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我在我的部落格發文舒發我對交往一年剛分離的一段感情有犯到毀謗罪嗎?

48759 wrote:
樓主如果貼圖在這裡就...(恕刪)


貼圖? 我沒有貼圖阿??
dougmichelle2001 wrote:
我覺得就算是律師也不會說"絕對不會被告的啦~"這種回答。...(恕刪)


樓主應該是要問是不是會被告成功

成功的意思應該是法官會判刑確定的意思吧

因為提告權在於對方

告是一定能告的(可是後續是對方是否會告 能否成案 法官是否會做不利樓主的判決)

就算誣告也是一種告

嗯, 我剛也做了一下免費法律諮詢, 對方是跟我說只要我沒有指名道姓, 對方是無法告贏我的, 甚至已經知道我部落格的同事們也曾看過他本人, 這也不涉及危害他的任何違法行為, 重點就是在於我那篇文章並沒有指名道姓.
bigmouw wrote:
樓主應該是要問是不是...(恕刪)

對方要告 甚麼雞毛蒜皮都可以拿來告
我記得如果沒有指名道姓(id也一樣) 應該是不會受理
至少應該有的條件會看一下吧
要不然誰都可以去告一下了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lilith wrote:
對方要告 甚麼雞毛蒜...(恕刪)


本來就是啥雞毛蒜皮的事情都可以提告

之前跟我(您也在)在有關部落格照片被拿出來作生意其實都是一樣

法院開門就是要做生意的

最近遇到一個有關消費者保護的案子

我是被告方可是看到對造律師所提的理由

我邊寫答辯狀邊笑因為對方一整個鬼打牆

心理再想這律師的費用真好賺

律師不會說絕對不會被告的啦不然這樣律師賺啥(我也不會講)

就算請求權基礎八竿子摸不到邊

開庭的時候(三庭就結束了被告勝訴)我深深感覺到庭上充滿著無可奈何的表情聽對造律師答辯

但是對造律師是個年輕時尚妹妹

庭上也是個漂亮的熟女

這大概是我這個案子唯一的收穫吧

糟糕神聖的法庭我竟然有如此的想法(不過實在是因為太無聊了)

是很想跟他們要電話請她出去吃飯認識認識
lasthero wrote:
貼圖? 我沒有貼圖阿??


我的意思是
您沒有按照01的傳統來走
雖然情有可原
但小弟還是非常好奇
可以小小聲地問一聲
"圖咧"嗎?
48759 wrote:
我的意思是您沒有按照...(恕刪)


原來如此, 但這種事情根本上沒有什麼圖吧.......
反告她誣告吧~~民事訴訟你可以求償~叫他登報道歉!

lasthero wrote:
因為這段感情讓我不堪...(恕刪)


我也對 motel裡面的擺設很漂亮很想去看 的說
paul.mima wrote:
反告她誣告吧~~民事...(恕刪)


唉, 我想他也不敢去告吧, 因為等於對號入座間接把他身分曝光了, 這只會讓他更難以生存下去~

剛剛又把她跟另一個很有名氣專門在網路上出租單眼相機的一家店的老闆(已婚且有小孩)的msn交談紀錄(從一月到五月)又重新拿出來看一次(那個老闆也是她前男友), 我真的覺得我好可悲, 原來我在她心目中他一直都沒有那麼愛我, 那個老闆還一直慫恿她跟我分手, 甚至還一直問她哪天有空可以出來見面, 甚至還表明很想再跟他做愛之類的話語, 然後她還跟那個老闆說我管她太嚴, 讓她沒有自由的空間, 因此她無法跟那個老闆碰面, 天阿, 我給她自由的空間這有什麼問題, 問題是當下我是她男友, 我怎麼可能給她空間去跟她前男友見面然後做愛?? 這是什麼謬論, 她對感情的價值觀真的是嚴重扭曲, 老實說我還曾經寫信給那個老闆, 警告他他已經結婚有小孩了, 不要在外面亂搞搞上我女友, 我沒有直接把msn對話內容傳給他老婆看已經對他很仁慈了, 要他有自知之明, 後來他回覆我說不會再找我女友了, 真的是夠了, 我怎覺得現在的社會對於感情的價值觀怎可以被扭曲成這樣, 這也難怪現今社會離婚率居高不下, 都是因為他們想法偏差, 不懂得什麼叫做愛, 對愛的不尊重, 真的很可悲......

她今天還傳簡訊給我希望我能夠把那篇文章刪掉, 原因是因為我們曾經真心愛過, 現在既然分手了就互相給對方祝福吧, 我看到這個非常無言, 如果曾經愛過, 那為什麼當初過程中她要這樣對我? 她對這段感情經營過什麼了? 付出了什麼了? 今天如果她做的很好可以讓我感受到她的愛, 那我想我們可以走的很平順, 重點就在於她自己先有我們不適合的想法(原因就是我經常因為她的一些行為惹我生氣), 然後又不去經營不去付出什麼, 卻還口口聲聲說真心愛過我? 我真的很難相信她講她曾經真心愛過我這句話, 我想她只是想要讓我對她軟化後看我會不會把文章刪了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