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也過了好一陣子,開版者也沒有更新,不論是真實案例,或者只是一個故事,小弟來給點意見,拋磚引玉,期社會及法律賢達,玩味指正,不勝感謝。先前不就下述說明,在衡司法及社會公平,凡涉侵害者,應得其合理報償。日前新聞中關於陳先生的判例,讓我回想到我應該來此補充說明,佔據版面,還請海涵。

  我同意先前幾位網友高見,對人只要有情有義,不怕他人設局,原因後詳。與十八歲以上,無法定血緣關係之人,為性交者,稱和平性交,於法無罪。而通常所謂性侵者,為性自主法益侵害之統稱。按發文者之題意,應為強制性交的爭議,應適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要件應重在,違反當事人意願。會成案,必然是一方說有一方說沒有,在法律過程受到質問的,不會只有加害嫌疑人;而對爭議點的現實狀況,感到模糊的,也不會只有被告。開版者的陳述中表示,他認為該女於互動過程具備了發生的認知,也無明確表示拒絕的意思;而就其陳述之該女則似乎認為,不知發文者的用意,且於行為發生前,明確表示了拒絕的意思。若於法律過程僅論至此,構成要件該當,即口語中之成罪。

  而是否為犯罪,依三階論,尚有違法性及責任兩階,在此不深論。簡單來講,是強暴,究竟是單純的一個罪犯遇到一個受害者,還是約會強暴,後者為偶見的不正當性別互動,口語講的硬來。兩者在司法評價上,通常會有可以想像的差異。前者不論,後者在訴訟中言詞交鋒過程的尖銳,可因其爭議而預見。舉例來說,發文者曾若有似無的提到:喝醉。法理所稱: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阻卻違法事由。口語所稱的:我不知道會變這樣。回文先進亦有提到,自醉行為。然,就實務上之通俗見解而言,不論"原因自由行為"或"自醉行為",皆難以免責。也就是說,不論你是原本就想這麼做,而藉酒壯膽,來發生;或是喝了酒之後,才色向膽邊生,而出了亂。法、檢二官,通常還是認為有責,而且應該要罰。

  再者,行為之不拒絕,是否為默許之暗示。不論加害被害雙方,都要在此受到不同程度的質問。一如陳先生在司法過程所受到的質疑,當然啦,法官表示質疑,不是很常見。至於陳先生是誰,知道的不要亂說,我沒指名道姓,不知道的也就不要問了,只是舉例,真的。通俗見解會認為,若"妳"不跟他去那裡,這檔事就不會發生的觀點,其實已經"不"流行了,別再錯怪法官囉。現在應該要這麼說比較恰當:"妳"知不知道跟他去那裡,有可能發生這件事?若有可能,"妳"表示過抗拒之意?也表示過,那男方的可責性就相對高了。又如果妳不知道,那法院大概要苛責男方多一點。

  司法過程通常並不果斷,這是我要釐清的第一項,其次是,常言法律不外乎人情,經常在前段所敘,你知不知道、或許可能的"常理推斷",絕不是這樣也行,那樣也還好的人情世故。再者,檢察官當然不會站在被告那邊,縱所謂罪疑唯輕,檢察官也有業績壓力,被告不打自招那最好,早早結案,要抗辯、維護自身權益,還請不吝多花個幾萬塊,找個律師,光代為答辯,值回票價了。要不,這類刑案的法院,多質問幾項問題,與說書館無異。

  花個幾萬塊找律師打官司,之後再附加損害賠償官司要回來,比起無罪,其實也還好而已,至於清不清白就,至少我不知道。至於開版者的搖擺態度,真的不可取,律師的社會地位高不高,不能否定某些人在意,但多少常人無法置信並且沒親眼見過證物,這些律師必須整天面對,要不至少耳聞過?看多了,人也容易抱持著世事無常的心態。再加上,經常面對涉及刑法的邊緣人,有時也不免具備江湖氣息。相對之下,此類被告,經常具備何種社會評價,在此不多說。

  首先,人無高下之分、貴賤之數,罪犯聖人不見得何者益於世。只有專不專長的差別,不專長就煩請求助專長的人,先說明,我很厭惡這種類型的行為,除了批評指教外,概不回應。我同意任何人都有權為自己抗辯,但我討厭涉及此事的"過程",此為道德觀點,無誤;復以合理與否之評價。試問,一個人出門在外,與他人互動,為什麼要喝了酒、唱了歌、做了些什麼,然後就得關起房門,得到一點回饋、報償、好評?或以結果而論,兩人關起房門的私事,何來官非?當然也包含荒郊野外。無非是兩人心有罣礙,既然有人,不論是家人,還是未來的家人,感情上有所牽絆,強求的可能比較刺激,跑法院算不算,如人飲水吧。因此,人當然有自由行使權利的空間,但行為時能否考量自由的限度與對象,恐怕才是社會公評的重點。

  所以,主張自由權利,請慎選對象、場合與時機,還要懂得觀前顧後。就這例子來說,阿你作之前也不擔心她的家人或男友知道,她怕被知道而告你,也只是活該而已;如果真是這樣,法院還真的誤解了你,誰叫你話講不清楚,情況也搞不清楚,自己扛了吧。
寶`寶 wrote:
請問一下 因為 某些...(恕刪)

樓主好久沒登入了
該不會真的進去蹲了吧?

今天看到這則
http://tw.news.yahoo.com/碩士生當酒女-與客4p謊報輪暴-203130000.html

法界人士指出,性侵害通常發生在密室,原告、被告若各說各話,如何取證是執法者最大考驗,只能調查周遭證據,諸如雙方如何進房間、事後反應如何,並參酌經驗法則。

寶`寶 wrote:
請問一下 因為 某些...(恕刪)

不知後續如何,這樓也給我們很多法律常識,

A辣愛怕跑 wrote:
樓主好久沒登入了
該不會真的進去蹲了吧?


如果可以看到高雄監獄受刑人的名單就能知道。

問題此樓太高無法再去翻閱樓主的姓名。

angela000217 wrote:
如果可以看到高雄監獄...(恕刪)


王X明??
我花了四個小時從頭看到尾...
我只能說精采絕倫阿
樓主昨天又再次登入不知樓者這半年來日子過得如何,後續發展很好奇。
繼續追蹤後續處理
不曉得樓主怎樣了

ads0120021 wrote:
繼續追蹤後續處理不曉...(恕刪)


你應該要問
他作業拿幾分
我是傻瓜狐狸...對偷懶這件事特別的勤奮 https://www.fox-saying.com
花了4小時看完
整個很精彩
感謝樓主分享精彩好文
但也警惕一些男生要管好小頭((包括我自己
再次感謝樓主與一些法律前輩分享警惕男人的好文章
這篇是唬爛的吧,
一下子說三個月後提告,
一下子說學姐當天有報警蒐證,
是怎樣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95)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