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ovely wrote:
我知道你很難接受,...(恕刪)
1.日本民法自明治以來,即採登記婚主義,以戶籍登記為婚姻之成立要件,惟日本社會上仍有許多欠缺此法定要件之事實上婚姻存在,此等男女同居,具有婚姻實質,但欠缺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即未登記)者,學說與判例逐漸承認其為「準婚姻」,稱之為「內緣」,但台灣在日據時期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遉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五編(繼承)之規定,而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四一○號判例參照)(日本自進入平安時代後,法令就已經規定一夫一妻制至今)。又台灣在日據時期,納妾為台灣習慣所承認,其地位係準妻、副妻。夫妾關係為準配偶關係,其成立應具備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此與夫妻婚姻同,而與姘居有別。妾與其夫之關係既為合法之準配偶,則與夫、夫之正妻及夫之父母間具有姻親關係。如果依台灣日據時期結婚之有效要件規定所納之妾(按日據時期婚姻之成立,並無如我國舊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定要件之限制,只要二人開始同居,於戶籍及身分證上登記為夫妻,是兩造婚姻在彼時即已合法成立),似應認有合法婚姻關係存在。
2.法律有適用時、地、人之效力問題,非政治問題,中華民國法律,於日據時期是不適用於台灣。提供參考。
opensesame wrote:
好像能入戶口就可以報...(恕刪)
OCEAN1975 wrote:
誰生就登記誰的名字...(恕刪)
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目前法令沒有規定一定要入生父的戶籍,才可以從父姓。
目前民法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養子女從收養者姓或維持原來的姓。若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的姓。
子女於法律上分類有三種:
1.婚生子女。(婚姻關係中妻所生之子女)
2.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
3.養子女。(收養他人之子女,經法院認可,其法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但養子女對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此三種子女,無論是否從父姓,對父(養父)依法均有遺產繼承權,不是只有從父姓的子女才可以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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