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k.995 wrote:
那再請問一下!
假...(恕刪)
恩,這樣說好了,
如果小明和小王說,
你借我100塊好不好,
不然我沒錢吃晚餐,
結果下午看到小明手上拿著最新的漫畫,
一問之下才發現小明把借來的錢拿去買漫畫了.
沒錯,
小明是騙了小王,
但是小明有詐欺嗎??
這邊就要牽涉到初步的法學觀念了,
也就是所謂的原因事實,
你訂了一束花而且付了錢了,
要求花店明天送到女友辦公室,
結果當晚你們分手,
你可以主張和花店的購買契約無效嗎?
又像是,
你因為很想吃零食,
買了一包餅乾回家,
結果半路你突然覺得自己該減肥了,
你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嗎?
要知道你借錢出去的法律行為,
和你以為他是(或將是)你女友,
是沒有關係的,
你為什麼借錢給他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
重點是你對你的借貸行為有沒有認識,
也就是你是出於你的自由意志決定借錢給他的.
當然,
原因事實並不是完全沒關係,
只有在原因事實本身是契約的要件的時候,
原因才能夠成為主張契約無效的理由.
最後回到刑事上的詐欺罪,
如果還有一絲絲可能的贏面的話,
就是你能夠舉證對方當初是欺騙你,
欺騙你的感情才讓你借錢出去的,
但是我必須要說明的是,
就算你能夠證明對方欺騙你,
也不保證詐欺會成立,
畢竟對方只要死咬著,
感情的部分他自己也不知道,
至於錢是單純的借貸關係,
畢竟感情的問題,
說不愛了就不愛了,
並不需要交代原因事實.
所以我還是認為你可以考慮民事官司,
而且打民事官司,
其實費用並不高,
只要有匯款紀錄,
或是其他可供證明的紀錄,
要拿到執行名義並不難,
之後就是想辦法強制執行薪水或是財產.
以上是我個人淺見,
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果真的還有問題,
可以考慮去附近學校找找看有沒有法律扶助社,
或者是求助於法律扶助基金會,
可能對你會有更大的幫助.
steve5 wrote:
根據詐欺的法條規定,
你必須要指證對方使用詐術是你將你或第三人所有之物交付給他.
問題是,
你並不是把錢送給他,
你們成立的是借貸關係.
所以論理上真的很難成罪,
要知道就連有法律關係的婚姻詐欺,
都是很難成罪的,
更何況是感情詐欺?
...(恕刪)
爭點好像不在這吧
交付又不是無條件移轉所有權的意思(送)
難舉證之處在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使用"詐術"使人
舉例來說
如果對方跟你言明是借貸關係,但是後卻死賴不還,是有可能成立詐欺
但是所謂的詐術跟意圖在舉證方面難度很高,首先對方跟你的對談你有沒有錄音?
事後死賴不還是在事前就有不法意圖還是事後客觀上其他因素致使不能償還?
這是非常難以舉證滴~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