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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31402700
單純要對方負起刑事責任,檢察官代勞,如果是要刑事倂民事侵權,才要找律師幫忙,檢察官只負責到公法為止,在公法部份也還是有權找律師協助。如果你覺得有危險,洽詢檢察官比較妥當。對被告的其他犯意,檢察官於偵查時多也會有所警覺,而警告被告。
其次是與被告的接觸,還有網路的討論問題。盡量不與被告接觸,以不主動為原則,畢竟訴訟過程講的是策略,許多被告難免會透過接觸找些問題,來"大作文章",就法理而論,是從信賴原則來討一個超法規阻卻違法。比如說,套一個你彷彿是要賠償而已的把柄。這邊就是訴訟法的問題了,不多贅述。
至於網路的討論問題,實務界是偏保守的,比較不接受過份的在網路上,訴說、求助、要個公平之類的行為。就法來論法,只要你在網路上的發言,過多的假設與臆測,沒有事實"證據"作為根據,也容易落入公然侮辱的問題。簡略的都可以歸納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我能理解你對無端受辱的無奈,也同意不應增加無義務負擔,例如找律師維護自身權益;很可惜的,被告也有人權,還望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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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三點不能全露)
,上來01讓網友挑選哪幾張比較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