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惡的男人 可憐的女人 ...

不知道為什麼~


突然讓我想到T版開wish的小女子
整串討論,看得我老會阿頭都暈了。這到底是誰家的男丁那個了誰家的千金?(別傻傻的全PO上來,會有問題的)

一、言論及表意自由:涉及兩個層面,首先,人家想講什麼,那是他的自由;難不成你講的,引用了什麼,有經過事實或科學的再檢驗?其次,不要抓人的話尾,人家講了一大篇,你抓一部分做文章,不代表他的本意如此,只代表了:你注重這個部分,通常有騎牆的嫌疑。於是乎,誰愛講什麼,就去講吧,你愛回應不回應,自行斟酌;對於別人回應的,那是版主自己開版找來的,也別怪人家用字不客氣。發文就得有切確證據,套句宋世傑的台詞:那請問假設有沒有罪呢?

二、關於訴訟或者口語中的管事,以至於幫理或幫親;就法律層面而言,於法有據所保障的個人權益,簡稱法益;法益受侵害之當事人、代理人或相關法意受繼承人,得就受侵害之法益,聲請法律與以保障,得為訴訟條件。也就是說,你認為你的權益受損,有無確定損害人,都可以提起訴訟,若為公法保障之法益,還可以找檢察官幫忙,社會法範疇,請找警察。相對於人情、事理,法律的規範顯得較為明確,也不代表人情事理不可依循,所謂公開行為,得供眾人為之公評,以濟司法之未逮,並合言論自由之意旨。人家講的話要受公評,你講的也是,大夥就寬心的接受這事實,繼續討論吧。

三、司法途徑擺在那,你想用就用,不想用就一腳踢開;刑法打不過,還有社維法,想怎麼打就怎麼打;但不要現在講都很會,到了法庭屁都放不出來,然後才來怪法官都是恐龍,這才叫中傷。誰都有權利講話,也都有一分理,老指望法官為你著想,因為自認有理;講不明白,誰懂你那套是哪套?然後法官還得替罪,背個恐龍的無端指控。搞清楚,民國都過了一百年,不會有青天大老爺的,沒有人會知道事情的真相是怎樣;拿出你的一套理來說服人,也搞清楚你爭論的焦點是什麼。

當初怎麼交往,那是一回事;交往了幹嘛分手,那是第二件事;分手了之後誰不爽,那跟他幹出什麼事,有沒有關聯,那是兩碼子事之間有沒有關聯的事。我只知道一件事,我頭昏。還有另一件事,這的人都很愛辯。
分手就分手了,再亂下去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不懂為什麼要把這兩件事情扯在一起...連續劇看多了嗎??


atallboy wrote:
朋友的女同事很可憐跟...(恕刪)


這位你朋友的女同事有零用錢可拿了
趕快資料收集齊全,該拿的不用客氣!!
There is something more than you will ever 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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