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局) - 同居1年多的日本女友劈腿,被101大樓3x樓的總經理搶走了 !

kenyeh99 wrote:
上次一個已婚的教授搶了一個學生的馬子,結果也被報出來了,


那是因為雙方存有利害關係,違反職場倫理(師/生 + 已婚不倫),才有報導價值.

現在這欄的故事裡根本就是個路人甲乙的馬子爭奪戰,要不是攙個日本妹香料與青春窮男/有錢醜台客的反差,也不會引起網友關注.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gi wrote:
不知不覺樓已經蓋得那...(恕刪)


64樓沒多高啊,烏克蘭新娘那棟剛破百,回應數990
麻煩來幾位專業人士,讓他破千吧
超越傷痛的唯一辦法

就是 原諒傷害你的人


選擇報復

只是逞一時之快

接受事實 決定原諒

才是蛻變的開始


在感情的世界中 沒有所謂"搶"這個字

只有"吸引"

愛情是磁場

而不是繩子

用道德 責任捆著她

不如吸引她


如果

版主經歷此次感情的挫折後

能努力創造自己的價值

蛻變成更優質的男人

何嘗不是一種收穫



還好你們未結婚生子, 就發現價值觀的差異, 建議樓主放生, 不要心軟, 不再要碰, 若真放不下, 要回收, 也得讓她也感同身受失去愛的痛, 若被總經理利用完後, 冰在冷宮, 只有錢沒有愛的交易, 她能接受的話, 這種女人絕對不值得你來愛. 當 錢>愛>情, 這種優先權的話, 不管妳再怎麼愛她, 體力再怎麼好, 還是抵不過老闆的7(後面0自己填)的魔力阿, 放下其實才是的最崇高的愛....
幫幫忙,
當這女生是傻的嗎?
分手, 就是想離開你. 哪個男的, 幾樓來的CEO, 都沒差別.
像個男子漢, 朝你該走的路, 走下去.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一、你引文引一半喔,我不是還說「或是愛上別人了,你還硬要對方跟你在一起?」?


你的愛還真是廉價,
那哪天你結了婚也可以用這個理由去偷吃呀。
很簡單阿,你愛上別人不行嗎?
何以婚前婚後會有不同的標準?
又沒人說不愛了還硬要在一起,
先分手再去找下一個會很難嗎?


開始人身攻擊了喔~

文章看清楚一點,我可是說他們的「處理方法」有瑕疵,所以你就別跟我盧這點了,好不好?

廉價?我跟我妻子說我致死不會放棄,但如果她要離開,我一定尊重,因為那是她的選擇
因為我愛她,所以我尊重她的想法
如果她外遇,我會痛苦,但我會先自我檢討,如果她願意回來,我還是愛她、接受她
如果她要離婚,要爭監護權,我幫她出錢請律師

齁齁~

至於婚前婚後何以有不同標準?那婚前不行,婚後為何可以一起報稅?為什麼這不是逃漏稅?
你的問題在於你把法律/非法律、法律/道德夾纏在一起

啊?你說我的愛廉價?這有沒有法律問題呢?我要請律師研究一下。

---

法律部分相關回應:

你要引用法條也無所謂,但你必須先Qualify這個案子
證明「單純男女關係的變動涉及法律問題」

如果不行,那你說的「都是廢話」
如果你是想拿法律上的契約關係來比感情關係,那我只能立刻跟你說:「Sorry,我跟你看法不同。」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二、如何認定感情沒有?你又怎麼認定感情還有?


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很簡單,既然雙方當初承認有感情(交往),
而現在雙方都還沒有表達出感情不再的意思前(分手),
當然合理的認定感情存在。
那你又如何認定感情不存在呢?
我回答了你的問題,換你回答我了...
當然,如果你回答不出來也沒關係啦...
沒有人說交往了就一定要在一起一輩子,
但是最基本的不要同時腳踏兩條船有很難嗎?


一、不論財務等,單純男女關係的變動上是否涉及法律問題?如果沒有,就別亂引法條。
二、意思表示不等於必須「語言上明示」,那到底有無意思表示?

