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vain wrote:
怎麼變成在問我夫妻共有財產制...(恕刪)


請問cavain大大, 我是真的認真的問

我了解你跟前妻是"夫妻共有財產制"
你的房子是結婚前就買的嗎?

那時房子名下是雙方共有的嗎? 還是全在你名下?

陳經 wrote:
目前的婚姻,我找不到...(恕刪)


建議你去隱居一陣子吧,啥都不要管,看要去種田,還是天天去釣魚(我老家兩樣都有),某一天之後,你就會有答案了。


這是我老爹的作法

supertaiwan wrote:
請問cavain大大...(恕刪)

結婚前房子是我的名子
結婚後換大房,我買她名子
都是我出錢,她有幫忙繳房貸
基本上開銷是我2/3,她1/3.
離婚分她1/2.
跟她生活11年,當時的世界只有
老婆與小孩,原已為就該這樣過
一輩子,誰知道..
坦白說,婚姻生活我很幸福,很快樂
雖沒緣白頭,若只能這樣,也就夠了
謝謝..
TAMEME wrote:
我想回覆這個人 ...(恕刪)

人都會犯錯...重點是後續要如何處理跟改進~
而且事情不能只看一面!板大自己也沒把來龍去脈說清楚...
人在心不在~留下又有何用呢?
不過這位大大的發言跟自己的頭像還真是像
Yang咩 wrote:
人都會犯錯...重點是後續要如何處理跟改進~
而且事情不能只看一面!板大自己也沒把來龍去脈說清楚...
人在心不在~留下又有何用呢?
不過這位大大的發言跟自己的頭像還真是像



不是給他意見了咩 ,你看不懂喔!!!


一直換帳號 是怎樣 , 事情不能看一面 ???? 犯錯的人 , 就是要接受處罰 ,

是看不懂我的回文喔 ,還是海邊你喜歡咩 ,

難道要我用法律來說明嗎???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重婚者。

與人通姦。 版主所犯的錯 就是這個!!!!!!

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有不治之惡疾者。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看到沒有

社會是這樣定的!! 犯錯 就必須接受處罰 , 偷吃的還在那邊說 自己可憐 ,

受害者才可憐吧 , 人家女生清清白白的嫁給他了 , 有誰敢願意賭這場會失敗的婚姻 ,

她老婆還是個女生 ,你難道不明白 女生嫁出去離過婚要在結婚是很困難的嗎 !!!!!!!!

你的理論 根本就站不住腳阿 ,快回家吃糖果沒有好好讀書,

法律常識都不懂 ,


你看不懂文字耶 ,你的理論上拿理站的住腳阿????

這總人不值得同情 ,就跟撞死人強姦別人一樣 ,只要說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受害者就會原諒這樣的人嗎 !! 給意見你有給嗎 別嘴砲 !! 我在重複

叫他趕快離婚 別在那邊喊要死 想離婚就離 怪他自己小頭 管不住 她老婆還有資格 跟他要散養費 意見就是這樣!!(如果你還是想說什麼 我就當你是 聽不懂人話囉 真是笑死人了 又一個 喜歡歪風助長的人 !!! )


還有阿今天註冊就馬上來 當護衛君還真是有心阿 !!!!帳號也換的很辛苦是吧!!!

TAMEME wrote:
不是給他意見了咩 ,...(恕刪)

從板大的意思看來他願付出一切代價來彌補(包含名下所有財產跟日後所得)
若緣分已盡,何必用法律來苦苦相逼呢?這罪不至死吧?
我的建議是長痛不如短痛!要離就快離!要分就快分!
還有我不是最近註冊的...
比起在01年資你(妳)還比我菜多了!

TAMEME wrote:

同情!!!!我只會同情他的妻子跟小孩啦 對這總自私的人, 他根本就不可能做自殺的事情,

更何況還是狡猾的人勒, 這個發文的人跟你阿 ,你們這總就是屬於 什麼都只想到自己啦

做錯事情也是一直要求別人自己沒有什麼錯啦!!!


我已經說了拉 還是一句老話~~ 叫他離婚 該付的付一附 在他家做了三年黃臉婆 還生了小孩 ,

這是他本來就該付的吧!!!!!!!! 反正有一就有二 ,
這總人就算跟他外面的小三結婚了 ,這總人應該是斷不了 外面的 誘惑啦!!

真是笑死人了 , 無理的人來跟我講理 !


這位先生 你是憑那一點斷定他會不會自殺

你跟他住在一起 ? 還是你和他生活過 ? 還是你是他肚子裡的蛔蟲知道他下一秒在想什麼 ?

你是憑那一點對於自己的判斷這麼有自信 莫非你是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未來人 ?

人家遇到困難上網發文求助

你花了這麼多時間 就只是在炮他如何如何

一來你沒幫助到他解決問題

二來還幫自己造了口業

不曉得你開頭文章有沒有看清楚 他一開始就有說 他會把財產過戶給他的家人了

別人發的文章 你是否應該看清楚在回文

你炮他的點 正好是他一開始就講到的




TAMEME wrote:
民法第一0五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版主犯的是什麼 關你什麼事 ?

請問這是公訴罪嗎 ?

我第一次看過有人這樣搬法條出來的

既然你說別人沒好好唸書 該回家吃糖果

麻煩給我一個你有好好唸書的證明 ?

我很想知道您是那個學校畢業的 可以如此大言不慚

記得







Crius wrote:
這位先生 你是憑那一點斷定他會不會自殺

你跟他住在一起 ? 還是你和他生活過 ?


嗯~我也覺得他不會自殺耶

姦情正熱.跟小三同居.剛嚐到甜頭

欲令智昏到說跟老婆沒"感覺"可以當分手理由的人

就已經為小三上01說篤定要離婚了~

哪有可能為了"拋棄老婆"這件事自殺呀...




上來01.POPO懺悔只是想有人幫他讚聲消罪惡感

真的有心懺悔應該是要回家分擔家務帶小孩吧

只注重自己爽的人才不可能為了別人自殺勒

PS.樓主你這離婚文是在小三的香閨PO的嗎?



AnneSui520 wrote:
嗯~我也覺得他不會自...(恕刪)


嗯 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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