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電話錄音(從開始到掛斷電話)只要你不要出現恐嚇或是帶有威脅的話語
其實這在民事官司上可以當作參考 證據部分要看法官
第二個 調解是不錯的方式 按照你的想法 可以先約在警察局裡面開調解 當然這部分要找熱心的警察
證據部分就自己想辦法補強
第三個 打民事官司 依你的狀況 可以打民事簡易庭 繳裁判費1000元就OK了
簡易庭其實你提供資料充足 搞不好去一次或是根本不用去就判下來了(大概幾個月吧)
至於找不找律師 個人建議是 法院都有訴訟輔導科 除了可以問之外 那邊桌面上也有範例 你若有空可以先去看看
如果你賺錢是一秒幾十萬上下 那就請律師吧
民事執行部分 也是只要繳1000元執行費(你之前繳的裁判費跟現在的執行費和郵資 都可以跟對方拿)
簡簡單單就解決
看到大大說非法正義之類的 其實我一直認為說 其實法律不難 由其是民事部分
欠錢還錢 天經地義 法院一定不會有甚麼偏不偏心這問題
要法官相信你說這個人欠你錢 "證據拿出來" 大家被人誣類 都會講的一句話
當你手上有證據 一翻兩瞪眼 你就是贏了
假設你私底下解決 讓你拿到錢好了 之後幫你解決的人會一直跟你要錢或是甚麼
你私下解決這件事情 永遠都是個把柄 在法律上 你透過暴力方式討債就是不對
就算之後你受不了幫你解決的人需索無度告上法院 但你解決一個問題 暴力討債也是要吃牢飯的 你還是輸了
作網站真難 都要扮黑臉寫文章、砍帳號逼廠商買廣告...
axr6902421 wrote:
倘若你的錢女友有行為...(恕刪)
上面的論述是有誤的
消費借貸行為的確需要有契約行為
但契約行為並不限定一定要以書面為之
(法有明文需以書面者例外 如不動產契約等等)
口頭承諾一樣是可以構成契約的
你去7-11買飲料的時候不會和店員兩個人坐下來簽約吧...
買賣行為也是要有契約關係的阿...
注意一下吧...
然後關於打民事簡易庭的部份
我個人認為如果樓主確定你前女友的戶籍所在地的話
(或是肯定他戶籍大略在哪個法院的轄區 對於轄區有問題的話可以上司法院網站查)
可以先發支付命令 反正一樣是先繳1000元(現在支付命令統一都是1000元 沒有幾十元的了...)
支付命令的審核條件比較寬鬆
然後債務人只要於收受後20日不變期間內未提出異議的話
你就可以拿到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就可以拿這個去強制執行了
如果債務人異議的話
就債務人異議的部份就會視為起訴
也就是轉為簡易訴訟案件
至於上面提到的直接走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話
那就回到你一開始的問題了
如果債務人不出庭 那好辦 你可以當庭申請一造辯論判決
萬一債務人異議 那你有證據證明他和你借錢嗎?
而且回歸原點
這件案子就算讓你拿到執行名義
你知道要執行什麼嗎?
他名下是否有財產?
拿法院執行名義去申請債務人的財產資料的話
去年度所得一張五百 財產清單也是一張五百
最少也要花一千吧
如果想要扣薪的話
那債務人上班的地點是否為一定規模之公司行號?
(這點是就實務論,因為一般小公司的員工如果被扣薪,基本上老闆會直接請他走路,
或者根本就不願意配合扣薪)
不過重點是以上都還不計算你花費的時間成本
所以 自己考慮一下吧
我想這是解決我這是事件最好的辦法
我要的,就是能夠透過合法的程序造成她的壓力
至於她會怎麼應對?
我一廂情願認為她會被嚇到而妥協
這就夠了

萬一她死不認帳
我也沒打算繼續跟她耗下去
跑法院曠日費時:p
只要她能記得,夜路走多了必定遇到鬼
不要"吃人夠夠"

另外很多網兄鼓勵我看開一點,念舊情,就這麼算了
我感激萬分︿︿
原諒,的確是解決事情最快的方法
但我的修養還沒到這種境界
的確,轉個心態,這件事當作沒了對我的影響其實不大
但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廣告說得好
天有甲子
世間總要有真理(台語)
遇到這種小惡,總是要有人不怕麻煩討公道
我就是比較不怕麻煩的人

張無忌老母說得對:要提防女人騙你,越是好看的女人越會騙人
我竟然忘記這個江湖流傳已久的格言

類似堵人的事我已經做過,我跟蹤她
她看電影吃大餐,逛百貨買商品毫不手軟,我確定她沒有缺錢
要談原諒,總要先討到公道再說
這種錢也在討...
雖說是前女友,但也好歹曾是喜歡(愛)的人,也跟你一起生活過一段時間!
說粗鄙點,好歹你也用過不少次了吧?!還是沒用過...所以划不來?!
我也有你的情形,但那是一開始就知道結果,
但那結果不是指對這人的評價,而是指這人在你心裡的價值!
一個女人,要在分手後向舊情人開口紓困(就算還是朋友),想必也是迫不得已~
相信正常人都會想在"前"男女朋友保留點尊嚴,撐點面子!
除非是寡廉鮮恥,借到沒地方借,順便把魔手伸向你的那種...(這種你也不必借吧~當然這取決於有無智慧分辨)
既然你借了,就代表你還能夠認同這個曾與你關係密切的人~
現在卻要搞的如此...連法律都抬出來?!
或許你會說這是分手後,但我覺得其實都差不多...
當然說這話不是代表我很凱或裝大方!
數字也只是跟你差不多還少了點...(但也是我半月多薪水了
)不過我最想說的是這句...
對方要不要也這樣算~你用了人家幾次??一次算5000

(如果你都沒用過,那我懂你的心態了...
)我幾個月前才借我家閃光 100萬還債, 慢慢還我. 沒有借據. 目前還款正常.
會借是因為我信得過, 我知道對方是言而有信的人.
如果分手人跑了, 那也認了, 不會想去告...
因為我也想過如果對方生病或是離職, 可能無力償還的時候那. 我這筆錢就必須當作是送出去了.
在對方真的有苦衷不還也是可以接受的為前提下我選擇借了. 因為這個人對我的價值大於這個數字....
沒想清楚就隨便借人錢, 事後扯破臉, 代表樓主作了一件超過自己承擔範圍的選擇...自己也必須負責.
經濟範圍能承擔不代表心境可以承擔...
不是說借錢就可以不必還, 但這應該是事先可以考慮到的狀況. 畢竟借錢不還並不算是新聞了....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