Again,我說了他們的「處理方法」有瑕疵,所以你就別跟我盧這點了,好不好?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我不知道,你也不知道,所以感情還有沒有根本就不能作為責任存廢的認定標準嘍?


當然不能,
責任的存廢必須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準,
既然當初我們都表示願意在有限的情況下負責任(告白交往),
而你沒有表示你不想負責任(提出分手),
而我在"你願意負責任"的前替下持續的負責任(認定我們還在一起),
那你當然就應該負責任!
你跟商人買了一個東西,
你都沒有表示要退貨的意思,
那你怎麼能跟商人要回你所支付的價額?
而且你要回了你的價額,用這些錢去買別的東西就算了,
你還繼續使用當初買的那個東西,
這是正確的行為嗎?


Again,男女關係是否為具法律效力契約?請你Qualify先,不然真的是浪費時間。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一、你是在假設男女交往時特定的語言有法律效力,而我倒是很有興趣看你舉實例和闡釋通用性。沒有實例?沒有通用性?那就省省吧。


民法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還有問題嗎?
就算當初沒有實際的告白行為,
只要雙方能了解並承認意思一致,
則契約效力就成立了。
沒有案例可循只是因為這種劈腿行為若無牽涉相當金錢的往來,
雙方都不太會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畢竟提告的一方負有舉證的責任,
既然對方心都不在你身邊了,
你還花那麼多心思去打官司幹麻?
而且就算打贏了,得到的賠償可能連律師費都不夠付...
被劈腿已經夠慘了,幹麻還要花錢讓全世界都知道你被劈腿?
把時間花在尋找下一份良緣比較實際不是嗎?
而且如果我沒記錯,
之前確實有人被騙財騙色之後真的告上法院的。
只是我一時懶的去找,
如果你想看的話告訴我我再去找出來...


你先答不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的男女關係到底是哪種具法律效力的契約
說不出來的話,就別鬧了你

懶得去找?別懶,我想看!若你講得有理、提得出證據,我就給你寫個「服」字。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二、請問什麼樣的語言有法律效力:我愛你到海枯石爛、天長地久、一生一世?那沒有怎麼辦?


民法第八十六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我隨口說說對你表達一個意思,是有可能必須負上法律責任的。
但是如果你明知我表達的這個意思是隨口說說的,
那麼我就不需要為這個意思負責。

民法第九十八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誰都知道我愛你一生一世這句話的真意是"我會愛你很久"的意思。
而不是真的要愛到"一生一世"。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當初同意交往,
就是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當然就有效力。

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就算當初沒有真的告白,
然而依照習慣,兩個人都同居一段時間且有親密行為了,
當然可以認為兩人已承諾交往。


Again,你先答不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的男女關係到底是哪種具法律效力的契約
不過,也無所謂,就套你的邏輯吧,那請問「契約內容」為何?有無交代交往的義務內容為何?有無明述違約的懲罰條款?懲罰條款有無執行之可能?

什麼?沒有懲罰條款?沒有執行可能?哇哈哈,那這契約有等如無!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三、契約內容也可以包含以下條款:(1)若有競爭者提出以下等條件,則須重新協商;(2)若原契約成立之原因消滅或成分改變(感情消滅或變質),合約雙方可片面中止合約;(3)合約雙方在進入最後階段前(婚姻)仍保有找尋其他對象和交往之權力;(4)本合約無懲罰條款。


當然可以包含,
但是有些條款並不在"習慣"或"事件之性質"上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所以如果當初兩人沒有約定這些條件,
這些條件就不能成立。
比如"我答應跟你交往,但是我有權利劈腿"這樣的條款,
當然是可以加進去,但是問題是當初有說好嗎?
如果沒有說好,當然就不能做準。


是啊,沒有說好就不能做準,拿這話回我的好笑之處,請你好好體會一下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就叫日女先甩了開版不就好了?那現在甩了沒?甩啦!


