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i123 wrote:
不,法官沒有權力禁...(恕刪)
我聽你在唬爛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樓主老婆要用哪一條訴諸法律?????
小書書 wrote:
我聽你在唬爛夫妻之一...(恕刪)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每天故意跟你吵鬧,激怒你,
你不吵不鬧,叫無法溝通,身心不堪長期精神壓力。
你講話大聲甚至辱罵,叫身心不堪長期言語虐待。
你失控打她更好,叫家暴,離婚還可多要一筆撫恤金。
你受不了離開現場,叫你不顧家庭,導致她身心受創精神虐待。
常受不了離開現場,叫並無共同居住之實。
以雙方無法共同生活為由,無論是她錯,還是你錯,不重要,
法官還會“很好心”的勸你,
你們都無論共同生活在一起了,何不……,
財產你爭議,還要你另提訴訟,
要清查財產,要你先離婚才能提出。
關閉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