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一對男女一起開車進入...(恕刪) 法律都是以無罪推論原則來執行買菜刀的人就一定會犯故意殺人罪嗎?到泌尿科診所看診就一定是得了花柳病的人才會去的嗎?有的泌尿科可以只做生殖系統健檢,只要有設備,只要有儀器,是合法的醫生都可以做舉2則以上論點因此檢座,法官的認定絕對不會朝進motel就是為了做那件事的方向去思考
大家會留言回文一方面也是替樓主緊張,不過看到樓主處理這事的態度,也是如果我的發文有讓你感到氣憤,我在此先向你說聲歹勢只是我覺得樓主應該是年紀太輕,才會導致這樣大家該說的都說了,他說他也有私訊感謝網友的幫忙所以,他可能有做些什麼事,而沒有一一發文清楚的在討論串裡說明而且他一直用負面的思考邏輯及沒有找到對的方法及態度來面對這件事才會讓網友們憤憤不平如果真的是我遇到這種問題除了真的花大錢找律師外,真的沒有別的方法可行就算要賣車、負債,那也是預料中的事,要怎麼全身而退,才是重點至於免錢的律師,常理來講,如果只是義務性的幫忙,用心的程度又有多少樓主啊~~~拿出你的態度來!既然你選擇把你的事件PO到01來討論那麼,這事就要有被透明化準備,包括你希望這事件把傷害降到最低的結束還有,有人建議你把標題換一下,如果你真的珍惜自己的名聲,為什麼不改啊??不是在跟你玩文字遊戲,是要你懂得如何愛惜自己!
tamato wrote:不過這個問題算是粉重要的喔!當時a女和你去motel的時候!身上穿什麼衣服?? 不懂耶,為什麼這個問題很重要?先前有網友過如果是暴力性侵那麼衣服很有可能有被撕裂的狀況重點是在這裡嗎?
Acounting wrote:偵察庭是有錄音錄影做...(恕刪) 就是因為有紀錄下來才需要翻供阿...不然怎麼叫翻供翻供在法庭上很常見...只是看敢不敢而已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參考一下上面這段話..你可以說你是被利誘的採納你的說法還是要提出一些證據來
在我的印象中,以前有過性侵的案例女生是著"緊身"牛仔褲,法官的觀點是如果女方沒有意願怎麼會有辦法脫去呢?而且樓主的起訴書中寫到a女有反抗也算是清醒狀態下,如果是相同情形!應該也可以證明女生的意願不過真的是如此,也要樓主有辦法舉證才行囉!LOVELOVE530 wrote:不懂耶,為什麼這個問...(恕刪)
tamato wrote:問樓主一個問題!雖然過了半年了不過這個問題算是粉重要的喔!當時a女和你去motel的時候!身上穿什麼衣服?? 緊身牛仔褲嗎?的確有發生過這樣的案例不起訴,問題此案例未必可以相同。
tamato wrote:當然是無法說一定相同啦!不過加減提供觀點嘛!這棟大樓大家都在表演柯南除了當事者看不出來以外!大家都粉認真!呵呵...(恕刪) 「穿緊身牛仔褲 不可能被性侵」?義大利最高法院推翻 這種看法http://tw.myblog.yahoo.com/9561dv-9561dv/article?mid=5235&next=5050&l=f&fid=10
tamato wrote:在我的印象中,以前有過性侵的案例女生是著"緊身"牛仔褲,法官的觀點是如果女方沒有意願怎麼會有辦法脫去呢?而且起訴書中寫到a女有反抗也算是清醒狀態下,如果是相同情形!應該也可以證明女生的意願不過真的是如此,也要樓主有辦法舉證才行囉! 當出對方可沒喝酒,此案例有喝酒,清醒未必有力氣反抗,有些網友導向女主角願意去MOTEL就代表想做那檔事,問題法官可不這樣想,我也講過女主角事後對樓主完全都沒交談光這一點法院就可以認定是性侵,如果事後還有說有笑法院還會女主角為了某些問題才要控告樓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