如果是"先甩"那當然沒問題,
也就不會有現在的爭議,
但是事實是女方在分手前就已經劈腿了。
就算劈腿被抓到之後才分手,
也是不對的。

我去7-11買飲料,
錢還沒付我就把飲料打開來喝了,
然後被店員抓到,
我可以再把錢付了然後當沒事發生嗎?
當然不能!這樣的情況不管你是後有沒有付錢,
店員是可以報警告你偷竊的。


好啊,開版去告前女友啊,就告劈腿啊,我很想看這「官司」會怎麼打?
But Again,請先證明這牽涉了哪種法律契約的違約!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你不要忘了我原文所謂的非婚姻感情責任存滅取決於感情的存滅或異變否
並接著質疑如果感情的存在或不變異是責任存在的要件
則在感情消滅或變質後仍然要求對方不得與別人在一起是奴役對方


契約的撤銷必須以意思表示之,
就算你單方面覺得感情不再了,
你也必須表達你的意思,
才能認定感情不再,
而不是你什麼都不說,
一方面享受第三者的追求,
一方面享受元配的溫柔。
元配對你的溫柔是有條件的,
最基本的條件就是你要對元配忠誠。
當你都不再忠誠時,
你還有什麼資格繼續享有元配的溫柔?


先答:有什麼資格享有元配的溫柔?就因為雷洪/王永慶可以而他的女人們願意!!你管得著麼你??「元配對你的溫柔是有條件的,最基本的條件就是你要對元配忠誠」?還便利商店的制式合約勒?
再者:是你把法律概念套進來的,所以請先證明此案屬於哪種法律契約的違約
最後:意思表示已有,但我沒有把單純的感情關係列入法律契約的概念裡,所以在我的看法裡,關係的消滅無須意思表示,因為關係的本質就是感情!!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換句話說,我的討論基礎是感情消滅或變質,則關係實際上消滅,責任也消滅
並接著說關係消滅、責任消滅後仍強要對方遵守感情關係的內容,是不合理的


你的論點只有在雙方事前有合意分手之下才能成立。
還沒分手之前你如何認定感情是消滅或變質?
你說了算嗎?
就算是你說了算,你也要"說出來"才算。
而不是"你想了算"...
意思表達沒有讓相對方知悉就不具效力。
這是很合理的一件事吧,
你沒告訴我,我怎麼知道?


請看看你自己的引文吧,意思表示不是只有「語言明示」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而婚姻關係可是牽涉了「白紙黑字」、雙方明言同意遵守的法律契約(有明確文字、有懲罰條款)


前面說過了,也引過相關法條,
契約的成立不一定需要透過"白紙黑字"來表達。
婚姻中的白紙黑字只是一種形式。
藉此更加深刻的告訴雙方"你們的承諾是有法律效力的!"
而雙方也藉此更加深刻的告訴對方"我對你的承諾是認真的!"
但是並不表示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就不具法律效力。
難道你去商店買東西都會先簽白紙黑字的買賣契約嗎?
難道你去商店買東西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契約效力嗎?


一、邏輯
我說「A關係是白紙黑子的法律關係」就等於我說「B關係沒有白紙黑字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假設
白紙黑字為X
法律效力為Y

X則Y = 非X則非Y???

別亂解啊你

二、
白紙黑字只是形式?只是更加深bla bla bla?

法律契約就法律是契約,不是什麼東西的Turbo加強版。

vivian93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那生孩子沒有不對,為什麼我太太的陰道還會哪麼痛?


可見你的醫學常識需要加強,
女生分娩時的疼痛主要是來自於子宮肌肉的強力收縮,
那種疼痛有點類似痛經的加強版,
大概就是把生理痛加強個一百倍那樣。
而不是來自於嬰兒通過產道時對產道的壓迫。
不過這不是重點啦,我只是好心提醒你一下而已。

以下回到正題,
確實心痛與否和行為對不對沒有絕對的關係,
這部分是我沒有思考周嚴的部分。


可見你的文字能力有待加強
我哪時說了生產的陰道痛「來自於嬰兒通過產道時對產道的壓迫」??

