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xr6902421 wrote:
電信業者的契約內容是
你是否接受廣告簡訊,(中華電信的)
你可以選擇要簽或不簽,
簽了以後表示你認同這一項契約,
並沒有違法,
維修電腦留下客戶資料
是為了追蹤客戶電腦狀態以及做售後服務使用,
並不能以滿足自己私慾為傳簡訊的理由
甚至不能拿來"交朋友"
這已經構成民法隱私權的侵害,
客戶可以依侵權行為來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
當然這得客戶覺得被騷擾..
而我的意思是.
我並不贊同樓主這樣的行為
但是既然沒事發生,
就祝其好運
相同的事情如果該客戶是我女朋友
我會堅持對樓主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並且對樓主的公司提出連帶賠償責任
要電話,要MSN請正大光明的提出請求
而非偷偷摸摸的拿客戶資料來做為滿足自己私慾的工具.
這是非常不可取的
看狀況.這確實是違法
如果女方要提出告訴
確實是合情合理又合法
啥情節並沒有啥差別.
詐騙集團就是詐騙集團
晚上詐騙白天詐諞的罪名一樣.
打電話詐騙,傳簡訊詐騙,甚至跟你面對面詐騙,都是詐騙.
不知道啥時詐騙還會有輕重緩急,情節,狀況之分?
好~既然要就事論事~我們就來看看您說的東西~
首先~~請各位注意標明紅色的部份~~
還有請各位注意~引用的法條是民法188條~
現在~~知道相關條件後~~
我們開始來說明~~
妳只要留了相關資料~~就算是電話~~
就已經是同意公開您的電話以利相關業務進行~~這就不關隱私侵害了~~不然妳就不要留~~
這是不是跟銀行還有電信業者簽約一樣呢?
好~接下來~~
您說留聯絡方式下來是為了相關業務進行~~不是為了交朋友~~我同意~~
但這也同時有模糊地帶~~因為沒有相關約定禁止~~
您也說了~~是否構成騷擾~~由被害者提出~~
但是~~您說的隱私權侵害~~已經明顯看出是無限上綱的說法~~
因為要構成侵害~~是要滿足客戶隱私被公開~~讓第三方知道~~
現在看出您引用的法條~~弱點在哪裡了吧?
引用錯誤!
整個過程只有甲方跟乙方在互動~~有第三方嗎?
關隱私權侵權損害啥事?
好~~再來~~~
您後面繼續提出~~如果是您女友~~您說會提出侵權損害賠償~~
請問~~你知道什麼叫隱私權侵權損害嗎?
所謂的侵權損害~~是指因為公開隱私而造成利益或名譽損害~~~
請問~~如果是您女友~~她既沒被公開隱私資訊並造成利益或名譽上的損害~~
沒有損失就叫人賠償?
您要憑哪一個法條跟證據請求賠償?
別忘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看狀況確實違法?
請問您在法官面前這樣說~~法官是要看你說的狀況還是要看他學的法條來做判斷?
說人詐騙集團?
證據呢?
他騙了妳女友什麼東西?
感情嗎?
在哪?
拿證明出來看看呀~~~
再提醒您一次~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不看狀況又不看現有證據就引用法條~~
小心人家反告你恐嚇加誣告喔~~
什麼叫輕重緩急、情節、狀況?
沒有情節重大的部份怎麼會有加重處分這個東西?
就算今天是詐騙集團~~你也要被騙了~~有證據了~~你才可以說人家是詐騙~~
法條不要亂引用~~很危險的~~不要什麼案例都拿隱私權來當擋箭牌~~
要告就要告性騷擾~~~用簡訊內容當證據~~不過當證據~~以這個案例~~還要看簡訊內容來判斷~~
參考參考~
E.V.I.L.~Every Villain is Lemon~壞人研究所......呃...不對~~是檸檬研究所開催中~≧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