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間村及大坡村民請小心與這家人的金錢往來!

clark.995 wrote:
結果她父母都騙我說她生病(這不知有無犯什麼罪,假設詐欺能成立)(如果是騙說她沒回家,那我認為親情那ok),
看來世風日下,即便是在那看來純樸的新屋鄉望X村也是一樣.


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
她雙親都該當339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但可因期待可能性減低一點罪責

前面法務大大有講了
我就不再重複

現在既然轉偵字案代表你機會轉濃
我是你的話,我會想辦法不打草驚蛇
多蒐集一點證據
例如套話之類

還有你之前若有備份他網頁
也是證據之一

只要你有他網頁加上他跟詐欺你時之錄音
獲雖然沒當時錄音,你事後套出來錄音
那勝算機會很大
疾管局承認狂牛症在牛死3.5小時內才能驗出,證明台灣再檢驗無效!全世界僅美國阿茲海默症(常為狂牛症之誤診)為第7大死因!

aniceb2k wrote:
犯意之聯絡,行為...(恕刪)


不過依照樓主的敘述來看,
會轉偵字恐怕是因為對方不出席調查庭,
所以才會轉偵字,
也就是接下來如果強制到案說明,
對方說的話才是重點.

另外要和樓主釐清一個問題,
如果你是因為他生病所以不催討,
那結果他沒有生病,
這和詐欺是否該當是沒有關係的,
因為你並沒有因為他欺騙你而交付財物,
或成立借貸關係.
你只是因為她生病而暫時不催討,
但是法律上你還是有催討的權利.

但,如果你是因為她告訴你,
她生了重病,
所以你為了她的醫藥費,
才決定借錢給她,
那這樣如果她事實上並沒有生病的話,
成立詐欺的機會就會比較大.

當然要如何證明是另一個難題,
但是生病這種理由算是比較容易鑑別真偽,
成立詐欺的情況.

假設對方是說,
要付房租要吃飯,
結果錢借到了還是沒附房租沒去吃飯的的話,
你就很難去證明對方是故意詐欺,
因為對方還是可以說,
她當初就是沒錢吃飯付房租,
不過我後來因為XXX所以先把錢花掉了,
簡單來說就是死無對證.
如果是這類型的理由的話,
這個詐欺很難成立,
因為對方有藉口可以去瞎掰.

但是像是生病這種理由而借錢出去的話,
就可以要求她提供病例資料,
或是說出去哪裡就醫的,
請求檢察官調查證據,
如果她沒有辦法提出證據的話,
對你就很有利.

所以究竟她說了什麼讓你借錢給她,
才是重點!
至於她說了什麼,
讓你不去催討,
這和詐欺本身較無關係.
又回去再看了一次樓主的的前因後果,

現在在整理還有保留的一些文字對話,一開始要追她我就把我的過去跟經濟狀況說清,並表明如果只是朋友我不可能借人錢尤其金額又大,所以那段時間她有跟我談些感情...,但到了那幾十萬到手她改口說她無法愛我,在最後一次她要一萬一我只湊了八千,並在事後有跟她要,因為實在沒錢繳帳單了(那次她說那是她最後一張為店開的票,處理完她就自由了,結果她果然就消失了,在我意外收到一封百大名醫的轉寄郵件,我好意轉寄給她,她這時才說她得了肝癌第一期,請問大家如果是你在這種時機才接到這種回答你會相信嗎?她又始於不願面對,不願意拿出個證明!不知諸位看官覺得誰對誰錯?

上面是樓主當初的敘述節錄下來的,
要知道刑法第339條的普通詐欺罪的規定是: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她必須要有因為使用詐術而獲得財物,
或是得到財產上得不法之利益,
才會成立詐欺,
但是你是借錢給她之後,
她才欺騙你她得病的話,
這就和借貸行為本身無關了,
而且你後續也還是有陸續在追討.

所以你必須要證明,
他是為了借錢才和你談感情,
但是就像我前面說的,
感情詐欺是最難定罪的案件,
因為對方只要咬死,
感情是感情,
借貸是借貸,
你拿她一點辦法也沒有.

不過我剛剛又想了一下,
你現在有成立的詐欺的機會,
大概就只能這樣做了,

第一:你要收集她後來否認有借錢的證據.
第二:你要收集你借錢給她的證據.

