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gizo74025 wrote:如果你們的女友,對你劈腿 ~~你們會告得下去嗎 ?? 心痛都來不及了,還提告訴 @@ … 那殺了女友的該怎麼說,殺女友的很多是一時衝動,但也有搞計畫殺人的有法條佐證表示有機會,都整整100年了,總不會一例都沒有吧!
sugizo74025 wrote:如果你們的女友,對你劈腿 ~~你們會告得下去嗎 ?? 心痛都來不及了,還提告訴 @@ …法條的爭論我想就到此了 … 這部分,可以問問有告過另一半通姦的人。告下去的時候,是怎麼樣的感覺。
所謂不違反善良風俗 當然除了尊重你有戀愛的權力 同時也尊重有你不愛了或者愛上別人的權力在雙方都在未娶為嫁的狀態下 劈腿本就不構成違反"法律"那開立禁止相戀合約書是否有效?禁止分手合約書 是否有效?禁止劈腿合約書 是否有效?這些都已經有判例了... 還違約勒.....照v的邏輯 根本不是劈腿有沒有犯法 只要是單方面提出分手要求 就已經犯法了. 管你有沒有劈腿哪個法律敢保障這種契約?? 嚇死人了..
這樓真的是經典中的經典看似歪了其實是從兩性關係衍生到探討兩性關係的法律問題記得大一時上王老師民法總則的課有幾句經典的法諺迄今依然銘記在心其中就有一句"權利是主觀化的法律 法律則是客觀化的權利"適用法律就是對權利義務的利益衡量及價值判斷換言之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及客體始為法律所規範感情及男女間交往關係本身得否為權利義務之客體?可否為利益衡量及價值判斷?一般是只有談"責任"時,法律才會介入,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請求權規範基礎"為例對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或許可以用"仙人跳"的案例來理解看看,被仙人跳的男方與設計者女方是否必須有感情基礎,抑或僅一夜情即足,就不是本條檢視的要件了,因為第184條本身就只是"請求權規範基礎"的條文而已。
............我只知道我得看開一點 !有些事情,知道越多真相,真的越難過 !看到前女友馬上有了一隻新手機,又開始背著經理帶她去挑的名牌包,去約會時,事情看到越來越多真相,就覺得更是刺痛一次。日本妹漂亮的再交就有了,又不是交不到 …只是這個一年以來真的用了很多真感情 … … 碰到這樣不可思議的打擊,真的心很痛 ! 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