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大一姐 wrote:沒有人能完全理解別人...(恕刪) 當有人踏在我的頭上,我也不會客氣的反擊。讓踏在我頭上的人,嚐嚐苦頭。我再給一姐最後一次機會,請於3/22之前,在網路上公開道歉,否則我不排除提告。跟和律師討論的結果是,原來公然侮辱罪是刑法,律師建議我只要舉附證據去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即可,3-6個月內,警察局會傳被告去做說明並做筆錄,真是太方便了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一姐可別我說不給妳機會,機會錯過,就沒有了,妳那張嘴吧請放乾淨一下,還罵我是小青蛙,我被妳激怒了。千萬別懷疑小小田的決心,錯過妳一定會後悔的,我保證檢具相關犯罪事實我已準備好了沒圖沒真相
suchemin wrote:一姐可別我說不給妳機會,機會錯過,就沒有了,妳那張嘴吧請放乾淨一下,還罵我是小青蛙,我被妳激怒了。 照原文來看,說你”自滿小青蛙”,意指你是井底之蛙,而不是類似罵人”豬”這樣的舉動,她的評論基於具體事實(你po車的行為),評價是否公允是另一碼事,但並非無原因純粹謾罵的行為.也就是說,不是”未指定具體事實、抽象謾罵”.當然啦,看碰到甚麼樣的法官,怪咖無所不在,這世上沒有百分百說的準的事,假如是我就會和你賭,一來我賭性堅強,二來我怎麼看都覺得過不了關,提告當然是能提,基本權利咩.息怒啦,這種事再不爽兩天就忘了,網上事網上了,你當阿舍的人不該這樣,有失身份啦,好男不與女鬥,是不是?
如果那位真的有錢又有閒的話我想提告也沒什麼啦最後也是罰錢了事不過至少會讓被告知道有些話講出來是要負責任的但是我也同意你的看法不過我覺得自滿小青蛙感覺炮火挺小力的如果是嗲聲嗲氣的講那連炮火都不算了呵呵加藤老鵰 wrote:照原文來看,說你”自...(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