栽贓嫁禍,無中生有,迫害忠良,亂扯法條

你的報告零分!但念在你努力的份上,給你50分讓你補考啦!!
vivian93 wrote:
法律只是一個底限,
如果你連法律的要求都無法達到,
你在這邊說的話又有什麼參考價值呢?
就像一個殺人犯在這邊告訴大家生命的可貴一樣。
諷刺~~


法律是個底線?好,你說開版前女友破了那個底線、違反哪條法,你證明開版女友犯法了嗎?
請先證明單純的男女關係屬於哪種法律上的契約關係?

你把不屬於法律範疇的東西硬拉進法律來談
然後反過來說「連法律的要求都無法達到」

如果根本這個關係根本不屬於法律契約,那它的「違約」就沒有違法
可以說,這個「違約」的行為根本沒有涉及到法律這個底線
或者也可以說,這個「違約」的行為根本沒有跌破法律的底線

類似的行為就像批評一間餐廳沒有無塵室一樣
然後反過來說「連無塵室都沒有,還說什麼東西好吃,諷刺~~」


「諷刺~~」,還「~~」勒

最後,幫你釐清一下你混亂的思緒:
一、如果法律是底線,而開版前女友在此事上違反了民事或刑事法,請你指出男女關係究竟是哪種法律契約,請引出特定法條和相關規定,並請引出過往的判例(請不要偷塞進涉及物權、債權、身分更換等的判例,你一引,我就會拿你前面的回文笑你),再指出此案的適用法條。不要懶,快做功課!別忘記,你等於在說前女友的行為「違法」。
二、如果法律是底線,但這段單純的男女關係的變動根本沒有設計法律,就請不要再說開版前女友的行為連法律這個底線都沒有到達,並進而說開版前女友的道德觀低落到連法律這個底線都不如,因為1)根本不涉及法律或2)根本沒有突破這個底線。再說,就好笑了!

sugizo74025 wrote:
sugizo74025 wrote:
您會錯我的意思了 !.對方在哪工作,名片我也都有,不需要什麼人肉搜索 ~~

sugizo74025 wrote:
如果您有在 101百貨工作,曾經身邊有很多漂亮的同事,經常被.....可以私信給我嗎 ?

我知道我前女友已經不是我的女友,但我和她姊姊都有保持良好聯絡,太多事情真的太可疑,我和她姊姊都很擔心 ~

如果您有跟這個人接觸過,或是知道描述的這個經理的姓氏,是否可以私信與我聯絡 ~~
..(恕刪)


樓主丫



dungeonronin wrote:
開始人身攻擊了喔~(恕刪)


哪一句是人身攻擊呢?
你的愛很廉價這句嗎?

dungeonronin wrote:
廉價?我跟我妻子說我致死不會放棄,但如果她要離開,我一定尊重,因為那是她的選擇
因為我愛她,所以我尊重她的想法
如果她外遇,我會痛苦,但我會先自我檢討,如果她願意回來,我還是愛她、接受她
如果她要離婚,要爭監護權,我幫她出錢請律師


你真是能人所不能。
老婆如果外遇還會幫老婆出錢跟你爭監護權。
真是偉大呀~~
希望到時候你真的能言出必行,
不要說一套作一套就好。


dungeonronin wrote:
你先答不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的男女關係到底是哪種具法律效力的契約
說不出來的話,就別鬧了你


契約就是契約,
還有分哪種契約有法律效力哪種契約沒有法律效力嗎?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裡面哪裏講到"契約必須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等關係方具法律效力"的文字或是意思?
我別鬧還是你別鬧呀?
不然你告訴我法律哪一條規定"不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的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說不出來的話,你才別鬧了。



dungeonronin wrote:
不過,也無所謂,就套你的邏輯吧,那請問「契約內容」為何?有無交代交往的義務內容為何?有無明述違約的懲罰條款?懲罰條款有無執行之可能?


