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和男友分手的台灣未婚媽媽,急需詢問監護權問題

未登記結婚且出生證明欄位是空白的,這兩項足以讓你贏得監護權了
但還是建議你聘請專打婦女官司的律師作"加分"辯護,台灣法官很吃悲情這一套怕有萬一~
baby2013 wrote:我和外籍男友已分手,目前有一個四個月大的


記得非婚生子女,監護權歸屬是以女方為主。
恕我講句現實的話....

我怎麼感覺到妳還給他機會帶走小孩,

如果是我我一定馬上換鎖,連探視都不給他,最好是讓他根本找不到妳,在妳的世界消失,

不管是搬家還是什麼方法的,不會讓在這個現在已經強烈表態要帶走妳小孩的人,

還給他探視權,還讓他有機會隨時去跟小孩相處......

讓他有機會找到妳(妳的家人)小孩....等,這就是給他機會作很多事,

只要妳一不小心一有機會,對方會作出什麼事誰也不知道,

畢竟他也很強烈的表達要帶走小孩了,不是嗎?

法律上如果一切都是妳站的住腳,那妳自己何必再多增事端呢?





baby2013 wrote:
我和外籍男友已分手,...(恕刪)


誰叫你要找非洲外籍
本國的不去愛偏偏要找那種的
現在後悔也已來不及了!!
1.換鎖先
2.知會會接觸小孩的人.保母...等
3.大樓出入.如樓下警衛..知會不可讓他進入或者看到趕緊打電話告知你
4.保留任何跟孩子有關的paper.尤其是任何花費的收據(奶粉...).出生證明文件.
5.可能會打跨國官司.先找律師諮詢
6.先前有無任合討論孩子的訊息....趕緊保留.當然.對他越不利.要保存好.如他不願意出錢....
7.對方有無工作簽證.還是其他.等合法長期居留的文件..沒簽.就抱歉.舉發先.現實是殘酷的.

1. 前面有人說:「男方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檢驗父子之DNA確認父子關係,確認父子關係後,不需經過認養就可以確認為小孩生父。」這是對的。

2. 等男方確認為小孩生父後才有資格爭取監護權。民法採過失責任主義,有一方若有過失將無法取得監護權。雙方都沒有過失時,法院就會綜合各方面考量以子女最佳利益來裁定。

3. 爭取監護權可以不必委任律師,把錢省下來。蒐集證據自己來;即使有委任律師,還是要自己蒐集。樓主應使得座機手機都能錄音;最好另外有專用的錄音筆(我用SONY的),男友來探視小孩時全程暗中錄音 。

妳要蒐集證據來證明男友有過失。法律上的「抽象輕過失」,即對方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1100條,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民法中所謂善良管理人責任,係指應盡其應盡之責任義務。男友未盡其應盡之責任義務而有過失,妳就以民法第1100條請法官裁定駁回。

監護權官司會先經過調解,法令並沒有規定要強制調解,妳可以發函給法院說不接受調解,於是就改分案進入訴訟程序。開庭時妳要提供證據來證明男友有過失。妳也可以先經法官同意而請家人出庭作證,證明妳適合擔任監護人,但這只是佐證而巳,重點在對方要有過失。

4. 男友有探視權,雙方可協議好探視時間及方式。如果拒絕他探視小孩,你有過失會失去監護權的。除了失去監護權之外,他可以在刑事上控告妳強制罪。所謂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最高法院判例亦有謂本條強暴不必使人致使不能抗拒,脅迫亦不必使人心生畏懼為要件,只須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即為已足.... 。檢察官起訴後案子移送地方法院刑事庭,他可以向法院遞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向妳做民事求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求償有個好處,是不必繳裁判費。

5. 妳是監護人,要是男方帶走小孩,妳可以控告他略誘罪。

6. 不要共同監護,一定要單方監護。共同監護其缺點:
(1.) 甲乙夫妻離婚協議小孩共同監護,週一至週五小孩住在甲方處,
週六日住在乙方處,週日晚上送回去。可是乙方於週日晚上不依
協議送回小孩,甲方報警極可能不被受理。原因是雙方都是監護人,
如果單方監護警方會協助。
(2). 小孩萬一意外送醫而要緊急手術開刀,當然是要監護人簽字同意。
可是另一共同監護人無法及時趕到,醫師極可能自保而放手不管了。
在學校也是一樣,老師交代學生帶文件回去要家長簽字蓋章時,若是
共同監護就會多一些麻煩就是了。

法院具有止訟息爭的功能,若是裁定共同監護豈不是在製造爭執糾紛!因此,法院一般不會裁定共同監護而是單方監護。

7. 監護權跟撫養費是兩件不同事情。打監護權官司,撫養費不在訴訟範圍內,開庭時若提到撫養費法官是不理會的。關於撫養費,應是另行遞狀打官司。


各位板友還是針對所謂的國內法在討論,殊不知台灣的法律出了台灣海峽就等於是屁。

假設小孩真的是男方所生,男方是不可抹滅的法律上的父親,法律上的權利與女方一樣。

況且根據版主所言,男方並沒有拋棄女方與小孩,所以男方在法律上並沒有過錯。

姑且不論女方的經濟實力在台灣島內比男方穩定,這在官司判決上並不重要。

也請大多數台灣網友了解,非洲國家並非都窮或黑,北非很多白人系的國家經濟實力與生活品質不輸台灣。

北非多國人民長相就是我們印象中的歐洲白人,藍眼白皮膚深邃五官,長相贏過眼小鼻小矮小短小臉方的亞洲黃種人太多了!

根據女方所言,因為男方沒有遺棄的事實,反而積極想爭取小孩,打國際官司的話,女方輸的機率非常大!

我建議女方還是好好坐下來跟男方談,畢竟根據女方所闡述他們兩個是計畫性生育!


網路上虛虛實實,網友需有智慧去評斷有些故事並非我們所看到的那樣。

台灣人(中國人)是出了名的口是心非,難道大家不知道嗎!

網路詐騙多,睜開眼睛看細節,就能發現真偽與否!


今天先去換掉家裡的鑰匙
明天去和律師討論
vjcooper wrote:
去!!非洲人又不一定是黑人!!
再說黑黃混血又怎樣了~~真不恥這樣種族歧視的言論!!


你可以說你不歧視,但其他人呢?
但是在成長時期,
這種歧視再同儕間一定會存在~這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就算在國外如美國這種民族大熔爐,也對 coloured 有歧視
建議樓主如果爭取到監護權,要有對小孩做心理建設教育的準備~
kolovos wrote:
各位板友還是針對所謂的國內法在討論,殊不知台灣的法律出了台灣海峽就等於是屁。

我前面發言是指雙方戶籍都在台灣,假使男方要爭取監護權就要向小孩戶籍所在地的管轄法院遞狀。可是樓主男友非台灣戶籍,他如果回非洲原國家遞狀,因小孩戶籍在台灣,其法院會不會受理而成為國際官司?這我不懂,樓主可請教專家或律師。不過印象中多年前高雄吳憶樺監護權國際官司,樓主可先上google搜尋先瞭解案情以做參考(吳憶樺原先戶籍在巴西?)。

另外,我前面發言第3點:「男友未盡其應盡之責任義務而有過失,妳就以民法第1100條請法官裁定駁回。」這點我弄反了。男友才是用民法第1100條來爭取監護權,不過民法採過失責任主義,樓主還是要提供證據來證明男友有過失而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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