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yeh99 wrote:
上次一個已婚的教授搶了一個學生的馬子,結果也被報出來了,
那是因為雙方存有利害關係,違反職場倫理(師/生 + 已婚不倫),才有報導價值.
現在這欄的故事裡根本就是個路人甲乙的馬子爭奪戰,要不是攙個日本妹香料與青春窮男/有錢醜台客的反差,也不會引起網友關注.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一、你引文引一半喔,我不是還說「或是愛上別人了,你還硬要對方跟你在一起?」?
你的愛還真是廉價,
那哪天你結了婚也可以用這個理由去偷吃呀。
很簡單阿,你愛上別人不行嗎?
何以婚前婚後會有不同的標準?
又沒人說不愛了還硬要在一起,
先分手再去找下一個會很難嗎?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dungeonronin wrote:
二、如何認定感情沒有?你又怎麼認定感情還有?
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很簡單,既然雙方當初承認有感情(交往),
而現在雙方都還沒有表達出感情不再的意思前(分手),
當然合理的認定感情存在。
那你又如何認定感情不存在呢?
我回答了你的問題,換你回答我了...
當然,如果你回答不出來也沒關係啦...
沒有人說交往了就一定要在一起一輩子,
但是最基本的不要同時腳踏兩條船有很難嗎?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我不知道,你也不知道,所以感情還有沒有根本就不能作為責任存廢的認定標準嘍?
當然不能,
責任的存廢必須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準,
既然當初我們都表示願意在有限的情況下負責任(告白交往),
而你沒有表示你不想負責任(提出分手),
而我在"你願意負責任"的前替下持續的負責任(認定我們還在一起),
那你當然就應該負責任!
你跟商人買了一個東西,
你都沒有表示要退貨的意思,
那你怎麼能跟商人要回你所支付的價額?
而且你要回了你的價額,用這些錢去買別的東西就算了,
你還繼續使用當初買的那個東西,
這是正確的行為嗎?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一、你是在假設男女交往時特定的語言有法律效力,而我倒是很有興趣看你舉實例和闡釋通用性。沒有實例?沒有通用性?那就省省吧。
民法第 94 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還有問題嗎?
就算當初沒有實際的告白行為,
只要雙方能了解並承認意思一致,
則契約效力就成立了。
沒有案例可循只是因為這種劈腿行為若無牽涉相當金錢的往來,
雙方都不太會真的採取法律行動,
畢竟提告的一方負有舉證的責任,
既然對方心都不在你身邊了,
你還花那麼多心思去打官司幹麻?
而且就算打贏了,得到的賠償可能連律師費都不夠付...
被劈腿已經夠慘了,幹麻還要花錢讓全世界都知道你被劈腿?
把時間花在尋找下一份良緣比較實際不是嗎?
而且如果我沒記錯,
之前確實有人被騙財騙色之後真的告上法院的。
只是我一時懶的去找,
如果你想看的話告訴我我再去找出來...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二、請問什麼樣的語言有法律效力:我愛你到海枯石爛、天長地久、一生一世?那沒有怎麼辦?
民法第八十六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我隨口說說對你表達一個意思,是有可能必須負上法律責任的。
但是如果你明知我表達的這個意思是隨口說說的,
那麼我就不需要為這個意思負責。
民法第九十八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誰都知道我愛你一生一世這句話的真意是"我會愛你很久"的意思。
而不是真的要愛到"一生一世"。
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當初同意交往,
就是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
當然就有效力。
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前項規定,於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準用之。
就算當初沒有真的告白,
然而依照習慣,兩個人都同居一段時間且有親密行為了,
當然可以認為兩人已承諾交往。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三、契約內容也可以包含以下條款:(1)若有競爭者提出以下等條件,則須重新協商;(2)若原契約成立之原因消滅或成分改變(感情消滅或變質),合約雙方可片面中止合約;(3)合約雙方在進入最後階段前(婚姻)仍保有找尋其他對象和交往之權力;(4)本合約無懲罰條款。
當然可以包含,
但是有些條款並不在"習慣"或"事件之性質"上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所以如果當初兩人沒有約定這些條件,
這些條件就不能成立。
比如"我答應跟你交往,但是我有權利劈腿"這樣的條款,
當然是可以加進去,但是問題是當初有說好嗎?
如果沒有說好,當然就不能做準。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就叫日女先甩了開版不就好了?那現在甩了沒?甩啦!
如果是"先甩"那當然沒問題,
也就不會有現在的爭議,
但是事實是女方在分手前就已經劈腿了。
就算劈腿被抓到之後才分手,
也是不對的。
我去7-11買飲料,
錢還沒付我就把飲料打開來喝了,
然後被店員抓到,
我可以再把錢付了然後當沒事發生嗎?
當然不能!這樣的情況不管你是後有沒有付錢,
店員是可以報警告你偷竊的。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你不要忘了我原文所謂的非婚姻感情責任存滅取決於感情的存滅或異變否
並接著質疑如果感情的存在或不變異是責任存在的要件
則在感情消滅或變質後仍然要求對方不得與別人在一起是奴役對方
契約的撤銷必須以意思表示之,
就算你單方面覺得感情不再了,
你也必須表達你的意思,
才能認定感情不再,
而不是你什麼都不說,
一方面享受第三者的追求,
一方面享受元配的溫柔。
元配對你的溫柔是有條件的,
最基本的條件就是你要對元配忠誠。
當你都不再忠誠時,
你還有什麼資格繼續享有元配的溫柔?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換句話說,我的討論基礎是感情消滅或變質,則關係實際上消滅,責任也消滅
並接著說關係消滅、責任消滅後仍強要對方遵守感情關係的內容,是不合理的
你的論點只有在雙方事前有合意分手之下才能成立。
還沒分手之前你如何認定感情是消滅或變質?
