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到底是一夫一妻還是一夫多妻?為什麼王永慶有三房?阿羅哈老闆的爹有十房?

我比較好奇? 2‧3‧4‧‧‧‧‧房的小孩,媽媽是登記誰的名字。
好像能入戶口就可以報父姓了
入戶口通常會被元配發現
被發現就會有家庭糾紛
可是如果原配沒有意見
自然而然
不管那個女人生的都可以冠父姓
有冠父姓的都可以分配財產
所以
通常元配為了捍衛自己小孩的財產分配權力
不會讓外面生的入戶口分配財產的

c93422002 wrote:
我比較好奇? 2‧3...(恕刪)

誰生就登記誰的名字啊~
至於父親的話可以用領養的方式來納入
這樣一樣享有財產繼承

就如王文洋說的
他是個成功的企業家.....
但不是一個好爸爸(我說的.....)
免責聲明:我是開玩笑的,別認真。
我來解釋一下好了
沈在這麼後面,不知道有沒有人會看得到

王老先生之所以可以正式的擁有三房
並不是因為錢的原因
他是在法律許可下結了這三次的婚姻的
為什麼呢?
因為民法對於重婚的效力是規定在民法的第985條和第988條
這兩條在民國74年以前規定,重婚時,後婚姻關係並非無效
而是由前婚姻之配偶取得撤銷權,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前婚姻關係
所以只要前後婚姻相處得宜,前婚姻不履行撤銷權
這樣就會有合法的重婚關係
但是在74年以後,重婚時,後婚姻關係之效力改成無效
所以在74年以後就不存在合法的大房和二房的關係了
Aton258 wrote:
嗯...我是賣藥的我...(恕刪)


賣藥應該改賣床...

人數變多了嘛....

缺會計也是..

殊不知道

很多有錢人

錶買了也都沒在戴

收藏用..

用手摸摸也是可以很開心的

錢的力量 決定馬子的漂亮~*
cobra.sow wrote:
一天一妻制


笑死我了!!

delovely wrote:

我知道你很難接受,...(恕刪)

1.日本民法自明治以來,即採登記婚主義,以戶籍登記為婚姻之成立要件,惟日本社會上仍有許多欠缺此法定要件之事實上婚姻存在,此等男女同居,具有婚姻實質,但欠缺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即未登記)者,學說與判例逐漸承認其為「準婚姻」,稱之為「內緣」,但台灣在日據時期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遉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之規定,而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參照)(日本自進入平安時代後,法令就已經規定一夫一妻制至今)。又台灣在日據時期,納妾為台灣習慣所承認,其地位係準妻、副妻。夫妾關係為準配偶關係,其成立應具備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此與夫妻婚姻同,而與姘居有別。妾與其夫之關係既為合法之準配偶,則與夫、夫之正妻及夫之父母間具有姻親關係。如果依台灣日據時期結婚之有效要件規定所納之妾(按日據時期婚姻之成立,並無如我國舊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定要件之限制,只要二人開始同居,於戶籍及身分證上登記為夫妻,是兩造婚姻在彼時即已合法成立),似應認有合法婚姻關係存在。
2.法律有適用時、地、人之效力問題,非政治問題,中華民國法律,於日據時期是不適用於台灣。提供參考。

opensesame wrote:
好像能入戶口就可以報...(恕刪)

OCEAN1975 wrote:

誰生就登記誰的名字...(恕刪)

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目前法令沒有規定一定要入生父的戶籍,才可以從父姓。
目前民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養子女從收養者姓或維持原來的姓。若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的姓。
子女於法律上分類有三種:
1.婚生子女。(婚姻關係中妻所生之子女)
2.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
3.養子女。(收養他人之子女,經法院認可,其法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但養子女對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此三種子女,無論是否從父姓,對父(養父)依法均有遺產繼承權,不是只有從父姓的子女才可以分配遺產。
開板的先生,你把這世界想的太單純了....

法律是寫死的,但如何解釋法律,則是活的。
不然律師的工做至少少掉八成....

在古代,天子訂的法律,再怎麼解釋都擋不住天子。因為解釋權在天子手上~
懂了這個再去回想你的問題就知道怎麼運作了。
-= 散仙 =-
如果王永慶和他的子孫們
各個自食其力,正派經營
創造幾十萬的就業機會
那他們取幾個老婆真的是小德小節,願打願唉
不值得深究
只要你"億來億去"
就算是你有100房
也沒有人會管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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