如果以上兩點你都有充分的證據的話,
你就可以有以下主張:

也就是你雖然無法證明她利用欺騙感情使你借錢給她,
但是你可以證明她明知卻不承認你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
意圖以為沒有簽下借據就可以否認帳務,
這樣就可以符合第339條第二項的規定: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SO,想辦法收集證據吧,
另外如果真的沒辦法,
還是要考慮一下民事求償,
還是你的刑事有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steve5 wrote:
第一:你要收集她後來否認有借錢的證據.
第二:你要收集你借錢給她的證據.
恕刪)


第一點:
第一次當初我在店門口等她,她有報警說要告我恐嚇,當初有去永和秀朗派出所做筆錄,但當我離開後至今半年多都沒被告,我去法院查過,沒有這案子.當初我有請警察確認記錄,她說沒欠我錢.
第二次在她把店收掉的前一兩天,我到她店裡,她報警我也報警,她也是說沒欠我錢,我有再度請警察確認記錄,並告知我已在地檢署按鈴申告.
只是不知警方的記錄保持多久

第二點:
這部份比較多比較亂,況且在這件事後,有時候還是保留點好!因為誰是誰,是敵是有友,我無法分辨,所以這部份我先保留不再多說,且之前也寫過一些了,對於熱心想幫我的朋友如果讓您感到不舒服在此跟您道個歉.
steve5 wrote:
還是要考慮一下民事求償,
還是你的刑事有要求附帶民事賠償?恕刪)


請問"刑事有要求附帶民事賠償"這個是要一開始就要提嗎?
我是因為沒錢,
所以之前支付命令轉成民事訴訟時才先放棄繼續,
有問過之後可以再提,
我也知道進入官司一定要拖很久吧!
所以也不急在一時,
況且需要存錢,
還是先同時進行民事訴訟,
如能拿到債權再做打算?
假設最樂觀能打贏官司(當幻想也無所謂),
請教一下我想再求取精神賠償的話,(我想拿那些錢來做善事積誰的德都無所謂)
請問應該在哪部份動作?

clark.995 wrote:
請問"刑事有要求附帶...(恕刪)


若你認為證據確鑿
自然可以打官司下去

但是關於"精神賠償"在台灣不要想太多,
台灣的法官對類似的賠償金額都無法讓人滿意......

不過這種詐騙集團
真的應該送去坐牢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剛剛想起一件我自己都覺得很可笑的事,
我第一次借她錢的原因,
是要給她週轉沒錯,
不過她的理由是...............................





















她因為在電話中得罪詐騙集團,
所以帳號被惡意通報為警示戶,
資金無法動彈!
唉!我竟然笨到相信這種謊言!
暗(FXXK)~~~
這種女人,真的是會招天打雷劈...
板主狀況跟我之前借錢給我們店裡的女店員類似
店員買機車分期付款
最後繳不出來,機車行去他家鬧(不知是真是假,也有其他理由)
我最後心軟,拿xx銀行現金卡10萬元讓她領,她也說每月會還給我
過沒幾天他離職,一開始她的電話都會通,也會接
到最後是不接及關機
當然最後也是都沒還我,導致每月我都繳最低金額來還
暗~~最後受不了跑去她家,大門也不鎖,不知是人去樓空還是不再家,一片暗濛濛~~
最後狂打電話,說明天約在xxxx還你錢
隔天她有還,只還5萬,我說另外5萬勒???
她說之前我陸陸續續都有還妳阿
放屁啦,一毛都沒還,每期都是我還給銀行!!!
他盡然還說,你到底要不要收,不收我要走了
最後5萬元硬塞給我,然後與她姑姑坐計程車徜徉而去,留下傻眼的我~~
當然,剩下5萬元我自行吸收
雖然事過10年了,但現在想起還是很生氣
我要公佈那臭女人名字:
北投區(當初)
邱x苓<---忘了是哪一個0






相反的可以證明文章的真實性,
揭穿她的真面目,
揭穿她的當第三者的身份,
有機會解救她讓她擺脫當第三者的報應(我還真是佛心來的)

clark.995 wrote:
(34F新增她的奇摩...(恕刪)


我想到別的地方去了

3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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