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依習慣,男女交往就是一對一,
所以就算當初沒有明說,這條還是成立。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女友劈腿當然是"背於善良風俗"。
而男生有什麼損失?女方該怎麼處罰?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就這樣,還有問題嗎?
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
麻煩自己去網路上收尋"民法 法條"
自己看一看,
律師幫你找適用法條都要收錢了。
再這樣下去的話我可要收費了。


dungeonronin wrote:
懶得去找?別懶,我想看!若你講得有理、提得出證據,我就給你寫個「服」字。


我找的那麼辛苦你只給個"服"字?
你去找律師時記得把這句話告訴你的律師呀。


dungeonronin wrote:
是啊,沒有說好就不能做準,拿這話回我的好笑之處,請你好好體會一下


不用了,反正你自己說你老婆如果外遇你還會幫她出錢打官司跟你爭扶養權,
我能說什麼呢?
其實誰騙了我一百萬的話,我不會怪他,反而會再給他一千萬。
你信不信?不信的話可以來試試看。當然前提是你要先有能力騙到我的一百萬。


dungeonronin wrote:
好啊,開版去告前女友啊,就告劈腿啊,我很想看這「官司」會怎麼打?
But Again,請先證明這牽涉了哪種法律契約的違約!


http://gb.cri.cn/27824/2011/04/02/5005s3207097.htm
上面的新聞自己看吧,
不是告不了,只是不想告。
真的要告,交往期間由女方劈腿之後到男方發現之前男方所付出的財物通通都可以告對方詐欺。
因為這段時間男方付出財物的前提依習慣是"女方為男方的女友"。
而自從"女方劈腿"之後,依習慣女方已不能視為男方的女友了。
但是女方在明知的情況下繼續接受男方以這樣的條件為前提而提供的財物支助,
當然是詐欺。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喂喂喂,再這樣下去我真的要收錢了喔。


dungeonronin wrote:
先答:有什麼資格享有元配的溫柔?就因為雷洪/王永慶可以而他的女人們願意!!


民法第92條第一項
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使得撤銷之。

樓主願意對前女友溫柔的意思表達是因為被前女友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
所以是可以撤銷的。


dungeonronin wrote:
再者:是你把法律概念套進來的,所以請先證明此案屬於哪種法律契約的違約


最簡單的一條:贈與。

民法第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負擔就是女方須為男方之女友。


dungeonronin wrote:
最後:意思表示已有,但我沒有把單純的感情關係列入法律契約的概念裡,所以在我的看法裡,關係的消滅無須意思表示,因為關係的本質就是感情!!


這是你個人的看法,
你無法具體證明感情關係不能適用法律之契約關係,
所以你個人的看法沒有意義。
除非你能反駁我上面所提出的論點。
否則這種"個人看法"的問題根本不需要討論。
因為我個人的看法裡我可以隨便把其他人當成白癡敗類,
只要我不表示出來誰也拿我沒輒。


dungeonronin wrote:
請看看你自己的引文吧,意思表示不是只有「語言明示」


你再去看清楚一點吧,
只有你表示你的意思沒有用,
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才算數。
否則我個人意思表示你要給我一百萬,
你給不給?
再來,民法第161條裡面的無需通知的承諾,
是必須在"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
請問你分手是哪一點?


dungeonronin wrote:
一、邏輯
我說「A關係是白紙黑子的法律關係」就等於我說「B關係沒有白紙黑字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假設
白紙黑字為X
法律效力為Y

X則Y = 非X則非Y???

別亂解啊你


所以你的意思到底是怎樣?
你突然說

dungeonronin wrote:
因為感情的消滅或變質,不表示婚姻關係、責任就消滅了
而婚姻關係可是牽涉了「白紙黑字」、雙方明言同意遵守的法律契約(有明確文字、有懲罰條款)


然後又說

dungeonronin wrote:
我說「A關係是白紙黑子的法律關係」就等於我說「B關係沒有白紙黑字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那你到底想說什麼?
有沒有白紙黑字跟有沒有法律效力有什麼關係?
如果沒有關係的話那你突然提一個白紙黑字有法律效力是想幹嘛?


dungeonronin wrote:
二、
白紙黑字只是形式?只是更加深bla bla bla?

法律契約就法律是契約,不是什麼東西的Turbo加強版。


契約的文字本來就是"意思表示"的一種形式,
但是前面說了,而你也認同了,
意思表示不一定需要白紙黑字,
還有問題嗎?


dungeonronin wrote:
可見你的文字能力有待加強
我哪時說了生產的陰道痛「來自於嬰兒通過產道時對產道的壓迫」??


