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補充建議部分:
1.證據方面,一般還是以知悉這件事情,也就是直接聽到對方散布內容的人當作證人。
如果是經由你或直接聽到內容的人再轉述知道的人,就無法當作證人。
所以,在提出告訴之前,必須要先確定有這樣的人,願意出庭幫助證明這些事才行。
或者,對方有製作什麼書面或郵件,可以去蒐集這些資料。
2.另外,記錄下雙方談話的內容。
如果內容可以顯示對方曾經散布那些足以貶損人格的言論,也是可以當成證據。
不過,在提出以前,你必須把證明逐字逐句標明發話人,謄寫成書面譯文,連同提出,檢方才會把它當作證據,以內容進行調查。
3.至於損害賠償部分,一般是等到刑案經檢察官起訴後,再於刑事程序裡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4.最後,記得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事實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5.因未詳述全部案情,其他應視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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