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爾-D-01 wrote:台北市警方日前在南港一家汽車旅館逮捕一名23歲黃姓賣淫女子,她供稱自己才結婚1個月,因為「要買的東西很多,老公給的錢不夠」,才下海自己賺;黃女的丈夫趕到警局幫她交保時,得知新婚妻子為了買名牌出賣肉體,臉色鐵青一句話都不肯說,繳完錢就帶著妻子離開。 我心中只有兩個疑惑.法律明文規定本刑在三年以下的輕罪,非必要,不得羈押.法律已經修改了嗎?難道單純賣淫這樣稀鬆平常的事,可以判到三年,致使需要交保才能釋回?再者,就算是需要交保,也是案子已經移送到地檢署/法院,由檢察官諭令交保,家屬是在地檢署繳錢,辦理交保手續.怎麼可能會是到警局辦理交保,在警局繳錢?是我lag了嗎?全台灣那一個警局有處理現金的出納員在收保釋金?有那一個警局的警官有資格可以裁定嫌犯交保,並且辦理交保?法律修改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