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沒有法律支持 當然可以立法去滿足他們
但我覺得立在哪裡 到底有什麼差別 為什麼一定要是民法??
有法律承認不就可以了??
如果覺得這樣有被歧視的意味
那其實教科書說要尊重同性多元 其實尊重這一詞本來就是對少部分人所使用的 這樣的詞不也是一種歧視?
少數人服從多數 多數尊重少數 一直都是我們民主政治一直倡導的
我可以認同教科書內容是要尊重多元
但我不希望內容去說明 同性傾向是正常的一個行為.........因為那樣的行為 本來就不正常.....
我能接受同性傾向合法化 但不能接受合理化0,0+
但一旦允許了 誰能去監督內容是否符合期待?
現在符合~~那未來?
很多人說同性傾向是天生的...但也沒法確定會不會因為教育不同 最後有後天衍生出的同性傾向
我同意立法保障他們相愛的權力
但沒法同意入教材0,0+ 因為入教材的內容不是我能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