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建議朋友跟她老公分開,但她老公不肯...有沒有比較好的方法?

Inspector wrote:
照樓主形容,是個卑鄙...(恕刪)


樓主不是有說她那個朋友覺得自己做錯了嗎?
ymhchang wrote:
我們沒辦法去懲罰,感情的改變...(恕刪)


愛只是一種感覺
會淡化 會習慣
但是曾經愛過的兩個人只要有心 有努力的共識
還怕找不回相愛的感覺嗎?

不愛了
說得多麼冠冕堂皇 理直氣壯
有太多人把 不愛了 當做藉口而外遇
問題是
你有想過自己該為 不愛了 做什麼溝通和努力嗎?
不要把愛情當作可以不勞而獲的東西~!

你當然可以把通姦當作一種懲罰
但懲罰的不是感情的改變
而是懲罰這個人忘記了對婚姻該有的承諾和努力
雨宮瑩 wrote:
樓主不是有說她那個朋友覺得自己做錯了嗎?...(恕刪)

一般人覺得自己外遇有錯會更加倍的去愛自己的家人,去贖罪...

不是像這樣子,上法院訴請離婚的~~

試想,若妳老公外遇被妳捉到,後來他還上法院訴請離婚,妳會認為他有認錯嗎?有悔改的心嗎?

若妳老公的朋友上網發文"想建議朋友跟他老婆分開,但他老婆不肯...有沒有比較好的方法?"

妳會怎麼想?
悠然~~
雨宮瑩 wrote:
樓主不是有說她那個朋...(恕刪)

她那個朋友好像一路都在錯

最大的錯可能是有個狗頭軍師
Inspector wrote:
如果我今天是有錢花花...(恕刪)


我同意你的說法,不要說喜歡挑戰人妻,就像Tigger woods,結了婚還到處拈花惹草,也是罪大惡極。不過如果是真愛呢?嫁錯人的呢?今天不小心走錯了一步,在離婚前就發生關係。因此就與那些只是為逞一時之慾的人同罪,我無法認同。但是法律沒辦法去評量真正的對錯的話。這樣的法律就沒有可行性。
ymhchang wrote:
不過如果是真愛呢?嫁錯人的呢?今天不小心走錯了一步,在離婚前就發生關係。因此就與那些只是為逞一時之慾的人同罪,我無法認同。

法律無法全面考量,所以國外有陪審團制度,就是要考量情有可原這一部份,但不該用廢除法律避免
外遇上床會被拍到證證,很多不只一次
都是老公頭上綠到發光,才被捉姦在床
有那麼多偷情時間,怎麼不去把離婚辦一辦呢

樓主好友偷情,事後男人跑去結婚,算什麼真愛
safehaven3012 wrote:
一般人覺得自己外遇有...(恕刪)


說的好

誰不會犯錯 但是犯了錯 要懂得彌補 懂得悔改

而不是一昧的找理由逃避

拍拍屁股走人 實在不是一個成年人處理事情應該有的態度

樓主一昧的幫加害者說話 把所有的責任歸咎於受害者

很想請問 妳的同理心哪去了

還是妳的同理心是看對象發揮的...?



Inspector wrote:
有那麼多偷情時間,怎麼不去把離婚辦一辦呢...(恕刪)

貴婦下午茶要錢啊,老公付
狗狗美容要錢啊,老公付
跟情夫上賓館要錢啊,老公付
跟情夫上賓館用的保險套要錢啊,老公付
...

凡此種種,老公如此好用,何必離?

除非通姦被捉包才有可能會去想跟老公離婚吧~~
悠然~~
ymhchang wrote:
事實上如果是毫無感情的肉體出軌,反而是沒有太大問題(比如說男人招技),但是罰不到精神面的去罰肉體面的。既不實際,也沒甚麼意義。...(恕刪)


若已婚男人去召妓,太太是可以告丈夫,跟女生通姦的! 決定權在太太!
行為面有證據可判定,你要處罰精神面的的話,精神面要怎麼判定呢?

假如有個辣妹穿著清涼養眼,某個已婚男人腦中想到一些A的事情
要罰那個男的在腦中強姦那辣妹嗎?
要怎麼判定,因為他吟吟笑?

有人說法律是規範多數人最低的道德標準
特別去鑽牛角尖是沒辦法套用到多數人的!
Nirvana_ wrote:

=_="..很難理解...我的邏輯很簡單...就是結婚這麼容易..為什麼離婚這麼難...
兩個不相愛的人硬是要用婚姻綁在一起是很痛苦的..
我有切身之痛..(不是指我自己.我與太座交往十幾年後結婚五年,現在育有兩子)
我爹娘因為個性不合
沒第三者..雙方也沒不良嗜好.也沒家暴.
吵吵鬧鬧數十年了..分房睡二十年.不太講話十年了..
現在是完全不講話了..我從國中比較懂事後就一直問他們說~~為什麼不離婚
答案都是..為了小孩.只好忍....(恕刪)


你我講的是兩種不同的情形,我的邏輯很簡單,我再解釋一次:

雙方都同意結婚:就結婚,這沒問題
雙方都同意離婚:就離婚,這沒問題
雙方都不同意離婚:就不離婚,例如你爹娘的例子,他們兩個有例如小孩等等的其他考量不想離婚,兩個都不想離婚,這沒問題

我說的會有問題的是:當一方堅持要離婚,另一方堅持不要離婚,這樣怎麼辦,就要靠法律了

這時法律有兩個情況:
情況一:規定得很嚴格,就像現在我國法律,要有很嚴重的事實,才能准許離婚
情況二:就是前面大大講的,規定得比較鬆,隨便單一方想離婚,法律就能判准離婚
(我的看法是,應該要實施情況一,否則若像前面大大將的用情況二:玩膩了只要單一方面用個性不合之類的小理由就能離開,那麼對另一方情何以堪,對吧)

我講的是兩方一個要離一個不離,要訴諸法律,法律判定離婚的嚴格程度的輕重
而兩方因為有什麼考量而並沒有要離婚(或是考慮小孩等其他因素還在內心掙扎中),並非 "一個要離一個不要離",所以這不是我要講的範圍

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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