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king- wrote:
看看大陸那些榮民殺手
住你隔壁
等你掛了再說我們是伴侶制
口頭約定財產是好我的
請看一下#61樓的表格
口頭約定不行
要簽署"伴侶契約"才算(可至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參考"伴侶契約範本")
如同要登記結婚一樣
白紙黑字才算
口頭講的不算
綸擬辟市 wrote:
其實姻親還是有扶養義務的,只是排的很後面。
扶養順位排序: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家長。
四 兄弟姊妹。
五 家屬。
六 子婦、女婿。(如果與對方父母同住, 順位與對方相同, 也就是第一順位)
七 夫妻之父母。
而且這個這個義務並不會因為配偶的死亡而結束,
仍舊是繼續延續。
這是以法律面來看,但是以一般民情來說媳婦通常都還是會被期待要能照顧公婆。
伴侶制度的通過並不會衝擊到婚姻制度,
每個人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法,
適合你的不見得就適合所有人。重點是在於找到自己能接受的方式過日子。
唯一會有影響的就是原本不敢走入婚姻的人可以有另一種選擇,
例如敝人在下我。
我不排斥找個終生伴侶,但是我非常排斥成為某個家族的媳婦,
從小在大家庭長大的我對於媳婦這個角色有著嚴重的恐懼感,
所以這個伴侶制度如果通過對我來說會是個很大的解套,
因為我可以與目前的另一半攜手度過,在發生什麼重大事情時彼此都是第一個被通知到的。
而我又可以同時保有與原生家庭的關係,
甚至孩子可以跟我姓。
vu84vu wrote:
請看一下#61樓的表...(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