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0年度司法官律師考試應考資格?
【2009/12/10更新】
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業經考試院於98年9月4日訂定(修正)發布,新制考試將自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先予敘明。
二、本部於99年至102年將採行多項考試改革措施,為利應考人準備考試,爰研擬「考選部99至102年實施之考選新措施一覽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供各界參閱。表內所提民國100年實施之司法官、律師新制考試,學歷條件酌作修正,其中司法官考試係指學歷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規定,由專科以上學校提升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以2科原則應考者,其修習學分改採計於獨立學院修習與第二試應試科目相同之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2科以上(每科2學分以上)課程。律師考試應考資格則增列財金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系所,其餘均維持現行規定,未予修正。本二項考試應考資格詳細規定,請上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老是有這樣的判例 真是無奈

還好我把女兒保護的很好...


不過我是不會讓這種壞人上法院的.....

一定要他一輩子都記得.....賞他一個太監...
突然覺得...很難過自己沒本事...
不然像古代有錢人,把女兒養到18歲嫁人都不用踏出家門一步,應該就會比較安心一點吧
18歲以下不是做啥事不是都要監護人答應嗎?那問小孩有用嗎?監護人有答應嗎?
所以現在法律是怎樣?

只要沒辦法證明當事人不願意, 那麼被人家傷害算是活該倒楣就對了.

那大家要記得喔! 被人家怎樣時, 先不要喊救命, 第一句先喊: 我真的非常不願意... 阿...第二句: 救命阿...



dn9999 wrote:
所以現在法律是怎樣?...(恕刪)


照法院的說法
迷姦就不購成強制性交罪了
因為都被迷暈了, 自然也沒有抗拒性交

所以以後要強姦的話, 要先打暈或迷暈是嗎?
日後被抓罪會輕很多
紫色遊魂 wrote:
記者沒有寫錯啦!是有...(恕刪)


我的回文是對前一位版兄的發文提出

另外,回文旨在說明高院開庭為法律審及法律之知識非應隨同媒體忙從一昧起舞

如此反喻應不難理解
 

又於稍晚兩樓後發言時尚有提到本案個人認為乃法律制度上之缺失

應該有儘速檢討與改進的必要 


不知以上兩點是否足夠支撐對於本案事實正面看法之依據?


請明察

wbbs wrote:
恩~~不知道報名標準有沒有改啦?!...(恕刪)


今年一樣(但已過了)

明年(100年)就有點小改變了...
m531215 wrote:
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恕刪)


瘋狂之島
sony9 wrote:
不知道01上面有無法...(恕刪)


看到這則新聞不要說一般大眾了

任誰要看到這個新聞 都會不忍與忿怒的!


反正只要想進去蹲的時候 通常獄中會”特別”照顧這種人

法律沒能辦成的 交給社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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