簡單多了....
mopackm23195 wrote:
前幾天回家,聽到長輩...(恕刪)


有收養吧?

收養後,法律關係就是法定親子關係, 跟生父無關了

法律上站得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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