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metime0924 wrote:
所以這真的是有模式?有一批人是這樣利用對象的?
我一直以為可能是原生家庭影響的關係...所以一直抱著他可能不經世事.欠歷練的心態在看他,不想多與他計較
(婚前他都是與家人同住,吃喝都有父母打理,結婚初期他甚至會跟我抱怨以前他都不用做家事,跟我結婚才會這麼辛苦,他是上輩子欠了我什麼,每次付錢每次臭臉,每做一件家事就一次臭臉,直到最近我終於受不了,叫他找律師同時開六字經狠狠幹譙之後他才收斂)
所以他是男蟲模式?
我的天啊...
這是真的嗎?


1.人是妳共同生活的,也不能單憑妳的主觀感覺,眾人便騰空想像妳的另一半是什麼是什麼之類吧? (到時不小心批了幾句,警局傳票就來了)

2.在事情還沒發生前,妳大可以選擇最適合妳,最好的生活相處模式。(就是找一位真正讓妳覺得能幸福的)


3.妳家那位一定是傳說中的花美男,帥哥?



像我的好友小月月 一輩子拼的半死不活 一輩子要看光幾千年來大部份人類所有知道的一切 一輩子要純陽之體
一輩子拼死拼命努力‧‧‧ 到頭來啥都沒有之外,還四處被嫌!


根究底 就是不帥

連自己的老母也嫌他個半死‧‧‧ 他也是很冏‧‧‧ 老母阿,為何當初妳不能直接生個金城武幾億倍俊美外貌的基因給我? (單憑這外貌‧‧‧也能隨便賺進數十億廣告財吧‧‧‧)

醬就算我再破 再敗 再爛‧‧‧ 還是到處受歡迎。


妳生個這樣的長相給我‧‧‧ 我再怎樣努力‧‧‧ 還是被妳 被所有人嫌個半死阿!!!



然後沒老婆 沒女友 最後又都怪到我身上來 (真是靠北邊走誰叫早年我就是走純陽路線,誰知要一直推倒一直推倒一直腿倒 才是大部份人類的正常行為)



將我生成是個娘炮花美男(當今世上最美的男人)‧‧‧ 應該隨隨便便都有幾千位女生要主動當妳媳婦吧
noisegirl wrote:
他的概念 應該是
妻子為了cover先生的生活花費
所以額外出錢幫他

另 房子如果婚後有增值 增值的部分是算夫妻的
一切的切割點 都是到結婚的那一刻
換言之 房子如果跌價 損失的部分 也是兩個人的...(恕刪)

網路上很多法律觀念很奇怪,跟實際法條解釋差很多。
1.除非有直接幫忙還貸款,生活花費多出一些沒什麼,法律沒規定夫妻平均負擔家用。
2.婚前已取得的財產,婚後不論增值貶值,都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
3.夫妻間贈與不列入剩餘財產。比如婚後先生出錢買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登記理由為夫妻贈與。
難得糊塗鴨 wrote:
網路上很多法律觀念...(恕刪)


那如果樓主改辦理分別財產制呢?


這是我在婦女新知網找到的-
(原文網址:www.awakening.org.tw/chhtml/qna_dtl.asp?id=3&qtype=&qtype1=&qtype2=&)

約定分別財產制
「約定分別財產制」指的是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各自保有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債務也是各自負責。

夫妻如果要採用「約定分別財產制」,夫妻必須共同以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但是如果符合下列的情形,也可以由片面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

一、由夫妻的一方片面改用「約定分別財產制」,這時候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但是必須透過法院的裁判來宣告。
(1)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2) 夫或妻之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
(3) 原來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之夫妻,依法夫妻之一方經徵得他方同意即可以可以處分共同財產,但他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同意時。
(4) 原來適用「約定共同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之夫妻,有管理權的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5)一方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6)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時。
(7)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8) 其他重大事由時


樓主是否能主張#5 去要求改成分別財產制?

* 不好意思 我剛剛還看到這個: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030-2 條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
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
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
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很明顯 樓主先生用婚後財產清償期婚前所負債務(房貸)
所以 還是可以納入計算的阿~?
共同生活的夫妻,財務就算去辦理財產分開,生活開銷也很難分算。
如果以共同基金支出,問題會簡單一點。

但是什麼錢可以花,什麼錢不能花,要有共識。

不然就像我家。
我支付房貸。
我老公養小孩。

剛開始是他買了一台四萬元的筆電,預算透支!
房貸是固定的沒辦法省,我節省小孩托育費,省奶粉錢...
這樣一個暑假就可以把筆電費用攤平。(<=理想化)

沒料到!
竟然讓老公有閒錢拿錢去玩直銷!還說花錢用好一點的產品..
聽他說要用好一點,我突然哭出來...!



===已解決===

考慮到房貸餘額一千多萬,還有三個幼兒。

我建議,臺北房子賣掉,我們帶著三個小孩回公婆家住。

這樣我可以安心上班。他也可以整天玩魔獸。

(不過小孩會吵他,我公公會罵他,我婆婆會唸他。)


我先生說,生活開銷他確實忽略了,他取200萬存到我戶頭,作預備金。

直銷則退出。暫不考慮回高雄。


==========



祝福樓主能獲得妥善安排。

沒共識千萬不要有小孩。
龍癡癡地著望著魔羯半响,手上抱得更緊,低聲道:「妳的臉紅得真好看……。」

難得糊塗鴨 wrote:


沒有這種情況吧,除非有幫老公還貸款,不然老公自己償還自己的貸款,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償還貸款時間還是在婚姻中

所以你所賺的錢是在婚姻中產生的

所以這部分還是歸夫妻所有

如果你由長輩中的得到贈與現金1000萬

那另一半無法主張分配這1000萬

但1000萬存定存10年產生出100萬

那這100萬則須拿出來分配

但是1000萬資金戶頭混到家中開銷一起使用

無法證明是贈與來1000萬

也會拿出來分配
其實你們很合適,一定要堅持到底,不可以把他放掉喔!
娜塔 wrote:
償還貸款時間還是在婚姻中
所以你所賺的錢是在婚姻中產生的
所以這部分還是歸夫妻所有
但是1000萬資金戶頭混到家中開銷一起使用
無法證明是贈與來1000萬
也會拿出來分配...(恕刪)

並不是婚姻中產生的財產都歸夫妻共同所有,民法1017條第一項不論新舊條文,都不是婚後產生就全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資金有混同,則有混同的計算。
難得糊塗鴨 wrote:
並不是婚姻中產生的...(恕刪)


可是我看到的是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017 條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如果法律是這樣寫,實務卻又不遵守,這條是否該廢了

目前為止看到的 都是婚後透過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
才不會在婚姻關係消滅時 被列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物
noisegirl wrote:
可是我看到的是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恕刪)

你舉出這點的疑點是?孳息有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比如農作物收成或租金,房價漲跌不屬於孳息。
結婚是為了什麼
結婚是為了什麼
結婚是為了什麼

你晚上睡覺時
自己想想結婚是為了什麼
或者把情形告訴雙親

結婚是為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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