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0更新】
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業經考試院於98年9月4日訂定(修正)發布,新制考試將自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先予敘明。
二、本部於99年至102年將採行多項考試改革措施,為利應考人準備考試,爰研擬「考選部99至102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一覽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供各界參閱。表內所提民國100年實施之司法官、律師新制考試,學歷條件酌作修正,其中司法官考試係指學歷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由專科以上學校提升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以2科原則應考者,其修習學分改採計於獨立學院修習與第二試應試科目相同之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2科以上(每科2學分以上)課程。律師考試應考資格則增列財金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系所,其餘均維持現行規定,未予修正。本二項考試應考資格詳細規定,請上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