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Cola wrote:...(恕刪)原來強暴過半年就不能報警了 還有這樣的喔 法律的判定不是妳相信什麼,而是妳能證明什麼。強暴當下沒有報警,事後還與男生交往(也許還發生多次性關係),法官會採信強暴才有鬼。 話說回來,妳也該質疑妳的朋友,可能只是想抹黑對方(洗白自己),別一聽到強暴二字就失去理性。
Miss.Cola wrote:然後第一次見面就硬上(就是約會強暴 無誤) 家裡剛好沒人在事後還叫她自己去買事後避孕藥來吃 Miss.Cola wrote:然後之後女生想說 唉 好吧 男生表現的很有誠意想認真交往的樣子 也就願意不追究 既然都接受了男生的誠意,為何還想報警?Miss.Cola wrote:男的長的又醜又矮 戶籍台北市 很確定是老魯蛇一尾 這跟戶籍那裡有何關係?
Miss.Cola wrote:上週 好朋友哭的很...(恕刪) 根據以往的判例來看,難以成案,因為妳朋友在案發的當下沒有提出相關的告訴反而與其交往,且都已成年即無法以未成年論處,現在因分手再提告當初性侵或妨害性自主,遑論舉證,幾乎不會成案,除非有掌握對方對於其他網友有類似行為的明確跡證,那就或可併同提告如果沒有的話,也只能恭喜妳朋友離開苦海,還是好好療傷先~~
約會強暴後會同意與對方交往,或隨便與明明自己不喜歡的人交往,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典型表現。原因是受害後,被害人心理極度脆弱,就像在水中快要溺斃的人一樣,需要抓住一塊能救命的"木板",所以不管這"木板"是好是壞,都會想要抓住。另一方面也是想催眠自己,證明自己沒那麼遭糕~很多網友並無親身經歷或有自己朋友發生這種事,只依自身判斷說一些風涼話,樓主無須在意,也無須生氣,因為這乃人之常情...唯有有處理過相似案例的人,才能了解當中心酸...若有證據(如Line等通訊軟體)的記錄,是有機會可以提出告訴;若無,則需要"套話"製造證據,能有錄音更好。但走公訴方式,成不成完全依檢察官自由心證。若證據不足但仍想一搏的話,建議採自訴方式提告(很多人有切身之痛呀,同一件案子,碰到不同檢察官,結果可能完全不同,難怪一堆人要喊司法改革)。另一方面,你朋友自身的告訴意願也很重要,訴訟過程相當冗長,被害人又要再度回想/訴說不堪的經歷,心理能否承受也是個大問題,建議不管告不告,都需找心理醫師協助~
Miss.Cola wrote:男的長的又醜又矮 戶籍台北市 很確定是老魯蛇一尾 我們幾個聽了真的很想去報警呀 不然下次又是誰受害但朋友說這樣會害死他 堅持不要處理很丟臉 能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這個壞人嗎??? (寫信去他公司之類)請問大家高見...(恕刪) 聽就知道在鬼扯明明就是分手分的不愉快又不想把事情鬧大才編這種謊言都已經被強暴了還怕會去傷害加害者,我是覺得妳可以再唬大一點。
evil_dick2 wrote:約會強暴後會同意與對...(恕刪) 估計只是不甘心而已******以下為常見的案例******一般女生總是很喜歡用性愛去綁住男生認為跟老娘上了床的男生就一定要跟我交往供給老娘吃喝享樂,要哄我,要寵我,帶我出國玩如果老娘還沒爽完男生想逃跑,那就用約會強暴,來告性侵,讓男生好看,樓上說的很好適時的用什麼"私德哥爾摩症候群"來說服法官,挺有用的。搞不好法官也好傻好天真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