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rari GT wrote:台灣一個名額已經額滿...(恕刪) 先聲明,我已經老了,對這種遊戲也沒興趣了,就算有興趣也已經有心無力了純粹就法律觀點而言,坦白說到後來應該只能依照鐵路法規罰300元,最多加個社會秩序維護法罰款了事因為已經出租的車廂並不是多數人所能任意出入,並不能算是公共場所,因此公然猥褻很難成立。至於有參加者說有打開窗簾這個證詞,他必須負舉證責任,不是用嘴巴說就構成證據力,再加上是在哪個路段打開,是否在可視距離內,或是列車行駛速度,加上動態視力問題,公然猥褻真的很難成立。女生未滿18歲但已滿16歲,只要性行為不涉及對價關係,並不能說是違法因此媒體說主辦人最高15年有期徒刑,我只能說引用法條錯誤,犯罪構成要件不符但道德上我只能說,主辦人已經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至於台鐵要求償,我只能說請發言人搞清楚"所受損失"跟"所失利益"還有"舉證責任問題"再決定要求償多少,至於民事庭判決下來,我只能說或許會讓台鐵跌破眼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