好吧,那請你解釋一下生產的陰道痛是什麼鬼東西吧?
你是認為分娩時產生劇烈疼痛的部位叫作"陰道",
還是你覺得陰道就代表了整個女性生殖器官?
文字能力有待加強的似乎是你呢~


dungeonronin wrote:
栽贓嫁禍,無中生有,迫害忠良,亂扯法條


我說你的愛很廉價有沒有違法我不知道,
但是你這句話應該是違法了。


dungeonronin wrote:
你的報告零分!但念在你努力的份上,給你50分讓你補考啦!!


無知的人總是喜歡以"老師"的身份自居,
以為全天下都是自己的學生,
藉此滿足自己的虛榮心。
這就是所謂的"自卑感產生的自大狂"。
基於這點,你愛給幾分就給幾分,
你又不是我的老師,我也不是在考試,你給個一萬分我也沒差。


dungeonronin wrote:
法律是個底線?好,你說開版前女友破了那個底線、違反哪條法,你證明開版女友犯法了嗎?


你不只文字能力有待加強,
連法學常識也不太及格喔。
連我這個不是學法律的人都知道,
證明別人有沒有犯法是法官的工作,
而不是我的工作。
依據哪一條法律去告別人是我的權利,
不需要你的同意。
頂多我如果亂引用法條告你告不成的話你可以反告我誣告。


dungeonronin wrote:
一、如果法律是底線,而開版前女友在此事上違反了民事或刑事法,請你指出男女關係究竟是哪種法律契約,請引出特定法條和相關規定,並請引出過往的判例(請不要偷塞進涉及物權、債權、身分更換等的判例,你一引,我就會拿你前面的回文笑你),再指出此案的適用法條。不要懶,快做功課!別忘記,你等於在說前女友的行為「違法」。


前面說了,自己去看吧。
不要自己的功課不做還叫別人不要懶。

dungeonronin wrote:
二、如果法律是底線,但這段單純的男女關係的變動根本沒有設計法律,就請不要再說開版前女友的行為連法律這個底線都沒有到達,並進而說開版前女友的道德觀低落到連法律這個底線都不如,因為1)根本不涉及法律或2)根本沒有突破這個底線。再說,就好笑了!


同上。請自行參考我前面的部份。

接下來換你了,
你怎麼拿證據證明前女友的行為沒有違法的可能呢?
適用法條在哪?判例在哪?
不要懶喔,該自己做的功課不要假借他人之手了。
上了法院如果你是被告的話,
對方律師提出一堆證據法條判例出來說明你違法,
然後你的律師只說一句"沒有違法"...
你覺得法官會判你有罪還是無罪呢?
這樣好了,
就假裝現在我們是雙方律師,
男方是原告女方是被告,
我代表原告,你代表被告。
我的舉證到這邊,
接下來換你上場,
加油!女方的幸福現在握在你手上了。
dungeonronin wrote:
最後,幫你釐清一下你混亂的思緒:


看在你之前好心想幫我釐清你認為是混亂的思緒,
我也來幫你釐清一下好了。


dungeonronin wrote:
男女關係是否為具法律效力契約?


只要是法律上視為成立的契約就有法律效力,
管你契約種類是什麼,
只要不違反相關法令,
你愛定什麼內容就定什麼內容。
差別只在於當事人違約的時候必須負上什麼責任罷了。
單純感情關係的時候,
通常你可能不太需要付什麼很大的代價,
那是因為通常對方不會單單因為感情問題而大費周章的跟你打官司求償。
畢竟舉證沒有那麼容易,
而且就算勝訴了,得到的賠償搞不好連律師費也不夠付。
敗訴了又可能會被對方反告誣告。
所以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沒有什麼人會刻意去做。
除非你真的讓對方極度不爽,對方真要搞你,
或是對方嫌錢多時間多要跟你玩。
但是不代表你這樣的行為是不需要負責任的。
好嗎?
通常不會付出什麼代價不等於一定不用付出代價。
這句話勸你好好的體會一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