你說了算嗎?
就算是你說了算,你也要"說出來"才算。
而不是"你想了算"...
意思表達沒有讓相對方知悉就不具效力。
這是很合理的一件事吧,
你沒告訴我,我怎麼知道?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而婚姻關係可是牽涉了「白紙黑字」、雙方明言同意遵守的法律契約(有明確文字、有懲罰條款)
前面說過了,也引過相關法條,
契約的成立不一定需要透過"白紙黑字"來表達。
婚姻中的白紙黑字只是一種形式。
藉此更加深刻的告訴雙方"你們的承諾是有法律效力的!"
而雙方也藉此更加深刻的告訴對方"我對你的承諾是認真的!"
但是並不表示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就不具法律效力。
難道你去商店買東西都會先簽白紙黑字的買賣契約嗎?
難道你去商店買東西就不具有法律上的契約效力嗎?
vivian93 wrote:dungeonronin wrote:
那生孩子沒有不對,為什麼我太太的陰道還會哪麼痛?
可見你的醫學常識需要加強,
女生分娩時的疼痛主要是來自於子宮肌肉的強力收縮,
那種疼痛有點類似痛經的加強版,
大概就是把生理痛加強個一百倍那樣。
而不是來自於嬰兒通過產道時對產道的壓迫。
不過這不是重點啦,我只是好心提醒你一下而已。
以下回到正題,
確實心痛與否和行為對不對沒有絕對的關係,
這部分是我沒有思考周嚴的部分。
vivian93 wrote:
法律只是一個底限,
如果你連法律的要求都無法達到,
你在這邊說的話又有什麼參考價值呢?
就像一個殺人犯在這邊告訴大家生命的可貴一樣。
諷刺~~
dungeonronin wrote:
開始人身攻擊了喔~(恕刪)
dungeonronin wrote:
廉價?我跟我妻子說我致死不會放棄,但如果她要離開,我一定尊重,因為那是她的選擇
因為我愛她,所以我尊重她的想法
如果她外遇,我會痛苦,但我會先自我檢討,如果她願意回來,我還是愛她、接受她
如果她要離婚,要爭監護權,我幫她出錢請律師
dungeonronin wrote:
你先答不涉及身分、物權、債權的男女關係到底是哪種具法律效力的契約
說不出來的話,就別鬧了你
dungeonronin wrote:
不過,也無所謂,就套你的邏輯吧,那請問「契約內容」為何?有無交代交往的義務內容為何?有無明述違約的懲罰條款?懲罰條款有無執行之可能?
dungeonronin wrote:
懶得去找?別懶,我想看!若你講得有理、提得出證據,我就給你寫個「服」字。
dungeonronin wrote:
是啊,沒有說好就不能做準,拿這話回我的好笑之處,請你好好體會一下
dungeonronin wrote:
好啊,開版去告前女友啊,就告劈腿啊,我很想看這「官司」會怎麼打?
But Again,請先證明這牽涉了哪種法律契約的違約!
dungeonronin wrote:
先答:有什麼資格享有元配的溫柔?就因為雷洪/王永慶可以而他的女人們願意!!
dungeonronin wrote:
再者:是你把法律概念套進來的,所以請先證明此案屬於哪種法律契約的違約
dungeonronin wrote:
最後:意思表示已有,但我沒有把單純的感情關係列入法律契約的概念裡,所以在我的看法裡,關係的消滅無須意思表示,因為關係的本質就是感情!!
dungeonronin wrote:
請看看你自己的引文吧,意思表示不是只有「語言明示」
dungeonronin wrote:
一、邏輯
我說「A關係是白紙黑子的法律關係」就等於我說「B關係沒有白紙黑字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假設
白紙黑字為X
法律效力為Y
X則Y = 非X則非Y???
別亂解啊你
dungeonronin wrote:
因為感情的消滅或變質,不表示婚姻關係、責任就消滅了
而婚姻關係可是牽涉了「白紙黑字」、雙方明言同意遵守的法律契約(有明確文字、有懲罰條款)
dungeonronin wrote:
我說「A關係是白紙黑子的法律關係」就等於我說「B關係沒有白紙黑字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dungeonronin wrote:
二、
白紙黑字只是形式?只是更加深bla bla bla?
法律契約就法律是契約,不是什麼東西的Turbo加強版。
dungeonronin wrote:
可見你的文字能力有待加強
我哪時說了生產的陰道痛「來自於嬰兒通過產道時對產道的壓迫」??
dungeonronin wrote:
栽贓嫁禍,無中生有,迫害忠良,亂扯法條
dungeonronin wrote:
你的報告零分!但念在你努力的份上,給你50分讓你補考啦!!
dungeonronin wrote:
法律是個底線?好,你說開版前女友破了那個底線、違反哪條法,你證明開版女友犯法了嗎?
dungeonronin wrote:
一、如果法律是底線,而開版前女友在此事上違反了民事或刑事法,請你指出男女關係究竟是哪種法律契約,請引出特定法條和相關規定,並請引出過往的判例(請不要偷塞進涉及物權、債權、身分更換等的判例,你一引,我就會拿你前面的回文笑你),再指出此案的適用法條。不要懶,快做功課!別忘記,你等於在說前女友的行為「違法」。
dungeonronin wrote:
二、如果法律是底線,但這段單純的男女關係的變動根本沒有設計法律,就請不要再說開版前女友的行為連法律這個底線都沒有到達,並進而說開版前女友的道德觀低落到連法律這個底線都不如,因為1)根本不涉及法律或2)根本沒有突破這個底線。再說,就好笑了!
dungeonronin wrote:
最後,幫你釐清一下你混亂的思緒:
dungeonronin wrote:
男女關係是否為具法律效力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