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nmbnrx wrote:
Dyedblue:
第一,他們並不是因為和異性在一起不舒服,才要求同性戀結婚合法化。
他們只是要求相同的權利,這代表同性戀婚姻要和異性戀婚姻一樣需要負法律上的責任與義務。
先問問你自已,婚姻要負那些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他們並沒有犯罪,看了不舒服不等於侵害異性戀人權。
假設我討厭動物,難道就可以主張養寵物的人不要帶著寵物出現在我視線內,因為我看了不舒服所以侵害我人權嗎?
你討厭動物,你可以找一群和你一樣的人,爭取你的權利,讓這樣的法案通過,那是你的權利?
就像現在同性戀者,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走上街頭爭取!那是他們的權利。
那今天非同性戀者,就不行反對同性戀的合法化嗎?這也是我們的權利吧!
相當有道理
就像非素食者,也有權利反對吃素的人出現在我周圍
就像不信基督者,也有權利反對台灣基督教合法化嘛
在反對一件事時,切忌不可以把自我的好惡硬要用法律上的權利來解釋哦
不然會像上面寫的那樣

加油,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