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97878 wrote:不要只論227...無罪有240,241...甚為容易入罪 那律師都是錯了喔....原來閣下想到那麼多位(七、八位)律師都想不到的事..好厲害喔~~棒棒~~!!看了上百遍的法條,結果結論跟律師、資深法界人士都不一樣大哥唸法律的功力令小弟佩服
其實一看到性交易OO法,我就快暈倒了king大大的法學素養大概比一般人還差...不過愈被打臉 辯的愈兇真不知道哪來的自信作法律宣導不過這也算一個成功的反例,證明法條並不是多看二次就看的懂律師的存在還是有價值der
兄台...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這麼說吧!如果個案聽了227,如何X都沒罪...應該準備坐牢中,,,這就是差別....瞭解嗎?"交易"...住一晚,一頓晚餐,吃住一晚....也非個人說了算...慎之,慎之...PS:重點240,241多看幾遍,比較有保障...還有:有律師朋友,,問了沒?當然,如果說自己是大法官,也沒有人會說什麼?但看發言....態度決定高度,,,這就造就01...30萬/月,以及30公分....是標準...
king97878 wrote:兄台...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這麼說吧!如果個案聽了227,如何X都沒罪...應該準備坐牢中,,,這就是差別....瞭解嗎? 我是說滿十六歲你想怎麼X都沒罪請問閣下眼睛長在哪了? 為啥又變成如何X都沒罪請問這就是你之前說的打嘴鼓的意思嗎?每次都要來玩斷章取義這招你不知道你掰得很難看嗎?
兄台,227無罪...講一千遍也是無罪...227無罪,兄台可以發"法律宣導"啊!請大家儘量,滿16歲XXXX是無罪啊!240,241...要不要確認一下葵花寶典,不可只看:欲練神功,必先自宮...律師朋友,沒有教嗎?PS:刑法也不是只有227....
king97878 wrote:240,241...要不要確認一下葵花寶典,不可只看:欲練神功,必先自宮...律師朋友,沒有教嗎? 我再最後一次貼給你啦那麼多律師教你 你賺到了啦-------------------------------至於與年滿十六歲男、女發生性行為,只要雙方都同意且單身,就不犯法。 by 律師蔡文玲由於你們都已經滿十六歲了,因此你們合一的性交,並不至於構成強制性交罪。by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本件若女方當時滿十六歲,且是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則尚不構成妨礙性自主罪,所以男方應朝此方向去打,才能免除刑責 by 謝文明律師1.如果是合意性交且非金錢交易 女生已滿16歲 男方沒有什麼刑事責任可言 by 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一、你如果已經滿十六歲而合意跟男友性交者,男友不會有刑事犯罪之問題。 by 黃毓棋 (黃毓棋律師)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行為的是否犯罪?不能一概而論,如果18歲以上的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合意為性行為,不管有沒有金錢的交易,都沒有觸犯我國刑法的規定。 by 梁淑華律師-------------------------------不犯法!沒有刑事責任!沒有觸犯我國刑法的規定<------很難懂嗎?律師說的喔~~!
兄台:...合意???代誌哪有這簡單,法院也可以關了,不是嗎?第 240 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人家父母都到警察局報案了,,,無罪?法院是咱家開的?案主自己已提到"和誘"...所以留言全刪了...還無罪?當然:所有坐牢的人,其實都是冤枉的???懂了嗎...
king97878 wrote: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是男女雙方都互相犯罪...若有一方已成年,不適用...最重仍觸犯刑法第240條,241條... 這是你一開始講的話喔....我一字都沒改如果是合意性交且非金錢交易 女生已滿16歲 男方沒有什麼刑事責任可言 by 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第一頁講的東西第八頁就改了----------------------------------你又在自打嘴巴了嗎?現在又要偷換命題了是吧??一下合意~一下又不合意<---打我啊笨蛋傳說中的跳針我到是見到了!!
我還注意一下標題 "兩小無猜,合意性行為....法律宣導"原來考試考到一半還能換考題喔???講到第八頁又不合意了??還有第一次看到第八頁的回文打自已第一頁的嘴的人...你要不要照鏡子一下,臉太腫要看醫生