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DOW wrote:
說個題外話我就遇過女...(恕刪)


我個人覺得
這時候的眼淚是又急又緊張
或是"算了就這樣吧"
所產生的副產品
並不能代表事實

而樓主當時的情況
那種流淚可以很明顯的感受到事情並不是就是"劈腿"兩個字就足以代表一切

我的推論
則是來自於前篇文章
以及樓主給的部分重要關鍵的內容加以判斷
用樓主、樓主的女朋友、以及當時在車上樓主的母親可能會講的內容的觀點下去做衡量

雖然當時事態緊迫
這裡畢竟是個公開的討論區
樓主已經給了這麼多老實說不太適合說的資訊已是很不容易

我覺得以一個旁觀者而言
若是很膚淺的直接在字裡行間就給予判斷
對任何人來說都會是個致命的傷害

甚至可能因為大家的隨口說說
反而把樓主的這段戀情給破壞的更加快速
因為原本可能是個可以癒合的傷口
反而可能會因為你我的一句話
導致樓主失去自我的觀感而做出錯誤的決定

所以這種文章我要就是不是不回(因為我的見識很淺薄)
要嗎就是回的很謹慎

而我會回的原因
給樓主的那篇我有提到
他的狀況跟我自身遇過的情況已是極度類似

讓我不得不覺得事情並不是"女方劈腿"這麼的單純
蓓兒丹娣 wrote:
所以這種文章我要就是不是不回(因為我的見識很淺薄)
要嗎就是回的很謹慎

這句話說的很好
贊同



其實,不是當事人,很難知道真正的狀況
樓主想寫感受分享,或是想請求大家給意見,都可以

大家說的不見得是對的,但是都是意見與觀點,
樓主自己可以參考斟酌



個人意見
若是真的很愛女友,跟女友好好溝通,不需要昭告天下或是不認識的人,
你的女友被怎麼樣了

要嘛就信,要嘛就不信

一切都是選擇
若是不嫌棄我這個朋友的,到msn聚首吧~ arda.arda@msa.hinet.net
時間久了
一切都會改變
沒有所謂的不變
等她看清他的真面目吧
isaduenh wrote:
就直接和女友談談,如...(恕刪)


性侵害現在是公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意思是說一經辦案程序, 檢警即須主動偵辦起訴, 不須被害人的告訴,檢警也可偵辦
只有少數例外如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 保持告訴乃論

非告訴跟告訴乃論對被害人來說一方面不須懼怕壓力而有提出告訴之遲疑
另一方面被害人也無法撤回告訴, 也就是說一定會辦倒底, 民事和解也沒有用(只可能斟酌量刑)

另外要提醒的是被害人也不能隨便翻供
不然反而可能會變誣告...
站高點 少說點 wrote:
個人意見
若是真的很愛女友,跟女友好好溝通,不需要昭告天下或是不認識的人,
你的女友被怎麼樣了

要嘛就信,要嘛就不信

一切都是選擇


很感謝大大願意支持小弟的拙見
不過
我覺得大大這邊似乎又有點說的不是很清楚明白


就我的親身經歷
感情上的問題真的是另"當局者迷,旁觀者亂"
有的問題在複雜到無法靠自己的邏輯來判斷時
絕大部分的人會求助於最能信任的一方
甚至是我自己

在過去
這一方多半是自己身旁的親朋好友
可是往往能夠抽絲剝繭把問題釐清的人僅在少數
就好像樓主當時同父母驅車前往東勢
半路就被說要掉頭
結果差點事情就真的往更不好的那條走過去

再加上現今網路普及
對大部分的人以及我而言
這也是一個能找尋解答的地方
因為人數眾多龐大
但是意見卻往往不同
甚至只要有人起鬨就往兩旁倒

以樓主今天的案例
我覺得越到後面反而會讓他的思考更混亂
不如改用其他緩和的方式來從旁給予建議才是上上之道
網路的人情有時候只不過就是由此產生
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而我會對這個事件有著這麼深的思考
也是因為當時曾經幫助過我的那個開路邊攤賣飲料的老板娘
他當時願意為了幫我離清我的困難
不惜提早收攤,還陪了我分析我的問題一段不短的時間

所以
不管事情的發展會變成怎麼樣

我想
我既然曾經受過他人的恩惠
自己也該以同樣的態度來給予有困難的人同樣的幫助
才是正確的方式
SANDOW wrote:
說個題外話我就遇過女...(恕刪)


大大你猜錯摟.我女朋友是被逼的.基本上它是個完全沒有心機的人
看了之後有點像我N年前遇到的事

你跟我一樣對於女朋友的愛
希望做的更多給他最好
但是都疏於體會女孩子心中的感受

當身旁有另一個追求者
就會產生比較心理
通常都是某某人會怎樣而身為男朋友的你不會
等等諸如此類的不滿
漸漸的從排斥變成不排斥也不認同
經過某些是後慢慢的再心中佔有一席之地

我比較認同回文者XX老闆娘的說法
畢竟我也是過來人

不過任同不代表確定你女朋友是這樣的
雖與我當時情形雖有雷同

人 物 金 時 空
皆不竟相同

建議
如你真的還愛她
就別繼續逼她了,不管說的是不是真的
就如你先前所對他說的
先離開三年把事業搞起來吧
如他說的是真的
一定會等你三年的
如他說的是假話
他的流淚只不過是虛情假意

簡訴一下我的故事吧
畢業的她
一個人在他鄉(高雄)找不到如意的工作
毅然決然的遠走他鄉(台比)找了份如意的工作
兩人身在異鄉
遠距的戀愛當然比不上就在身邊的溫暖
久而久之追求者找到了獨處片刻的機會
變身狼人侵犯了他
但是女孩也接受他
因為女孩內心早已不排斥它了
PS:男人是欲望的動物 當不感興趣時後果可想而知
一個月後的我 仍然心痛欲絕
一年後的我 記憶猶新
現在的我擁有幸福
一切的一切只不過是過往雲煙
珍惜現在把握未來財是活在當下的意義
希望對你有用
補充一下:與前女友交往8年時間
剛剛想到李連杰某部電影裡的台詞

女人會騙人

漂亮的女人更會騙人

旅行、潛水、攝影、趴趴走 www.wedding58.com
同是苦命人 wrote:
如他說的是真的
一定會等你三年的

個人想法是
男女感情之間 沒有什麼等不等的, 等待對任何人而言 都不是公平的事

我心中 從來沒有" 愛我 就等我 "這回事, 留不住的 毋須強求


P.S 我也是遠距離 隔了一大片海洋

拿個"無能"當圖示也違反板規? 也叫觸犯政治? 01文字獄到這種地步啊?
就放棄這個女人吧!!

然後分手後要屬名向台中地檢署告發有妨礙性自主罪,並將嫌犯與被害人及時間地點略為訴明,讓真正有罪的人受到制裁。都要分手了,不要說扯後腿,我的個性是會把對方兩條腿都扯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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