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xie0621 wrote:回了一句,我怎麼知道!?你問我我問誰!...(恕刪) 單看這句回答律師大人你開庭前沒跟當事人好好討論過要怎樣攻防嗎性侵的要點就是在有無違反當事人意願(未成年除外),你當事人遇到你也真是很倒楣,重點都沒搞清楚.那句話答下去不判刑才有鬼
bioland大: 相信大家都不會拿這檔事說笑,呃...我也不會。事實上有,我交代得非常清楚,可能的情形都再三確認過了,為了避免他淪為死背,原則跟可能的問題都重複演示過。還交代了,如果檢察官先問一個問題再回馬槍的殺一個相關問題出來,要先停頓,吞口水之後再回答,避免噎到。 但.......就是這樣了,我也很沒轍!我在墾丁‧天氣晴 大: 老實說,這檔事真的樂觀不來;單方面相信他有沒有罪是沒用的,許多人都熬不過那段時間。 另請放心,不會有菊花開箱文的,這年頭事情已經沒那麼簡單了........... 因此,要不提槍前請冷靜;要不打官司時,自求多福。
jasonxie0621 wrote:相信大家都不會拿這檔事說笑,呃...我也不會。事實上有,我交代得非常清楚,可能的情形都再三確認過了,為了避免他淪為死背,原則跟可能的問題都重複演示過。還交代了,如果檢察官先問一個問題再回馬槍的殺一個相關問題出來,要先停頓,吞口水之後再回答,避免噎到。 但.......就是這樣了,我也很沒轍!(恕刪) 點相信大家都看的很清楚了這這麼多網友給了樓主這麼多的建議,樓主都背起來了嗎?全部的文樓主都看過了嗎?樓主會採信網友們的建議嗎?我想應該不會。任何律師在上偵察庭與法院對當事人都會有教戰手則,最重要還是看當事人有沒有那個智慧能夠頓悟。
看了好久,總算看完.先不管案子本身.感覺版主的個性..問題比較大..到底那天事實真相如何..只有他們二人最清楚..但以他的個性..不論他如何作, 我想他很大機會是輸. (況且這事,本來對男方就較吃虧)1.因沒作也承認,才會被起訴2.中午律師吃飯,他也沒時間等,但卻有時間上課,上網3.很多網友都提供專業意見,尤其一開始就請他去找律師..但他似乎沒用心作到--------分隔線----------------------------我是不懂之人,看了此篇長文章(真的有夠長),都讓我學到一些法律知識..實在不懂,版主真是 不識時務 還是 當局者迷呢..反而旁人都比他還緊張..---------------------------------------個性會害死人..現在我懂了!!
頭一次參觀兩性板,本來是為了軟爛哥而來,這篇反而成為我比較關注的版面。藉由這個機會,奉勸時下年輕人,也期待能替法律工作者改變一下社會觀感。首先,就社會形象的說法;預設立場和教戰手冊這檔事嘛,不盡然是這麼黑暗啦。 所謂檢察官有預設立場個看法,其實他們也被稱為公設辯護人,基本上做的事情跟律師大同小異,由於代表國家進行法律行為,所以具公權力的行使之職,而核發仍為法院的職權;老實說,跟他們談這些問題,即便,縱使他們主觀已經認為當事人沒有罪責,他們依然必須透過言詞交鋒,以期當事人吐露實情,"以便釐清真相"。因此言詞的銳利與不留情,勢在難免。 也因為當事人避免不了言詞陳述,辯護律師長久以來就非常擔心當事人會講錯話,所謂的講錯話比較類似於表錯情,而不是不小心吐露實情的意思。就我先前舉的例子,檢察官逼問當事人,在各個時間點上,是否確認受害者的真實意思;合理來講,應該先問明檢察官所指的時間點為何,再就確信的部分去回覆。但當事人往往不是這樣,通常會認為:阿我不是說過了,又來;火一大,就口無遮攔。通常穩死。所以必須先跟當事人說明可能性,但人通常過度樂觀想像。好比說:你有沒有強姦她?沒有!好,那你上他有沒有違反她的意願?沒有!那你上她之前有沒有徵詢她?沒有!...............(舉例)其次,就有罪無罪宣告的方向來講 不諱言聽過一些傳聞,這類案件到某些人手上,穩死不活的說法;其實不見得。問題之一通常在於,兩造答辯,法官比較吃誰那一套。無罪推定依然無罪推定,但有責無責,就差很多了。事實通常是,有,門都開了,鑰匙怎麼可能沒拿出來;那好,多少責任;會上法院了,一定是壹方不甘願,如何證明不甘願是在那之後,或者是當下是問題之一;其次,你到底清不清楚舉止合宜,就成了兩方的必然焦點。兩造及法官都同意,本有意願,那好,刑不會太重,基本上都是懲罰性的判決;一方自始都沒有意願,事情又是如何發生到這種地步,那就是另外的爭議。冒失的講一句,我怎知道;相信法官也不知道該如何同情你?開刀只准有照的醫生,這種侵入行為怎會允許你不知道。當然是比喻而已。 因此,不適合用有罪推定這種口吻來形容。這檔事基本上,最好是刑法不入家門,兩人同意即可,不同意才有法院的事。一旦進了法院,這又是公法,自然不允許任意性,但有利於被告時得為例外。言詞銳利、套話那都還是小事,威脅利誘自然也是難免,畢竟他們也不知道你會不會專程來鑽法律漏洞。普羅大眾哪管得了這分理,於是律師只好改用補習填鴨的方式來惡補,畢竟言詞答辯是法定原則。而檢法二官,就其職責,不可能替被告任意宣告,只好透過言詞,一來給你機會替自己說明,二來符合職責要求;被告一旦不察,火氣又大,會錯意亂了套;你說不清楚這麼做,所認為的合理合法基礎為何;誰也不能幫你脫罪,要不怎杜悠悠眾口? 所以,要嘛你就真懂法條法理,怎麼脫罪,那就是你的本事了;要不,乖一點,或者謙虛一點,早點準備;事情到頭才臨陣燒香。縱使律師真那麼黑心,也不會有意願接這種不會贏的仗。
jasonxie0621 wrote:所以,要嘛你就真懂法條法理,怎麼脫罪,那就是你的本事了;要不,乖一點,或者謙虛一點,早點準備;事情到頭才臨陣燒香。縱使律師真那麼黑心,也不會有意願接這種不會贏的仗。 好酷唷!!律師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